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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大道理】同居情侣以夫妻名义在一方借条上签字构成共同债务吗?不!

重庆潼南法院 重庆潼南法院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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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中的情侣

一方对外举债

另一方在借条上以夫妻名义签字

这种情形构成共同债务吗?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依法公开作出判决,判决债务人陈某一人偿还借款172000元,驳回了债权人刘某要求陈某的同居女友张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陈某与张某系恋爱同居关系。2020年8月18日,陈某为偿还购买车辆欠下的钱款,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注明,乙方陈某向甲方刘某借款172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刘某在“甲方(签章)”处签字,陈某在“乙方(签字捺印)”处签字,张某在“乙方配偶签字”处签字。借款到期后,因陈某未按约定偿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张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张某辩称,借款是陈某一人借的,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陈某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共同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婚前恋爱同居已较为常见。但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的男女之间既不存在法律上的人身关系,在财产权益法律保护上也有着明显区别:夫妻财产制以法定共同共有为主,约定个人所有为例外;同居关系中以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为主,共同劳动所得共有为特殊情形。


基于财产制的不同,二者在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当严格区分。非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并无夫妻身份,一方即使在同居人的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若未表明担保人身份或通过其他事实可推定其为担保人的,则不承担担保责任,更不能以此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本案中,张某虽然在借款合同中以陈某配偶的名义签字,但实际上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单纯根据张某的签字无法推定出其有共同借款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


如果在不审查债务人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即使有人以债务人配偶的名义签字,一旦查实二人无夫妻关系,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债务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将承担只能让债务人一人承担债务的风险。无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婚姻状况是否知情,如果确属于男女二人的共同借款,稳妥起见,可以要求双方直接以借款人的身份进行签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供稿:周燕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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