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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2017-04-01 宁夏发展改革委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宁政发〔2017〕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二、企业在宁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除涉密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全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办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四、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要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要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予核准。要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五、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核准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统一制定全区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核准权限市县级政府一律不再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充分发挥自治区级和地市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对于自治区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原则上由自治区政府核准,其余下放由地市级政府核准,一律不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和审查内容等开展核准工作。

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注重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及环保、质检、安全生产等部门专业优势和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同步下移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要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

上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上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33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涉及跨地市输电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涉及跨地市输电的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

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

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上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上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涉及跨地市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跨地市的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炼油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

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及跨地市的其他公路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跨境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余铁路桥梁、隧道及跨越黄河的独立公路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内河航运

黄河航道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民航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石化

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

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黄金

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城市综合地下管廊、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

特大型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旅游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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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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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项目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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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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