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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广涛 2018-05-2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需要注意五个风险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对于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建筑业企业,其纳税方式和征收方式应当妥善选择,核定征收则无法适用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则不得核定征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如果发生转让财产收入,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以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主营项目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3、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较多的建筑业企业,选择核定征收,有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一般计税工程的进项税额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方能抵扣,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只跟开票收入有关,无关成本,无论其成本费用发生多少,扣税凭证取得多少,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都是一个定量。


4、尽管核定征收方式下,建筑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挂钩,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部分建筑业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无任何原始凭证或直接以白条入账,存在违反《会计法》的风险。


5、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这两类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九类所得,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建筑业企业均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笔者接触的部分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向个人支付费用时,认为无需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想当然的忽视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风险极大。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这一个税种,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等问题,仍然要引起重视。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业企业,应当通盘考虑,合理筹划,选择适用企业全流程、全业务、全税种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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