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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贪污还是职务侵占?这个村支书该当何罪?

2017-09-22 正义网 宁强检察
最近一个刚送到手里的案子让年轻的检察官小鲁犯了难,一个侵吞土地款的村支书,到底是贪污呢,还是职务侵占呢?眼看到了饭点小鲁还在皱着眉头茶饭不思,抱着厚厚的法条不停检索,办公室的老齐禁不住打趣他,“不吃物质食粮,改吃精神食粮了?”


“别提了,这个案子快把我愁死了。”小鲁把头埋在案卷和厚厚的法条中,声音都没有了往日的欢快。


看到小鲁作难的样子,老齐微微一笑,仿佛看到了当年的自己,“拿来给我看看吧!”


闻听此言,小鲁顿时眉头舒展开来,老齐曾得过全省优秀公诉人,这个小问题肯定难不倒他。



老齐认真的看完了案卷,充满自信的一笑,问小鲁:“你觉得该怎么定罪?”


“我记得当时司考时有类似的题目,村支书在协助政府处理公务时,应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时侵吞公共财物,应该认定为贪污,可是这个案子又有很多疑难点,很难认定村支书孙某到底是不是在协助政府处理公务,所以就犯了难。还请老齐大哥快帮我解解这个难题,中午请你到花花笼面吃饭,给你加两片红烧肉!”


“两片可不行,最少也得三片!吃人嘴短,我就好好给你分析下吧!”


“这个案子看起来很复杂,牵扯了很多单位,但抽丝剥茧的一看,就明白怎么回事了。我换个说法,你听听。一个企业想做一个工程建设,就向当地的政府请求帮忙,当地政府就开了个会,让各村协助企业搞这个工程,村支书孙某也去听了这个会。有了政府支持 ,这个工程进展的很快,当进展到孙某的村时,孙某就和施工方清点了所占用的本村土地情况,做了个补偿表。施工方按照补偿表给了钱,辗转几次钱到了地方财所,财所把钱放在了经管站的村财务双代管账户。这个村支书冒充村民的名义,把这个钱领走了。这样看是不是清楚了很多?”


小鲁赞叹的点了点头,心想这么一个复杂而又牵扯众多,一团乱麻的案件让老齐这么一说,顿时清楚无比。



“接下来就要看孙某到底是构成贪污还是职务侵占了。尽管法律规定了村支书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是这个行政管理工作有着很严格的界定的,这个情况类似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第4项中提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但是跟它又有所不同。接下来就得说说啥是土地征用了。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必须由政府严格按照程序和流程进行。根据宪法规定,征地的主体只有国家,即只有代表国家的法定相关部门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征收集体土地。除了国家能够征收土地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利征收征用集体土地。 在这个案件中,征地搞工程建设的是一个企业,对土地进行清点丈量和发放临时征地补偿款的是某机构项目部,他们都不是代表国家的法定相关部门,不是行政法主体,所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这个案子中并不符合‘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这一条,村支书孙某就不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出现的‘双代管’是指乡农经服务中心对各村的财务和资金实行代管,各村收入资金由镇会计服务中心全额代管,并缴存会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是经管站在管理村集体财产,孙某并没有管理土地补偿金,他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并不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占有行为,只是把钱领回来发给大家,他的冒领行为既不是发生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中的行为,也不是其党支部书记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也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客体。”



“最后,我再放个大招吧!关于这种情况,最高法已经有相关的批复和指导性案例了。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中提到,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咸阳也有个这样的案子,曹建亮等职务侵占案(第872号),一审定了贪污,结果几个被告都上诉了,二审合肥市中院定了职务侵占,最后这个案子还被最高法作为指导性案例。”


“好了,现在这个案子知道该怎么定性了吧?”


小鲁一边频频点头,一边默默赞叹,当一个合格的检察官真的需要博览群书,通晓各种知识啊!他知道,自己要学的东西还多着呢。


在工作日记上,小鲁端正的写下:“孙某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利用其村支书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本村村民名义的手段,冒领补偿款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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