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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未成年学签申请,涉嫌虚假陈述被拒:联邦法院重视未成年权益,裁定审理不合理

BROVISA BROVISA移民顾问团队
2024-11-12
 案例详情


邵同学是一名现年18岁的中国公民。2021514日,在被安大略省奥克维尔的白橡中学录取,以完成12年级学业后,申请人申请了加拿大学习许可证。当时她16岁。在她的申请中,申请人透露了之前加拿大学习许可被拒的情况。但因为各种原因,她并未透露以前美国[US]签证被拒的情况。


2021713日,IRCC官员向申请人发送了一封程序公正信函[PFL],概述了她未披露之前的美国签证拒绝的担忧。

 

2021年8月3日的一封信中,申请人的母亲聘请的移民顾问代表申请人回应了PFL。顾问解释说,申请人的母亲聘请了一名代理人[代理]来准备申请,尽管申请人的母亲多次透露了美国签证被拒绝的情况,但该代理人未记录该拒绝情况。移民顾问在信中附上了两份文件 —— 微信截图和一份调查表格 —— 描述了母亲的披露和代理人的回应,即申请人只需要披露加拿大拒签的情况。

2021年8月13日,发送PFL的同一官员建议因误传拒绝该申请,并认定邵同学虚假陈述,五年不得准入加拿大。

邵同学母亲认为签证官拒签理由不充分,随后提请了司法审查。


 案例解析


联邦法院在收到邵同学的司法审查申请后,对申请做了详细分析。在本案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签证官的审理是否合理。


法院最后认定,签证官的审理决定不符合reasonableness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Vavilov, 2019 SCC 65 [Vavilov])的要求。理由如下:


1.总体而言,签证官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未考虑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无辜错误innocent mistake的例外。

2.一般来说,签证官无需提供详尽的理由。然而,对于失实陈述的裁定,鉴于其后果是五年内不得进入加拿大,情况并非如此。在这里,签证官仅提出了自己的结论,没有进行任何分析。


3.签证官未考虑无辜错误的例外是否适用。虽然一般规则是失实陈述可以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但如果申请人诚实且合理地相信自己没有失实陈述重要事实,就有例外。这个例外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别要求考虑申请人是否诚实地认为自己没有作出陈述,以及这种信念是否合理。



4.最后,签证官应该考虑到申请人在申请时是未成年人的身份地位。在移民法中,考虑申请人未成年人的身份地位是常规做法。同样,IRCC的一份内部手册也明确建议,如果签证/移民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签证官应考虑申请人是否未满18岁。该文件声明:“申请人未满18岁吗?A40条款(IRPA关于虚假陈述认定不可准入加拿大的法律条款)不适用儿童。



最终,联邦法院判决签证官审理不合理,司法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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