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未成年学签申请,涉嫌虚假陈述被拒:联邦法院重视未成年权益,裁定审理不合理
邵同学是一名现年18岁的中国公民。2021年5月14日,在被安大略省奥克维尔的白橡中学录取,以完成12年级学业后,申请人申请了加拿大学习许可证。当时她16岁。在她的申请中,申请人透露了之前加拿大学习许可被拒的情况。但因为各种原因,她并未透露以前美国[US]签证被拒的情况。
2021年7月13日,IRCC官员向申请人发送了一封程序公正信函[PFL],概述了她未披露之前的美国签证拒绝的担忧。
邵同学母亲认为签证官拒签理由不充分,随后提请了司法审查。
联邦法院在收到邵同学的司法审查申请后,对申请做了详细分析。在本案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签证官的审理是否合理。
法院最后认定,签证官的审理决定不符合reasonableness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Vavilov, 2019 SCC 65 [Vavilov])的要求。理由如下:
1.总体而言,签证官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未考虑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无辜错误innocent mistake的例外。
2.一般来说,签证官无需提供详尽的理由。然而,对于失实陈述的裁定,鉴于其后果是五年内不得进入加拿大,情况并非如此。在这里,签证官仅提出了自己的结论,没有进行任何分析。
3.签证官未考虑无辜错误的例外是否适用。虽然一般规则是失实陈述可以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但如果申请人诚实且合理地相信自己没有失实陈述重要事实,就有例外。这个例外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别要求考虑申请人是否诚实地认为自己没有作出陈述,以及这种信念是否合理。
4.最后,签证官应该考虑到申请人在申请时是未成年人的身份地位。在移民法中,考虑申请人未成年人的身份地位是常规做法。同样,IRCC的一份内部手册也明确建议,如果签证/移民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签证官应考虑申请人是否未满18岁。该文件声明:“申请人未满18岁吗?A40条款(IRPA关于虚假陈述认定不可准入加拿大的法律条款)不适用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