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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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4号: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3月19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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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2月16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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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月26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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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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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附与草案逐条对比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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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学会发票入账功能,再也不用担心对方随便红冲了

对已入账发票进行入账调整通过查询条件查询出已入账的发票信息,选中后,修改“入账状态”,点击【入账调整】按钮,显示“该发票已调整成功”即可。来源:上海税务
202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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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发票下,差额征税开票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有很多差额征税的规定,比如劳务派遣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等。差额征税的开票方式有两种,一是差额开票,二是全额开票。正在试点的数字化电子发票,针对差额征税的开票,也给予了特殊的安排,且与税控系统下的开票方法有较大差异。我们先看看税控发票体系,目前的税控系统只对「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有特殊标注。见下图:上图所示税控发票,为纳税人提供安保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适用差额征税。安保公司收取客户服务费28000元,给保安人员付工资等24900元,按照差额征税应纳税额为(28000-24900)÷1.05×5%=147.62元,选用差额开票功能,税率显示「***」,备注栏右下角自动打印「差额征税:24900.00」。下图所示数电发票,为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开票功能,开票方收取客户服务费10000元,支付给派遣员工工资等9000元,其应纳税额为(10000-9000)÷1.05×5%=47.62元。因此,在「差额开票」模式下,数电发票与税控发票看起来没有太大差异,比如发票税率都显示「***」,备注栏都显示「扣除额:XX」,但由于数电票采用了标签化的标识,其左上角标签栏自动打印了「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字样。此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差额征税」开票的扣除项,给予了严格控制,要求在开票时必须正确填写扣除金额,以及对应的凭证,凭证如果为发票还要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这一点也是税控发票所没有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数电票将「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也进行了标签化。比如,某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收取价款309000元,支付的分包款为103000元,则本项目应纳税额为(309000-103000)÷1.03×3%=6000元,但由于现行政策并未要求对建筑服务差额征税采用差额开票,因此,该笔业务的数电票开票方式应为「全额开票」,如下图所示:发票左上角显示双标签,一是「建筑服务」标签,二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标签,在发票备注栏同时显示扣除项103000。「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模式下,开票方缴纳的税款为差额以后的税款,即6000元,而受票方抵扣的税额为差额之前的票面税额,即9000元。发票与税额之间的差异,通过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三)解决。我现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数电票为什么要单设「全额开票」模式?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无论是否选择这个开票功能,都不影响受票方抵扣的税额,也不影响开票方的税额,更何况,你让开票方明确标明扣除额,是不是也有透露该公司商业秘密之嫌呢?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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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瞪口呆:工程设计公司开了发票就作废,3年隐匿收入3.26亿元……

原题:频繁作废发票,这家企业怎么了?来源:中国税务报日期:2023年02月28日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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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博士:农产品抵扣方式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随着全电发票试点范围的扩大,我们发现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今天何博士详细谈谈变化点。01概述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情况可用下图来表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一共有五种凭证,其中9%农产品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都是通过勾选抵扣的,这两类凭证的抵扣方式现在是这样,以后也不会变。而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专票等三类凭证,目前是计算抵扣(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未分别核算的除外),在全电发票时代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下文的讨论主要针对这三类凭证。02三类凭证再分类1.农产品销售发票。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什么叫「农产品销售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因此,当我们看到税收政策中提到农产品销售发票时,要知道它的含义,一是对应的农产品必须是销售方自产的,二是发票类型必须是免税的普票,即税率栏显示「免税」或者「***」。2.农产品销售发票再分类。全电发票试点以后,农产品销售发票根据开具渠道又可以细分为三类。一是全电农产品销售发票,左上角显示「自产农产品销售」标签,如下图:二是税控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下图:三是个人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下图:3.农产品收购发票再分类。又可以细分成两类,一是税控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下图:二是全电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下图:4.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再分类。此类发票又可分成两类,一是自开,二是代开。03全电发票时代农产品抵扣我们用一张图来表达全电发票时代农产品的抵扣方式。也就是说,当你成为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这简直是一定的)的时候,你就要按照下图所示的方式抵扣农产品了。1.9%专票和专用缴款书,前已述及,抵扣方式不变,还是先勾选,再确认,然后申报,9%专票填在附表二的第2栏,专用缴款书填在附表二的第5栏。新增两类可以勾选抵扣的凭证,全电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全电和税控),这两类发票与9%专票一样,可以直接勾选确认,但进项税额需填入附表二的第6栏。注意: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登记户归类管理】中将纳税人进行功能认定后,且其在开票时选择了特定业务标签,即「自产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收购」,所开出的发票,才可以在税务数字账户中勾选得到!2.税控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小规模自开3%农产品专票,这两类需要先进行处理,然后再勾选抵扣。具体方法如下。进入税务数字账户,选择【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注意:进入该模块的发票有规定的时间范围,即纳税人启用税务数字账户后的次月开具的相应发票才能在此处显示,之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3%专票,仍然按照原计算抵扣方式抵扣。(1)税控农产品销售发票处理。选择【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然后针对每一张发票,系统均要求纳税人判断具体类型,是属于,还是不属于,还是部分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2)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处理。选择【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会提示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功能:关闭提示信息,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是「按票面税额抵扣」,还是「按票面金额和基础扣除率计算抵扣」。3.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和代开3%农产品专票,这两类发票需要先进行信息录入采集,才能进入勾选抵扣模块。进入税务数字账户,选择【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抵扣勾选】,界面如下图所示,能看到有一个选项【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点击【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入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界面。按照提示操作即可。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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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特点之一:去介质、去版式

