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灌云女辅警案,二审判决“太扯淡”

律新观察 2022-05-17

网络示意图


来源:推动公平与正义,作者:熊达博士


江苏灌云女辅警案广受关注,10月15日,该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

     

以敲诈勒索罪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中国政法大学熊达博士认为,二审判决至少有七处是令人失望的,具体如下:


一、关于对于非法财物“依法处理”


刑法没有规定对于非法财物“依法处理”一说,财物怎么做的处理应该明确表达,没收就明确写没收。返还给受害人就返还给受害人。在这里法院大概率是还给了七名官员。因为他们是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如果对外声称这一百多万还给了7名睡过许艳的官员的话可能激起民愤,只好遮遮掩掩说“依法处理”。

        

二、关于“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


一般来说,领导干部的微信,电话不是想要就能要的,在基层,这7个人可是老大的官了,尤其是微信这种相对私密的联系方式,如果领导干部不给,你还能强迫要?即使主动要到了联系方式,7名领导干部日理万机,一本正经,又怎么会回应区区一个连最低层级公务员都不是的的辅警的主动联系?难以理解。

        

三、关于“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到底只是主动结识,还是“主动”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没有交代清楚。但据一般常识,女性再“主动”,男性如果不想发生性关系,女性也很难把这7名领导干部强迫进宾馆房间,强迫7名领导干部上床,脱掉7名领导干部的衣服,让7名领导干部被迫勃起。一切难以理解。

        

四、关于“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


这个钱到底是发生关系之前7人承诺给,结果没有给,然后许艳问7人要?还是直接就问7人要?根据一般性常识,以基层领导干部的水平,被一个区区辅警给敲诈勒索了,实在是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能力。

       

五、关于强调7名公职人员“已婚”


且不说许艳是不是明知这七人“已婚”,发生关系之前,7名公职人员自己不清楚自己“已婚”吗?难到不知道和自己老婆以外的女人发生关系是不对的,违纪的,违法的?难以理解。

        

六、关于判7年,罚三十万


问一句,一个贪污1百多万人民币的官员,自首,退赃后有判这么重的吗?

        

七、关于此案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和是否应该异地审理


虽然法律规定,案件涉及隐私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此案影响如此之大,社会关注度如此之高,如果不公开审理至少应该通过准许其聘请律师等途径保障许艳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涉及到如此多的当地官员,如何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古人尚且有“瓜田李下”之说,地域回避,异地审理是最好的澄清方式,当地司法部门当地审理的做法并不能让人信服。


       

此案如此高的关注度,理应是一次很好的教育群众、宣传法治的机会,但从目前来看,令人失望。


案发前的许艳


相关北京资料:


官方报道称,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诉人许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二审认为,上诉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先后索要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许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许艳酌情从宽处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依法不予认定;原审未认定许艳构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过错,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许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改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旁听了本案宣判。

今年3月,有律师转发了这份女辅警睡领导后索要钱财被判敲诈勒索的一审判决书后,当地警察来电要其删帖。警察来电要求删帖的录音被传到了网上,相关文章后来也被删了。


新华社官方微博@新华视点对此专门提出了批评,认为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在网上火了,原因是其中显示,当地一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并借此敲诈最终被判刑。公众质疑:事发后这些公职人员是否受到查处?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公开解答才是正理。
——新华社官方微博@新华视点



人们质疑,这些公职人员哪有那么多钱来给女辅警?这些公职人员不仅生活作风有问题,而且可能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难道不应该受处分吗?


针对火爆的舆论,灌云县委宣传部终于作出了回应:


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


然而,这7名公职人员到底哪些受到了撤职的处分?有没有被调查出贪污贿赂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否检索出女辅警敲诈勒索案相关领导的刑事判决书呢?检索君给大家示范一下:


在这些公职人员中,和女辅警最晚发生关系的是人以及给女辅警钱最多人的是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共128万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


那么,我们就先查一查有没有刘某乙的刑事判决。怎么检索呢?


第一步,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第二步,在搜索框输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点击"搜索“。

很快,只需两步,就检索到了一份刘相兵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打开验证一下,看看这位刘相兵是不是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中的被害人刘某乙。这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刘相兵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曾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和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中的被害人刘某乙的任职信息一致。



在这份裁判文书里,我们发现了刘相兵收受贿赂以后将大部分钱款给了许某丁的事实,女辅警刚好叫许艳,因此这里的许某丁应该就是女辅警许艳。


被告人刘相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先后收受顾某18.5万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分别送的5000元交给内勤,剩下的17.5万元被其给许某丁了。

被告人刘相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期间,从2013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先后11次收受陈某甲现金53000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送的6000元给派出所内勤用于所里支出,其余47000元被其存起来,陆续给了许某丁;


再用CTRL+F调出页面内搜索功能,输入”许某丁“,可以检索到8处。用页面内检索的方法可以快速定位要看的内容。


这些事实包括:


1. 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先后收受顾某18.5万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分别送的5000元交给内勤,剩下的17.5万元被其给许某丁了;


2. 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20000元,后被其兑换成现金给了许某丁


3. 在许某丁住处搜查到50万元现金以及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笔记本三本,未发现其他物品;


4. 扣押许某丙(许某丁姐姐)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等物品; 


5. 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将扣押许某丙(许某丁姐姐)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等物品移送给灌南县公安局;


6. 证人许某丁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和刘相兵相识,后发生了男女关系,向刘要钱,刘给其钱的情况。


从以上事实可以发现,公安局副局长刘相兵给女辅警的钱有很多可能是受贿得来的钱。此外,还有一个有趣的事实,出现了许某丁的姐姐许某丙,看来女辅警和姐姐关系不错,把部分从领导那里要来的财物给了姐姐。


从时间关系看,女辅警很可能是刘相兵供出来的。


最后,受贿746000元的刘局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和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并要钱的女辅警一审被判了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审改判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延伸阅读——

为了抹黑他,脸都不要了?!

孔德峰:就“扯淡”文与张建伟教授商榷

张建伟:有一种扯淡,叫仗史欺人

双杀!罗昌平案创造中国法治新记录!

被侵犯的菊花:男性“被强奸”调查

如果法官们不堪重负,司法改革就失败了

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muxihuaibai,欢迎关注家族公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