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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研究丨问题1-3-14(拟出口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是否考虑出口免抵退税因素)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MY聊审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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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14(拟出口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是否考虑出口免抵退税因素)

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因存货出口销售而产生增值税免抵退税额导致的现金流入,是否应当纳入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考虑范围?

背景:

A公司主要以销售玉米种子和南瓜籽仁食品为主,其中南瓜籽仁主要出口销售至欧洲客户。自2016年底开始,南瓜籽仁市场行情下行,导致毛利和销售利润率降低。2017年末,根据市场行情现状,A公司管理层拟对南瓜籽仁进行减值测试,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存货》第十五条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定义: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负债(如应交税费)的抵减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这部分免抵退税金额不会增加企业存货的销售收入,因此测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应纳入考虑。

但是免征的本道环节的增值税额,由于免征导致销售售价中本道环节的增值额全部形成了销售收入,因此本道环节免征的增值税在存货减值测算时应考虑,也即一般出口货物采用的(FOB)离岸价格全部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无需拆分其中包含的被免征的增值税额

另一方面,增值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未通过存货核算直接结转至营业成本,因此这部分金额应与存货的账面价值合计与存货的可收回金额比较、计算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金额。

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A公司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1%,退税税率为5%。截止20171231日,账面南瓜籽仁的余额为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该批南瓜籽仁相关的购进货物、运输和加工等产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5万元,预计出口价格700万元,在不考虑预计销售费用,且假定A公司201712月无内销收入,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下,该批南瓜籽仁的免、抵、退税额计算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1%-5%=4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0-0-42-55=-13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700×5%=35万元;

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3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35-13=22万元。

假定A公司当月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次年1月该批存货以700万元(不含税)价格实现出口销售,不考虑其他业务的影响,A公司次年1月份的会计处理如下:

1)假定期后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2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3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13

根据上述会计分录,可清晰得出:A公司销售该批存款产生的亏损为:142万元(800+42-700)。

由于减值迹象在20171231日时已存在,相应地,A公司应于20171231日对该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142万元(=存货账面余额8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2万元-预计出口价格700万元)。


扩展及学习笔记:

1.从出口退税的原理考虑:1)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负债(如应交税费)的抵减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这部分免抵退税金额不会增加企业存货的销售收入,因此测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应纳入考虑。2)免征的本道环节的增值税额,由于免征导致销售售价中本道环节的增值额全部形成了销售收入,因此本道环节免征的增值税在存货减值测算时应考虑,也即一般出口货物采用的(FOB)离岸价格全部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无需拆分其中包含的被免征的增值税额。3)增值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未通过“存货”核算直接结转至“营业成本”,因此这部分金额应与“存货”的账面价值合计与存货的可收回金额比较、计算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金额。

2.回顾一下免抵退计算过程:

第一步:剔税,实际上相当于进项税转出。即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即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即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

第四步:确定应退税额;若第二步中的当期应纳税额为正值,则本期没有应退税额,即退税额为0;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值,则比较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与免抵退税额的大小,选择较小者作为应退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3.结合本案例结论:由于减值迹象在20171231日时已存在,相应地,A公司应于20171231日对该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142万元(=存货账面余额8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2万元-预计出口价格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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