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3-3(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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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3(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
问题:
在计算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
1、如果该资产无活跃市场,则在满足何种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近期内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估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2、如果不存在可作为参考的近期内类似资产的交易,则企业能否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计量其公允价值?如果可行,则对于可纳入(或不应纳入)计算的现金流量构成项目有何限制?
背景:
A公司发现其一项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A公司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该项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也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所定义的“持有待售资产”。
解答:
1、在资产减值测试中,根据近期内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估算所测试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交易中的买方应当与本企业处于同一行业,除非该资产是通用的,其公允价值不受买方所处行业的影响;
(2)作为参考的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性质、状况与所测试的资产实质上相同;
(3)本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与作为参考的交易发生时的经济环境类似(例如,自作为参考的交易发生之后,相关经济环境中没有发生影响该资产价值的变化)。
但是,仅在很少的例外情况下,依据市场上发生的单次交易即可以可靠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已获知可靠的市场假设(见下文讨论),则将近期发生的市场交易作为一项参数,在计算公允价值时纳入考虑,并与其他估值技术结合使用。
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允许采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无活跃市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时,应同时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所选择的模型应当具有相关性——这一点要求考虑行业惯例,例如,宾馆业经常使用扣除利息、所得税、折旧和摊销额之前的利润(EBITDA)的一定倍数估计公允价值,而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很多制造业企业中获得广泛应用;
(2)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应当只是市场参与者会使用的假设,这些假设不能基于尚未得到证实的管理层意见,也不能基于其他市场参与者尚未知晓或者不予纳入考虑的信息;
(3)应有可靠的证据表明市场参与者会考虑这些假设。为了证明这一点,企业可能需要获取外部咨询意见。
如果无法获取关于市场参与者所采用的假设和估值技术的可靠证据,则不能使用估值技术可靠估计所测试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所测试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依据其使用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因此,如果现金流量折现法是该行业广泛使用的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则在资产减值测试中,也可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所测试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所使用的现金流量(包括现金流量的类型,例如未来资本支出以及估计的现金流量金额)仅包含市场参与者在估计公允价值时将会纳入考虑的因素的影响。例如,仅当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进行估值的过程中会考虑未来资本支出时,估计资产公允价值时才会考虑未来资本支出的影响。不应当把一个典型市场参与者不会获知或者不会纳入考虑的关于现金流量或收益的假设纳入估计所测试资产公允价值时的考虑。
获取关于市场假设的充分、可靠的证据是困难的,对于很多希望采用估值技术的企业而言可能是难以做到的。
结论基础: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规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在IFRS体系下,《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20段承认:即使资产并未在活跃市场上交易,但只要具备一项合理的基础,可以对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中取得的金额作出可靠的估计,则仍可能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27段进一步允许企业根据近期发生的交易估计公允价值。这些近期交易必须反映企业通过将资产处置给熟悉情况且自愿进行交易的买方时可获得的金额。这一要求意味着需要考虑“同一行业内近期发生的标的为类似资产的交易的结果”。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仅仅依据一项近期交易即可可靠估计公允价值,则该项交易将成为用于证明通过其他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估计数的证据的来源之一。如果减值测试是针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的,而不是针对单项资产进行的,则更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标的为单项资产的市场交易可能更为相关和可靠。
2、如果没有相关的近期交易,或者不足以仅仅依据该等近期交易作出可靠的估计,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的指引允许使用现金流量估值技术(例如现金流量折现法)或者其他估值技术(如倍数)。但是,仅当可以证明这些估值技术和假设同样被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应用时,这些估值技术和假设的使用才是可接受的。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也允许使用估值模型估计公允价值。在IFRS体系下,此类指引更为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6(c)段特别给出了估计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方面的指引,并指出仅仅依靠一个信息来源通常是不够的,很可能需要用到通过多种不同途径获取的信息,包括近期交易和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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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在资产减值测试中,根据近期内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估算所测试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
2.如果现金流量折现法是该行业广泛使用的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则在资产减值测试中,也可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3.获取关于市场假设的充分、可靠的证据是困难的,对于很多希望采用估值技术的企业而言可能是难以做到的。
4.如果没有相关的近期交易,或者不足以仅仅依据该等近期交易作出可靠的估计,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的指引允许使用现金流量估值技术(例如现金流量折现法)或者其他估值技术(如倍数)。但是,仅当可以证明这些估值技术和假设同样被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应用时,这些估值技术和假设的使用才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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