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起典型案例告诉你,何为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和执行不能
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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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
【案例一】
被执行人宋某拒不腾出生效判决确定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被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20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与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09年12月7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宋某将位于高村的房屋腾出并交付原告张某,但宋某未在期限内交付。申请人张某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被执行人宋某拒不将房屋腾出,并扬言与房屋共存亡。
2018年6月6日,被执行人宋某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执行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执行人宋某的妻子樊某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商处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后,在晋中市看守所提审被执行人宋某,其同意协商处理,对双方达成的调解事项均认可,并委托其妻子樊某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收到涉案房屋后,出具谅解书。
榆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的妻子樊某将涉案房屋交付张某,张某对宋某予以谅解,被告人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宋某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该案的依法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另一方面对案件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案例二
【案例二】
私用承揽工程款,谎称无力履行,杨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履行义务被判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9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与武某某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杨某某赔偿武某某587956.50元,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546956.50元。2016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武某某的继承人向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祁县法院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多次对杨某某进行传唤,但杨某某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5月26日,杨某某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祁县法院司法拘留15日。其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祁县法院遂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祁县公安局侦查查明,2016年年底,杨某某用他人的银行卡通过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式,与山西某公司结算了其以工头带工形式承揽安装钢结构的工程款共计376670元,2017年4月9日向该公司借款2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2017年5月,杨某某在接受祁县法院调查和祁县公安局讯问时均称自己在外打工,隐瞒了真实收入,谎称无力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6月1日,杨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祁县人民检察院向祁县法院提起公诉。
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杨某某的家属向执行机关缴纳了案款1万元;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7年10月26日,祁县法院以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法,将结算的工程款37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直至案件庭审前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隐瞒收入、隐藏财产、拒不接受法院调查询问行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该案的依法判决,一方面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执行案件中心存侥幸、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三
【案例三】
被执行人郑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有抗拒、逃避执行行为,经执行人员多次调解无果。后因涉嫌拒执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拘留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执结。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8日,被执行人王某驾驶由郑某某经营的机动车辆在平遥县东外环与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之后王某驾车逃逸。平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由郑某某、王某共同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40592.2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传唤郑某某,但其拒不到庭。在此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做郑某某的工作,但其均拒绝履行。2016年1月18日,法院对郑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6年6月法院联系郑某某所在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做郑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郑某某依然不配合且情绪激动。2017年12月5日,法院依法对郑某某住宅实施搜查措施,查明其在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有较大收入和消费,故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拒执罪予以立案侦查,对郑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拘留期间,郑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到位,该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郑某某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经过执行人员多次调解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依然不配合法院执行,经司法搜查发现郑某某在履行义务期间有较大收入开支,后被公安机关以拒执罪立案侦查。迫于压力,郑某某在刑事拘留期间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到位,促进了案件执结,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案例四】
杜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基本案情】
晋中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太谷县某玛钢有限公司、陈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财产。3月4日,太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太谷县某玛钢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进行查封。同年4月22日,太谷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晋中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太谷县某玛钢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由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晋中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太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太谷法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
执行过程中,太谷县某玛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未履行足额还款义务且在明知太谷县人民法院对该企业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查封的情况下,仍将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私自让给他人抵债。2016年12月13日杜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太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杜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决拘役六个月。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杜某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处理,并将其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由于杜某某并非民事判决一案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求,故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此种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定罪处罚,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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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防范此类风险的措施有:
一是在诉前、诉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可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未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法院举措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通过多种方式破解难题。比如:
对被执行人为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被纳入政府扶贫对象的小标的案件通过专项救助方式解决,今年晋中中院争取专项救助资金63.9万元,为35名当事人发放了司法救助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探索“救助+保险”模式,今年晋中中院与人保财险晋中分公司签署协议,为当事人提供执行无忧、执行悬赏、执行救助保险服务;
通过“执转破”程序化解僵尸企业执行难问题,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每半年会集中查控一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
【案例一】
因一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另一名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生活困难获得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原某某与王某、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祁县人民法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令王某赔偿原某某910130.67元、张某某赔偿原某某383056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被送往监狱服刑,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某亦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原某某向祁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涉案车辆流拍。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以评估价13900元将该车所有权依法裁定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抵顶了13900元。经祁县公安局配合调查,发现张某某可能藏匿于朔州市朔城区,祁县法院干警立即前往调查,但未发现其踪迹。
由于王某在监狱服刑、张某某下落不明,且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客观上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长期卧病在床,无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后续还有治疗费用,一直由其父母照顾,但其父亲身患脑梗,母亲一人照顾两个病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
鉴于此,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书,祁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做出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其司法救助106242元。同时,积极联络县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手续。
【典型意义】
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服刑、同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服刑结束后无履行能力、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是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本案中,祁县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执行手段,仍不能对案件有效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同时祁县法院鉴于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司法救助,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积极联络县民政部门,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低保,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做到了司法为民。
案例二
【案例二】
被执行人企业长期停产、债台高筑,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化工公司诉东北某变压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东北某变压器公司未按合同期限按时交货,原告诉至法院。2015年9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东北某变压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内蒙古某化工公司迟延供货的违约金876960元。被告东北某变压器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晋中中院向被执行人东北某变压器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东北某变压器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其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经晋中中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信息,且该企业长期停产,其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依法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后,最终无法执行到位,晋中中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在终本结案期间执行法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及时恢复案件执行。
编辑:梁慧杰
投稿:晋中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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