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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答记者问全文实录来了

山西高院 2021-05-03

1月16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发布会由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丁国华主持。


会上,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啸虎、省高院执行局政委白国选分别就记者关心的什么是案件终本,案件终本有什么程序;导致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处置慢的原因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有效改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人民日报山西分社记者

目前,工作生活中,听到有人民群众和当事人讲案件被“终本”了,请问终本是什么概念?案件终本有什么程序?


王啸虎 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首次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做了相关的规定。2015年,《适用民诉法解释》第519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自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办案中开始大量使用。2016年,为进一步解决在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出现的问题,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终本案件的管理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做出了完备的规定。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否则不能启动终结程序: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禁止旅游、度假;


(7)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一)“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二)“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执行法官要想结束本次执行案件,需要满足上述五大条件,否则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还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综上来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你的案件,更不意味“老赖”不需要还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山西日报记者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因处置慢变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快速实现。请问,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处置慢的原因是什么,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有效改变?


白国选 省高院执行局政委



执行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案财产处置慢的问题,之前客观存在;除了涉案财产标的特别大、执行异议复议或异议之诉等特殊情况外,处置慢的主要原因是在财产评估和财产拍卖问题上。


长期以来,拍卖是交由拍卖公司来进行的,拍卖前需对拍卖的财产交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且都需当事人支付费用。环节和程序用时长,甚至有的当事人还不愿出相关费用。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2017年3月1日起上线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确定网拍为主、其他拍卖为辅的原则,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5家平台作为首批网络服务提供者,把拍卖从小小的拍卖场推向了覆盖广阔的网络平台,公开透明,扩大了受众面、提高了溢价率、节约了佣金、克服了传统拍卖的许多弊端,加快了财产处置进度。


我院就规范网拍辅助工作专门出台了《关于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高法〔2017〕16号)、《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高法〔2017〕102号)两个文件,为规范全省法院网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确定起拍参考价是网拍的前提,传统方法是采取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形式。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明确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多种方式,同时对上述各种方式的操作方法、时限、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8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产业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研究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对采取委托评估的程序、时限、监督等进一步细化、明确。


上述规定、规范的制定出台,和在全省法院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必将凸显依法规范财产起拍价值确定、网上开展拍卖工作,提高财产处置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




图:苗晋源 许竹明

视频:王天斌 张浩

编辑:侯成丽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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