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务会计师眼里的信托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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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务会计师眼里的信托有哪些分类
苍茫的月下,什么都可以想,什么都可以不想。便觉得是个自由的人。白天一定要做的事情,一定要说的话,现在都可以不理。这是独处的妙处。我且受用了这无边的荷香月色好了。
——朱自清
信托在美国常常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财富传承和财富跨代转移中财务、税务和法律规划的重要工具,但是信托不单单有遗产税规划的功能,通常设立信托还有如下目的:
控制指定受益人在所有权权益并确保资产在传承中的安全性。
避免被继承人资产成为遗产时产生遗产在法律程序的认证等繁杂争议,优于遗嘱。
有效保护私隐信息不被外界所知。
更有效率地管理资产的投资和保全。
避免设立人在身体出现失能或者意外疾病等极端情形下依然有稳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运转能力。
因此,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目的,必须要清楚地表明目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在此方面,在美国设立的信托,其法律规则明确的目的性表达,与中国的《信托法》第二章关于“信托的设立”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是异曲同工的。
通常,在美国税务会计师眼里,我们常常把信托分为19个大类形态,便于税务规划的不同处理方法和信托财产的不同评估方法,从而在信托所涉及的以下环节衡量税务因素:
信托本身、信托委托人、信托受益人、信托涉及所得税、信托涉及财产持有阶段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隔代转移税、总遗产计算方式与实验性税基、特定赠与计算方式、所在州增额遗产税和死亡税返还抵免、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抵免、海外金融资产和银行账户申报 (FATCA/FBAR)等。
信托在税务会计师眼里的19个大类形态通常是:
Grantor-retained annuity trust (GRAT);
Grantor-retained unitrust (GRUT);
Grantor-retained income trust (GRIT);
Grantor-retained interest in tangible property;
Grantor-retained interest in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
Charitable lead trust;
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
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Irrevocable trust;
Revocable or living trust;
Income trust under §2503(b);
Minor trust under §2503(c);
Income sprinkle trust;
Spendthrift trust;
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QTIP);
Pour-over trust;
Bypass or credit-shelter trust or A-B trusts;
Unfunded or standby trust;
and Dynasty trust.
其中,前五类信托通常都是超高净值人群最为钟情和喜爱的信托,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或者即将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超高净值人群,是优选最能达到税务筹划和特别法律架构目的的首选信托。
特别是进入2020年,新冠疫情带来极其高的不确定性,美国国税局IRS公布的后疫情时代联邦7520利率一降再降,越来越多超高净值人群选择长期化、定制化、分散化、专业化的投资和财富规划成为主旋律,选择GRAT,GRUT和GRIT信托,更成为2020年疫情以来,全球第一大律师事务所贝克麦坚时(Baker McKenzie)的第一推荐。
对于超高净值人群来说,首选GRAT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利器,我总结提炼了一下,虽然很多信托或者家族信托的安排都有或多或少如下的特征,但是GRAT信托尤甚具有如下十大主要优势是:
1. 以确定性安排规避不确定性风险,将极具未来溢价升值潜力的资产在最低评估值时锁定最低评估利率。
2. 以时间换安全,以最低的税务成本换取最大投资价值的财富传承。
3. 以空间换保全,以最低评估利率的现值换取将来最高投资收益利率的终值。
4. 以生前就精准降低赠与税的高额税负目标来建立规避资产未来大幅度升值的遗产税杠杆,具有小成本大杠杆的效应,可谓四两拨千斤,小力胜大力,以触处成圆、避实就虚而将杠杆原理用到极致。
5. 以确定性安排传承意愿,达到生前资产所有权权益最优化、资产控制权权益最强化和身后资产受益权利益最大化,是信托三权平衡安排的最佳组合。
6. 以金融精算和法律税务的高度融合,达到财攻法守和开源节流的动态平衡,达到进取和稳健的动态平衡。
7. 以不可撤销信托的安排,最大程度剥离商业资产和个人资产,有效隔离和阻断资产和财富潜在的争端、纠纷和风险。
8. 以委托人信托性质和不可撤销信托本质的完美结合,将信托法律的”双重所有权”和信托税法的”导管理论”发挥到极致,在收入所得阶段的所得税税负不转嫁和财产传承阶段的赠与税税负提前转嫁中获取平衡。
9. 以明确的时间安排筹划,既打破了信托形式的选择表象上看起来以单纯赠与为目的规避赠与税和遗产税的意图,又建立了信托要素的构成实质上以长远投资价值为标的放大资产价值和降低风险因子的稳健平衡。
10. 以多主体法律结构的安排,充分彰显信托不是短期逐利的工具,而是财富的替代、耐心的资本、长期的投资、深度的传富、最大化利益的“节税”和“免税”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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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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