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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案例 | 自雇人士是否一定需要提供税单?提供不了就无法申请?移民局推荐的翻译公司就一定靠谱吗?耐心点,看完我再告诉你..

BROVISA BROVISA移民顾问团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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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自雇的同学来咨询,如果提供不了作品销售及自雇工作的税单是不是就不能申请走自雇(self-employed program)项目了?


答案是:未必!


今天,小编跟各位同学分享一个相关案例,具体什么情况,一起来看看。

案例摘要




2018年11月,W女士通过自雇(self-employed program)项目提交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申请被移民官拒绝了,2019年,她向联邦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进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2020年1月底,W女生的上诉申请被批准。


 案例背景


W女士是国内的一名比较优秀的画家,同时在国内还运营一家展馆并担任馆长,绘画作品销售至海外新加坡、美国等地。


2017年10月份,W女士提交了加拿大联邦自雇移民项目申请,开启了移民之路。

 

2018年11月,W女士按要求参加了加拿大驻香港使馆的面试。



面试中移民官着重询问了和验证了他的工作背景、财务状况、未来在加拿大开展自雇事业的计划等。


由于W女士本身语言不是很好,在面试时W女士按照移民局官网推荐的翻译公司列表聘请了某位翻译员担任她的面试翻译。期间,又更换了另外一位翻译。

 

根据移民官的面试记录(GCMS)来看,移民官相信W女士是一名合格的艺术家。但是,移民官认为:


1.W女士没有提供翔实的近几年作品销售证明文件来证明过往工作经验(面试时没有提供税单等材料);


2.W女士没有提供让人满意的证明文件和计划书,证明自己对加拿大的相关自雇行业劳动力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



面试结束后第二天,W女士就收到拒签信,移民官正式拒绝了W女士的移民申请。


收到这个结果,W女士决定申请司法审查。


 请人的辩白


W女士认为移民官的决定很不合理,在递交申诉理由中,W女士申辩移民官犯了两个错误:


1、在面试过程中由于翻译问题造成了程序不公正;


2、移民官的签证结果判定和面试过程中的不当行止造成了程序不公正。


3、根据GCMS的记录显示,W女士在面试过程中,签证官曾要求W女士提供近几年的作品销售税单证明,W女士称手头没有,销售的事情是由画廊代理及自己助理完成的。


4、签证官由此当面就表露出对W女士偷税行为的品德怀疑,并称对申请人能否在加拿大合法开展自雇事业表示怀疑


 


 案件梳理


联邦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梳理。按照移民法要求并结合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法院对涉及的三点程序不公正( procedural fairness)进行了分析和过往案件比对。


法院结合GCMS和Certified Tribunal Record等调出的申请信息如下:

 

a.申请人W女士在面试中聘请的第一任翻译员因为能力不足,被移民官要求暂停面试。之后W女士于当天又聘请了另外一名翻译员后面试继续;


b.移民局于2018年7月和9月分别向申请人要求提供补充申请材料,其中包含要求提供额外的工作证明材料;


c.申请人于2018年9月以U盘的形式递交了补充材料,移民局显示签收;

 

d.移民官在面试时给予了申请人机会更换翻译员并表示如果当天提供不了可以改天再约面试


 e.移民官在面试过程中确实存在对申请人无法当天提供税单产生怀疑,并认为申请人存在偷税行为,而且认为申请人面试后提供的工作材料也可能存在造假行为;




 移民局的辩白


移民局在本案中作为被诉人也做了辩白,移民局认为他们的审理结果合理,他们认为:“已经给予申请人机会提供补充材料,至于缺什么特定材料移民局无义务告知,并且在面试过程中不存在行为不当问题”,因此他们认为法庭没有任何理由干预该申请判决。



 法庭的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移民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公平,决策过程是否合理、透明、可被理解。


本案中,法庭认为:


a. 翻译的不称职造成的问题是申请人自己的责任,移民局官网公布的翻译公司列表也只供参考,一切责任申请人自己承担移民官没有破坏程序公正性;


b.移民官没有在面试前要求补料或者提出对申请的疑问是合理的,移民官之前已经要求过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让移民官满意所以才会安排面试。移民官没有破坏程序公正性;


 

c.移民官在还没有看到申请人提供的税单等证据之前就预先判断申请人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从而延伸判断申请人不合规的行为是违反“程序公正性”的


 



 

据此,法院的最终裁决是



1、上诉申请被准许,移民官的初审判决被推翻;

2、文件被退还给移民局其他官员进行重新审理。


 




1.那么税单到底是否真的是加拿大联邦自雇项目的必备条件呢?


加拿大作为法制国家一向是对偷税漏税行为甚为反感。而自雇移民作为联邦商业企业家移民类型,是对申请人资产来源合法性有着重要求的。


按照移民官手册条例规定:“为了防止组织性犯罪行为...签证官有权要求申请人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如果提供不了,签证官可以按照移民法IRPA 16(1)条款要求拒签”。




移民法IRPA 16(1)条款:


2.但是如果很多时候申请人真的无法提供税单怎么办?


这种情况时常发生,不限于国内申请人,没提供税单不代表没有守法纳税。


其实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材料具有强逻辑性,收入证明上能够提供其它替代性的材料也是完全没问题的。


关键是申请人的文案材料是否严密,证据链是否完整。


**申请人资产证明文件上也可以提供如下等材料:


**材料清单不限于文中所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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