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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签证官会犯错吗?----会!

BROVISA BROVISA移民顾问团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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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A小姐在为其母亲W女士担保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时,移民签证官认为存在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嫌疑,拒绝了团聚申请。
W女士提出上诉,最终她的上诉申请被批准


 案例分析

W女士及其配偶均是中国公民,2016年,已经拿到加拿大PR身份的女儿A小姐提交了父母担保申请,准备担保他们移民来加拿大。


2017年4月,签证官给他们发了PFL程序公正信 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信中对W女士提供的户口本中工作单位信息与申请表格中的工作背景信息不一致表示疑问,并要求W女士给予回复。


2018年5月,W女士在移民顾问的帮助下提交了回复信,信中说明了个人工作信息并没有提供虚假材料,国内户口本并不需要及时更新,并说明了自己2003年就已经退休了,户口本中的单位是退休单位名称。申请表格中信息按要求只需要提供近10年的。不存在虚假材料事实。


最终,签证官对回复并不满意,于2019年1月还是拒绝了W女士的移民申请,并按照“加拿大移民及难民法”IRPA规定,对W女士作出5年内不可准入加拿大的决定。


W女士在收到拒签信后马上提请了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联邦法院在收到审查申请后,调取了GCMS对申请做了详细分析:


1.通过审查GCMS记录,签证官确实对W女士的解释进行了考量,但是签证官仍无法接受为什么W女士户口本上的工作单位没有在申请表格中列出。


2.根据2010年最新更新的户口本中信息可以明确,W女士处于退休状态,而并非是签证官认为的受雇佣状态。


3.W女士认为按照申请要求,申请人只需提供近10年工作经历,2003年及之前的工作经历并不需要提供。法院认为不管如何,户口本显示W女士确实于户口所示单位退休。


4.2015年提交的申请表格中明确了W女士自2003年至2015年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并担任副总,在W女士之后提交的更新表格中也显示,W女士于2003-2015年在新公司工作,并于2015年9月再次退休。前后两份表格均没有提及2003年及之前W女士在户口所示单位工作的相关信息,这点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是一致的。


 法庭的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移民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公平,决策过程是否合理、透明、可被理解。


法院认为:


  1. 签证官在GCMS中并没有提及W女士是在户口所在单位退休的事实。相反,签证官反而标注认为户口单位为申请人“工作单位”。而在申请表中W女士明明白白写了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最新公司工作,然而签证官标注的内容是“申请人为什么不写明户口单位工作信息?”。签证官并未对文件审查清晰


  2. 签证官如果能稍微思考下,W女士能同时受雇两个公司这件事是否符合逻辑推断,或许审理结果就不一样了。


  3. 签证官及辩护代表均对户口本无需及时更新无异议。然后仍指责申请人户口单位信息并未在申请表声明。



最后,联邦法庭认为:

签证官没有权衡或解释有相互矛盾的证据和推论,移民官的拒签结果不合理,司法审查通过,将申请人案件移交另一名签证官审理。



后话:从此案可以看出,加拿大作为法治国家,其司法制度确实可以最大幅度的确保司法公正。因行政官(签证官)导致的错误,可以通过后续司法审查得到公平处理。所以碰到拒签也不用怕,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也是可以翻案的。
同时,从此案也可以看出一个靠谱专业的移民文案的重要性。虽然签证官的粗心大意所造成的审理决定最终被set aside,但是如果移民文案能在申请时就替申请人考虑周全,认真考量审查文案,注意材料证据链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一致性,或许W女士也不用历经这么周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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