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那些“坑”(二)——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 | 我耕彼食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我耕彼食 Author 沈琲 韩超男
「我耕彼食」栏目由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开设,沈琲律师于知识产权领域从业逾十年,将定期分享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经验与法律法规解读,栏目名称取自于《闲情偶记》作者李渔对盗版书商的「呐喊」,意在警示权利人应当要坚定信心,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我耕彼食,情何以堪?
誓当决一死战,布告当事,即以是集为先声。
”导读
沈琲律师在职务作品的那些“坑” (一)| 我耕彼食一文中简要概述了什么是职务作品,并区分了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点出特殊职务作品在著作权分配的特殊之处,因而构成要件也较一般职务作品更为苛刻。本文中,沈琲律师将与大家一起分享“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的区别,敬请关注。
因为不同于《著作权法》中将职务作品通过区分为“一般”与“特殊”,从而对员工和公司的著作权享有进行规定。对于职务发明,《专利法》仅仅规定了其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公司,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公司即为专利权人,而发明人或设计人仅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获得奖励以及从专利实施中获得适当收益的权利。当然若上述职务发明,单位及员工之间有约定则另从约定。
那么,如何区分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
首先应当区分作品与发明创造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必须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其保护不包含思想。
发明创造作为专利权客体,包含以下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是为解决较为重大技术问题而对产品、方法和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为了解决一般实用技术问题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当然,出现同一种产品同时享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情况也是有可能的,但即便是这样,最终也会按照著作权与专利权法的规定,分别判断公司和员工对于这两种权利如何享有。
关于“职务”的认定不同的表现
首先,职务作品中,员工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但是在职务发明中,其范围更为广泛,还包括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时间并不仅限于劳务合同签订的期间,还延伸至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以上相关发明,其主要出于对不正当竞争的考虑。
其次,在职务作品中,即使员工利用了单位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若其作品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无关,那么其也不属于职务作品;而在职务发明中,只要发明人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了发明创造,即使不与工作任务相关,也属于职务发明。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实习生韩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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