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修亮|批判性思维生活案例及解析
【生活案例】
一年前,房东姜先生与租房客小王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该合同的具体生效日期是从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小王只租赁一年。
在2017年7月2日孙先生找到房东姜先生商量租房事宜,同时孙先生表示:自己想尽快入住。但是,由于房子装修简易,孙先生想重新装修。所以,希望小王能提前一个月搬出。如果可以,自己将付给小王一个月的租金,并负责这一个月的水电费等其他付费事宜。
经过孙先生和小王私下的商量,小王同意提前搬出。但是,姜先生处于某些考虑一开始并没有答应孙先生和小王的提议。并要求等和小王的合同到期后再和孙先生签约。同时,姜先生承诺:在小王合同终止后给孙先生两个星期的装修时间。这两个星期不算合同内的付费时间。
后来,经过孙先生的多次劝说,姜先生同意小王提前搬出,房子由孙先生提前一个月接管。
在这样的情况下,孙先生要求从2017年7月10日到8月10日,为提前接管时间。从2017年8月11日到2017年24日为装修房子时间。面对这样的要求,房东姜先生提出异议:既然孙先生提前接管房子一个月,那一开始承诺的从2017年8月11日到2017年8月24日的装修时间就不再追加。
围绕着装修时间到底是在2017年7月10日到8月10期间还是在2017年8月11日到8月24日期间,两人展开了协商。
请问您觉得装修时间应该放在哪个时段是合理的呢?
【批判性解析】一开始,姜先生不答应小王提前搬出,故孙先生只能从8月11号才可以开始装修,所以,姜先生说从2017年8月11号到24号都不算付费时间,属于孙先生的装修房子时间。
但是,实际上孙先生2017年7月10号就可以提前接管房子并开始装修了并不需要姜先生再给他追加装修时间了。所以,姜先生和孙先生签订合同生效的第一天应该是和小王合同终止日的第二天—即2017年8月11日。
不能因为姜先生说过:给孙先生2个星期的时间装修,就不管这个说法的前提了。之所以有两个星期装修时间的说法,其前提是姜先生和小王的合同履行到2017年8月10日。现在的现实是,姜先生同意孙先生提前接管了,就不存在追加装修时间的事了。
给2个周装修时间是结果。这个结果的前提是:孙先生不能提前接管。但是,事实上孙先生已经可以提前接管了,那给2周时间的说法就不成立了。最终应该根据变化后的情况,重新划定装修的时间。即接管之后便可装修,而不是从8月11开始装修。
尽管房东姜先生和小王没有经办终止合同的程序,但是,三方已经有了一致的口头协定。这个协定所含的内容应该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不是遵循原先姜先生和小王的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