全电发票共有六大特征,去介质、去版式、要素化、标签化、授信制和赋码制。以上六大特征可以简称为「两去」、「两化」、「两制」,今天谈一谈「两去」。去介质去介质的意思是,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不再需要预先去税务机关领取专门税控设备,然后才能开票。而是直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实现开票。当然,具体操作的时候,开票员必须要通过扫脸认证才可以进入开票系统,而且认证以后,自动就作为发票的开票人,如果你的名字真叫管理员,那上面就显示管理员。税控设备模式下,可以称作认盘不认人,你只要抓到企业的盘,就可以开票咯;全电发票模式下,可以称作认人不认盘,谁进系统谁开票,都要实名,通过网络可信身份,直接穿透到操作人员!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暴力虚开的势头。当然,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问题,比如说代账的问题,一个公司代理300家企业,开票统一由10个会计来担当,每人认证30家企业,系统能不能给通过?风险如何防范?还有也要提醒企业,开票员离职了,相应的身份关系要及时解除。去版式去版式的意思是破除了传统的电子发票的具体格式。我们从2015年开始搞发票电子化,最早的电子普票是这样的:它的格式是PDF,需要用专门的软件打开:2020年度,我们推行电子专票,它的格式OFD格式,也需要专门的软件打开:无论是OFD还是PDF,都叫版式文件,固定格式固定版面,相关信息的提取、采集、检索都极为不便。现在的全电发票学名叫「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也就是全电发票没有固定版式!真正实现了票无常形,每张票实际上就是由一串数字组成。举个例子说明实际操作过程,开票方在电票服务平台向受票方开具了全电发票,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中实时交付,瞬间之后,受票方即可在其税务数字账户中看到全电发票信息:请注意,这些发票并没有下载到操作员的本地电脑中,是在云端,点击查看就可以预览到发票的具体样子:税务数字账户照顾财务人员习惯,同时提供了四种下载方式,二维码、PDF、OFD以及XML,也就说,你可以随意选择以某种方式下载这些发票文件,但是这个发票本身仍然是全面数字化的,它的开具、传输、交付、抵扣、确认等各种状态都是以数字化方式进行的,只不过这些过程我们看不到而已。去版式最大的好处是,发票的显示样式,不再是千篇一律了,而是可以根据特定业务场景,显示特定的发票样式,具体可以参见:以后的发票长这个样子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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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全景揭秘!专票、普票、铁路、民航、机动车,来看看吧

发票电子化改革是金税四期建设的突破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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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755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第三十二条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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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2022年9月1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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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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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自2022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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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司法部:你处送来的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的意见。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全国人大法工委: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今年4月以来,我部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目前已经进入违法违纪律师集中查处阶段,包括对一些地方的律师行贿法官问题的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条款中“二年未被发现”的认定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为了推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经研究,我部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以上当否,请函复。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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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又一省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5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在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四川省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四川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八、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九、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本公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全电发票样式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2年5月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二、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四川省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四川省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三、使用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一)用票更便捷发票数据应用更丰富。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为向纳税人提供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二)入账归档一体化税务机关将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四、四川省纳税人如何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含哪些类型的发票?四川省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四川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五、四川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四川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四川省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四川省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四川省纳税人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四川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八、四川省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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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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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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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琅满目,耳目一新:以后的发票长这个样子

