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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国家及重要省市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

环评云助手APP 环评云服务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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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
标准名称标准号发布时间实施日期适用区域
GB/T38076-201910/18/20195/1/2020中国
GB37484-20194/4/20195/1/2020中国
GB/T38099.1-201910/18/20195/1/2020中国
GB/T38099.2-201910/18/20195/1/2020中国
GB/T38098-201910/18/20195/1/2020中国
GB/T18921-20196/4/20195/1/2020中国
地方发文
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区域
DB13/5161-20203/13/20205/1/2020河北省
DB13/2168-20203/13/20205/1/2020河北省
DB13/2167-20203/13/20205/1/2020河北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5/19/20195/1/2020上海市
1/9/20205/1/2020江苏省
DB14/1930-201911/1/20195/1/2020山西省
DB14/1929-201911/1/20195/1/2020山西省
DB37/T3922-20204/3/20205/3/2020山东省
DB14/T2010-20202/28/20205/28/2020山西省
DB14/T2009-20202/28/20205/28/2020山西省
DB64/T1697-20202/28/20205/28/2020宁夏回族自治区
DB64/T1694-20202/28/20205/28/2020宁夏回族自治区
DB64/700-20202/28/20205/28/2020宁夏回族自治区
DB64/T1698-20202/28/20205/28/2020宁夏回族自治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陆上输油管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识别评估的程序与方法、环境风险与应急管理、泄漏预防及泄漏环境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和建议。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在役原油、成品油长输管道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 

本标准不适用于附属于输油管道的站场及油库。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尘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能效测试方法。

本标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锅炉烟气除尘用干式电除尘器;电力行业的燃煤锅炉烟气除尘用袋式除尘器、建材行业水泥新型干法回转窑烟气除尘用袋式除尘器、钢铁行业烧结烟气半干法脱硫除尘用袋式除尘器;以及燃煤电厂锅炉、水泥新型干法回转窑烟气除尘用的电袋复合除尘器。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范围:

GB/T 38099的本部分规定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小型IT设备和通信产品处理有关的术语和定义、处理要求、文件记录和保存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废弃小型IT设备和通信产品的处理。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范围:

GB/T 38099本部分规定了与含制冷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的术语、定义、处理要求及文件记录与保存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含制冷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

注:常见的含制冷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一般指废弃空气调节器及废弃家用电冰箱。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资源产出率评价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资源产出率的计算及评价,其他相关行业可参照使用。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指标、利用要求、安全要求、取样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


地方文件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区域:河北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非发电锅炉。使用型煤、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区域:河北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区域:河北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区域:上海市

前言: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区域:江苏省

前言: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区域:山西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橡胶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与分析方法、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现有再生橡胶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橡胶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独立胶粉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区域:山西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实施日期:2020年5月3日

适用区域:山东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本方法测定总烃、甲烷的检出限均为0.14mg/m3(以甲烷计),测定下限均为0.56mg/m3(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0.10mg/m3(以碳计),测定下限为0.40mg/m3(以碳计)。


实施日期:2020年5月28日

适用区域:山西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焦化企业、炼焦化学产品回收深加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钢铁联合企业的炼焦车间(分厂)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实施日期:2020年5月28日

适用区域:山西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术语和定义、点位布设、监测系统设计、技术要求、技术指标、检测方法、安装调试、信息平台、试运行、验收、运行维护、系统校准和数据有效性审核。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空气质量网格化自动监测。


实施日期:2020年5月28日

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层地温能勘察、施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术语、基本规定、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及检验、系统调节与验收等技术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岩土体、地下水为冷/热源,以水或添加防冻剂的水溶液为地下循环介质,采用热泵技术进行供暖、制冷或提供生活热水的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工程的勘察和施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28日

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排)水系统的净水厂(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管道即其附属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分类及项目、检测要求和方法、定期检测周期、检测程序和检测数据整理及报告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运行中的城市供(排)水系统防雷装置的检测。


实施日期:2020年5月28日

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立方米/天(m3/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屠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实施日期:2020年5月28日

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热井施工技术的基本规定、地热井勘查、地热钻探施工和地热井质量验收、完井报告与资料归档、井内事故预防和处理、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沉积盆地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地热井钻探施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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