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分子公司干活,这五个要点要关注!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文件规定可用下图来表示:
要点1
这种模式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发包方是否同意。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建筑企业是无法单方面进行交易结构改变的,因此应提前与发包方进行沟通。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发包方是与承包方相对应的概念,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作为工程业主的大甲方,也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因为它们也有可能是发包方。
要点2
内部授权和三方协议是交易结构改变的重要书面资料,与大合同一起共同构成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流」。
所谓内部授权,是指作为大合同乙方的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单方面出具的书面授权,即授权「第三方」向发包方代表其履行大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谓三方协议,是指发包方、建筑企业、「第三方」三方签订的关于交易结构改变的书面协议。
要点3
能够代表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履约的「第三方」,应当是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
一是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是集团,根据《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核发,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二是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既有可能是子公司,也有可能是分公司,还有可能是兄弟公司、孙公司、侄公司等,没有要求必须是法人,也没有持股比例的要求。只要同属一个集团,又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
要点4
具体实施时,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即「第三方」必须要做到自己干活,自己收款,自己开票,自己采购,也就是说,三方协议或者内部授权签订之后,作为大合同乙方的建筑企业完全退出合同的履约过程,一切都交给了「第三方」。
以总分公司为例,总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内部授权以后,分公司要负责组织具体施工,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采购材料、劳务、机械、分包等生产要素,成本由其核算,进项由其抵扣。
要点5
建筑企业中标以后,转交给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施工,如果这个纳税人属于独立的法人,如子公司,尽管税务部门不持异议,但又面临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查处风险。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