前几天,我们看到广东省局就全电发票的进一步试点工作发布了公告,这个公告最大的亮点是公布了全电发票的最新票样,包括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票样,和以前电子发票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今天何博士带您一起来看看。01稀土发票发票左上角标注“稀土”汉语拼音的两个首字母XT,与稀土发票有关系的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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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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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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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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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试点:内蒙古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1.临时调整。较低风险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的累计金额首次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按照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为纳税人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临时调整每月只触发一次。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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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附原创案例与总局解读)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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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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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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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总分公司常见业务会计分录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总公司的资质分公司可以直接享用,不存在转包的问题,因此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采用总分公司模式。分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和增值税纳税主体,收款、付款、收入、成本、缴纳增值税等业务是以自身名义开展的,但也会与总公司之间发生一些交易,这些交易通常用「内部往来」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常见会计分录如下://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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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

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我们公司在重庆办了一家分公司。由于我们是做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分公司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总公司在上海,所得税税率是25%,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这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该怎么汇总纳税呀?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具体的让我来帮您梳理一下吧~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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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无需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与项目部建筑企业设置的项目部有两种,一是总公司直属项目部,在税收政策里被称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一种是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在税收政策里被称为「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建筑企业下设若干未经工商登记的「分公司」,如一分公司,二分公司,水电分公司等,或者下设若干事业部,如总承包部,项目管理部等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管理层级,尽管均属于独立核算的责任主体,它们都不是税收政策中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的地位,其所属项目部仍然属于总公司直属项目部。01总公司直属项目部总公司直属项目部,各税种的纳税主体均为总公司,发票也由总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主要涉税问题包括:一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省施工,必须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工程结束还要办理核销;省内施工,是否需要办理,由各省自行决定;本县(市、区)施工,无需办理。二是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总公司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的,无需预缴税款;不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如跨省,或省内跨地级市)的,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按照2%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按照3%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1%预缴增值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预缴)。三是企业所得税的预缴,跨省施工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一般不让扣分包款)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由项目部在当地预缴;省内施工是否预缴,由各省自行决定。02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的施工地点与分公司机构所在地通常属于同一县(市、区),因此,一般不存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以及异地预缴的问题,增值税由分公司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入二级分支机构,通常实行汇总纳税。但是,实践中也不排除分公司跨地区施工的情形,比如北京某建筑总公司在江西设立了江西分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揽了深圳的某项目。此时需注意:一是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而且是由北京总公司开具,由江西分公司深圳项目部向项目地税务机关报验。二是增值税需要向深圳市预缴。三是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在深圳预缴,而是将项目的相关数据汇总到江西分公司核算,由江西分公司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在江西预缴企业所得税。提醒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无论是总公司直属项目部还是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只要涉及到跨省施工都应当及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否则会被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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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亏损了为什么总公司还给我分摊所得税款?

背景甲建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近年在外省成立了三个分公司,分别为A分公司、B分公司和C分公司,总分公司均已办理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总公司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20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总公司和三个分公司的利润表部分数据如下,单位万元:单位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公司总部1000070003000A分公司60008000-2000B分公司800060002000C分公司500040001000合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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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分子公司干活,这五个要点要关注!

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以上文件规定可用下图来表示:要点1这种模式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发包方是否同意。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建筑企业是无法单方面进行交易结构改变的,因此应提前与发包方进行沟通。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发包方是与承包方相对应的概念,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作为工程业主的大甲方,也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因为它们也有可能是发包方。要点2内部授权和三方协议是交易结构改变的重要书面资料,与大合同一起共同构成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流」。所谓内部授权,是指作为大合同乙方的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单方面出具的书面授权,即授权「第三方」向发包方代表其履行大合同约定的义务。所谓三方协议,是指发包方、建筑企业、「第三方」三方签订的关于交易结构改变的书面协议。要点3能够代表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履约的「第三方」,应当是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一是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是集团,根据《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核发,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二是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既有可能是子公司,也有可能是分公司,还有可能是兄弟公司、孙公司、侄公司等,没有要求必须是法人,也没有持股比例的要求。只要同属一个集团,又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要点4具体实施时,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即「第三方」必须要做到自己干活,自己收款,自己开票,自己采购,也就是说,三方协议或者内部授权签订之后,作为大合同乙方的建筑企业完全退出合同的履约过程,一切都交给了「第三方」。以总分公司为例,总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内部授权以后,分公司要负责组织具体施工,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采购材料、劳务、机械、分包等生产要素,成本由其核算,进项由其抵扣。要点5建筑企业中标以后,转交给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施工,如果这个纳税人属于独立的法人,如子公司,尽管税务部门不持异议,但又面临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查处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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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恐极:电子发票打印出来还不够,还要保存电子版文件

