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3-13(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是否考虑退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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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13(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是否考虑退税因素)
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及残疾人用工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否应该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计入可变现净值?
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企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弃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A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主营业务为铜制品的物理加工。该公司盈利主要靠上述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安排残疾人就业退税及社保资金福利补贴等政府补贴维持。
因存在税收优惠,A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但考虑可获得的退税因素后,公司仍可获得合理利润。
解答: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章中提到: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予以考虑,否则,不应予以考虑。(见原书第23~24页)。在本案例中,企业应按着上述存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规定确定其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根据测算结果,依据存货准则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在本案例中,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属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核算,会计上计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营业收入,其计算依据是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的税额总数及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残疾员工人数,而不是针对某一笔特定的销售业务,故在测算企业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不应考虑相关退税因素及退税金额的影响。我们理解,存货准则对可变现净值的定义中涉及的税费不包括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核算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款。只有那些最终影响到“营业收入”和“税金及附加”计量的税收减免、退税、返还等优惠(即税法规定的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范畴),才会在计算可变现净值时予以考虑。
扩展及学习笔记:
1.存货准则对可变现净值的定义中涉及的税费不包括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核算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款。
2.只有那些最终影响到“营业收入”和“税金及附加”计量的税收减免、退税、返还等优惠(即税法规定的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范畴),才会在计算可变现净值时予以考虑。
3.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计算依据是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的税额总数及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残疾员工人数,而不是针对某一笔特定的销售业务,故在测算企业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不应考虑相关退税因素及退税金额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