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电发票下,差额征税开票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有很多差额征税的规定,比如劳务派遣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等。差额征税的开票方式有两种,一是差额开票,二是全额开票。正在试点的数字化电子发票,针对差额征税的开票,也给予了特殊的安排,且与税控系统下的开票方法有较大差异。
我们先看看税控发票体系,目前的税控系统只对「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有特殊标注。见下图:
上图所示税控发票,为纳税人提供安保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适用差额征税。安保公司收取客户服务费28000元,给保安人员付工资等24900元,按照差额征税应纳税额为(28000-24900)÷1.05×5%=147.62元,选用差额开票功能,税率显示「***」,备注栏右下角自动打印「差额征税:24900.00」。
下图所示数电发票,为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开票功能,开票方收取客户服务费10000元,支付给派遣员工工资等9000元,其应纳税额为(10000-9000)÷1.05×5%=47.62元。
因此,在「差额开票」模式下,数电发票与税控发票看起来没有太大差异,比如发票税率都显示「***」,备注栏都显示「扣除额:XX」,但由于数电票采用了标签化的标识,其左上角标签栏自动打印了「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字样。
此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差额征税」开票的扣除项,给予了严格控制,要求在开票时必须正确填写扣除金额,以及对应的凭证,凭证如果为发票还要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这一点也是税控发票所没有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数电票将「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也进行了标签化。比如,某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收取价款309000元,支付的分包款为103000元,则本项目应纳税额为(309000-103000)÷1.03×3%=6000元,但由于现行政策并未要求对建筑服务差额征税采用差额开票,因此,该笔业务的数电票开票方式应为「全额开票」,如下图所示:
发票左上角显示双标签,一是「建筑服务」标签,二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标签,在发票备注栏同时显示扣除项103000。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模式下,开票方缴纳的税款为差额以后的税款,即6000元,而受票方抵扣的税额为差额之前的票面税额,即9000元。发票与税额之间的差异,通过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三)解决。
我现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数电票为什么要单设「全额开票」模式?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无论是否选择这个开票功能,都不影响受票方抵扣的税额,也不影响开票方的税额,更何况,你让开票方明确标明扣除额,是不是也有透露该公司商业秘密之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