何博士按:财政部新近发布的这个关于会计档案的的文件,提出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仔细看看,估计能满足的单位也没多少。而对于全国绝大多数的单位而言,目前均采取纸质打印件,可根据文件的第四条,还需要同时保存相应电子文件。这对账套众多,业务量极大的建筑企业(其他企业估计也好不到哪儿去)而言,简直就是一场灾难。财政部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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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建安企业收入确认的三种流程

2020年至2022年,该项目的完工进度分别为为20%,70%,100%;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800万元,4500万元,2700万元。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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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根据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吗?

笔者在咨询和培训过程中,发现很多建安企业,尤其是中小建安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往往是根据发票开具金额确认财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当说,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财税政策的规定,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
201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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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01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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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工资和年终奖如何搭配最省税?

致谢:感谢湖南中翰朱志春老师和「牛眼看税」勇敢老师的指正,笔者修订了部分不严谨之处,欢迎大家继续纠错,集思广益,使本文日臻完善。本次修订不影响昨文的基本结论。财税〔2018〕164号出台以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方法有了两种选择。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无外乎两个:一是,年终奖和奖外综合所得既定的情况下,是单独计税更优,还是合并计税更优;二是,员工年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日常发放工资和年终奖如何搭配才能更省税。第一个问题属于事后管理范畴,已被前天推送文章解决,结论是,在奖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情况下,年终奖单独计税交税一定更少,从而验证了财税〔2018〕164号关于年终奖过渡期政策的意义和必要性。今天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即,从事前规划的角度,寻找纳税人年收入既定的情况下,交税最少的薪资结构。基本结论如下图所示:具体说明过程如下:1、术语界定(1)奖外综合所得:不考虑年终奖的情况下,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用A来表示,A=综合所得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本文以下讨论,均以A大于零为前提。(2)年终奖:即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用B来表示。2、当(A+B)∈(0,203100](即大于零小于等于203100元,下同)时,B=36000元属于最优薪资结构之一。(1)当(A+B)∈(0,72000)时,最优点有多个,存在于A和B适用税率均为3%时,B=36000元属于其中之一。(2)当(A+B)∈[72000,203100)时,最优点只有一个,即,B=36000元。(3)当(A+B)=203100元时,最优点有多个,包括B=36000元和144000元,此时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的节税额达到最高值,为6120元。除B=36000元外,其他最优点均存在于A和B适用10%税率时。注:203100元为第一个拐点,(A+B)只要不超过203100元,在此区间内,B=36000元均可保证最优,超过这个区间,B=36000元不再为最优点。3、当(A+B)∈(203100,672000]时,B=144000元属于最优薪资结构之一。(1)当(A+B)∈(203100,288000]时,最优点有多个,存在于A和B税率均为10%时,B=144000元属于其中之一。(2)当(A+B)∈(288000,672000)时,最优点只有一个,即,B=144000元。(3)当(A+B)=672000元时,薪资结构最优点有两个,分别是B=144000元和300000元,此时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的节税额达到最高值,为29610元。注:672000元为第二个拐点,(A+B)只要不超过672000元,在此区间内,B=144000元均可保证最优,超过这个区间,B=144000元不再为最优点。4、当(A+B)∈(672000,1277500)时,薪资结构最优点仅存在一个,即B=300000元。5、当(A+B)=1277500元时,薪资结构最优点有两个,分别是B=300000元和420000元,此时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的节税额达到最高值,为76410元。注:1277500元为第三个拐点,(A+B)只要不超过1277500元,在此区间内,B=300000元均可保证最优,超过这个区间,B=300000元不再为最优点。6、当(A+B)∈(1277500,1452500)时,薪资结构最优点仅存在一个,即B=420000元。7、当(A+B)=1452500元时,薪资结构最优点有两个,分别是B=420000元和660000元,此时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的节税额达到最高值,为86600元。注:1452500元为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拐点,(A+B)只要不超过1452500元,在此区间内,B=420000元均可保证最优,超过这个区间,B=420000元不再为最优点。8、当(A+B)∈(1452500,+∞)时,薪资结构最优点仅存在一个,即B=660000元。当年终奖和奖外综合所得合计金额超过145.25万元时,年终一次性奖金66万元是唯一最优点,超过66万元和少于66万元,都要多缴税。以上所述可图示为: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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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年终奖如何计税能交的最少?

实际上可以测算出,在付先生综合所得和年终奖为500000元的情形下,最优点是年终奖144000元,综合所得为356000元,且年终奖单独计算,此时只需交税71270元。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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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十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一种快要到期了

10、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证明,纳税人购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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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说,2018年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所得税收入当初是在哪一年确认的,均应冲减2018年的所得税收入。2、会计处理方面,根据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也就是说,除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以外,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没有差异,均适用未来适用法,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需调整会计报表,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3、如果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运用?中的例子为例,该企业17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调减10万元和8万元,由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A101010表和A102010表是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填列的,从而A101010表第1行「营业收入」和A102010表第1行「营业成本」也比未发生销售退回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8万元。也就是说,由于发生了需要追溯调整的销售退回,该企业2017年度A100000表第13行「利润总额」,被会计系统调减了2万元(10-8)。提醒:如果纳税人在销售退回业务处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2017年度利润表,在追溯调整之后,一定要将调整后的报表重新报送,否则可能有比对不过的风险。前已述及,所得税对销售退回的处理一律冲减当年收入,也就是说2018年2月22日发生的销售退回,只影响2018年度,而不会影响到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言之,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假装未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但2017年度A100000表第13行「利润总额」减少了2万元,因此必须要调增2万元,否则将存在涉税风险。在哪儿调呢?从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填表说明可以看出,应在A105000表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进行调整,具体说来,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2万元(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0,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2万元。经过上述纳税调整,该企业2017年度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未发生销售退回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就是说,尽管会计上做了追溯调整,但是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2018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不会影响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笔者认为,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关于调整报告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错误的,详见注册会计师2017年度会计教材p547~548页例19-5第(3)笔分录。4、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在调整分录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仍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运用?中的例子为例,2017年度汇算清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予以调减,假定该企业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足够多,这2万元就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25%=0.5万元。也就是说,文中的例子,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以后,完整的追溯调整分录如下(原谅我又得把增值税略去):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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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运用?

根据会计分期的基本前提,每年的12月31日为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在这一日,凡属于本年度的交易和事项,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全部反映在当年的会计账套内,此后再发生的业务,就属于新的会计年度了。但是,在结账之后,往往又会发生一些业务,这些业务从根儿上看,应当追溯至以前年度。比如,某企业2017年11月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销售成本8万元,2018年2月22日,发生销售退回,此时该企业财务报告尚未被批准报出。如何进行处理,有三种做法:1、简单粗暴法:在2017年的账套中进行反结账,然后在12月做销售退回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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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五个风险点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如果发生转让财产收入,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以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主营项目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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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修房、修电梯,发票应如何显示?

1、如果维修的对象是货物,也就是有形动产,如机动车,空调,施工设备,电脑,打印机,手机等,那么这个税目就属于「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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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编码、用编码:货物(2)

共有17个四级编码,均为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初加工的产品,具备可食用特性,部分产品仍然属于农产品的范畴,要注意与101编码对应的农业初级产品相区分,品名和开票时的编码简称见下图。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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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编码、用编码:货物(1)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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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编码、用编码:一级和二级

在不考虑不征税项目的情况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一致的,也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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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审核:谨防自己给自己免税

如,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之前,尚无法知晓本季度是否符合免征条件,是否免税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应当按照正常税率开票,季度终了,符合免征条件的,再通过申报享受免税优惠。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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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和债务重组的税会处理

4、从发票开具的角度看,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品名为货物,金额200万元,税额34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品名为建筑服务,金额210.81万元,税额23.19万元。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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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税率的九种显示方式及其审核

8、「*」,税额栏也显示「*」,属于电信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根据总局规定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编码开票,由于「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不同,导致发票系统只能打印「*」。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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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国税总局出台30条「放管服」措施

19.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减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完善简易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合并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效率。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