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99%以上审结!山西高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5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副院长王书红向社会公布了2018年度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中央驻晋主要新闻单位和网站、省内主要新闻单位和网站的30余位记者参加了发布会,会议由新闻发言人丁国华主持。
王书红介绍,2018年,山西省法院共受理行政一审、二审、再审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0951件,同比2017年上升14.67%,再创历史新高。全年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含旧存)11148件,结案率99.43%,审结案件数同比上升14.62%。
发布会上,王书红介绍了2018年度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即行政审判白皮书)。白皮书重点针对当前我省涉征收拆迁类案件集中高发的态势,指出了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领域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明确的建议,以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助推法治山西、法治政府建设。
王书红介绍,2018年全省法院涉征拆类行政一审案件1400余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将近三分之一,成为当前行政案件的主体。这既有我省城镇化进程滞后、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的历史原因,也有加快城镇化建设、实现转型发展振兴崛起的客观原因,还有涉及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和保障需求较大、易引发行政争议的现实原因。
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城中村改造、违建集中整治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城市环境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是在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中,显示出涉征拆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如: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以租代征”和“先占后征”现象;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职权界限不明;在查处违章建筑、违法占地等过程中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或以罚代处、一罚了事;证据意识不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注意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等。
白皮书对征拆类行政领域依法行政和执法应诉提出了具体建议:
1 | 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意识,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 |
2 | 加大对苗头性、初始阶段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
3 |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4 | 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强化复议、裁决等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程序功能; |
5 | 在诉讼程序中强化应诉意识,提高应诉能力,多举措、多渠道化解行政争议。 |
本次发布会上新华网、山西日报记者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征收拆迁类性案件中原告应当如何恰当地行使自己的诉权等公众关注话题进行了现场提问,行政庭庭长方建霞回答了记者提问。
闫书敏
山西日报记者
方庭长,您好,我是山西日报记者,请您介绍一下2018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方建霞
行政庭庭长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同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的实施,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不合理性,从而纠正这些行政行为;有利于化解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推进达成行政和解,实质性化决行政纠纷。
据此规定,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诉讼,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主要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人民法院认为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
2018年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较前几年有所提高,但距法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全省法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出庭975人次,出庭率仅20%左右,而且在二审程序中的出庭率更低。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书面说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提交的说明简单,仅仅表达为有公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仅要出庭,还要出声,“出镜又出声”。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今年省法院将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新华网记者 张力文
方庭长,您好,我是新华网记者,请问在征收拆迁类性案件中,原告应当如何恰当地行使自己的诉权?
行政庭庭长 方建霞
近年来我省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数量较多,在审判中,我们发现涉征拆类诉讼中,“一事多诉”、“能诉尽诉”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当事人对同一征收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均提起诉讼,对同一个行为会提起信息公开、履行职责、行政复议、行政撤销等等诸多诉讼。同一件事情,案子一个接一个,到最后离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越来越远,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连自己都搞不清楚了。既无端耗费自己的了时间、金钱和精力,又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还不能及时解决纠纷。
当事人(原告)进行此类诉讼,应当依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诉权。
所谓依法,就是要依照行政诉法和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行使诉权。如,在起诉时,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的受案范围、管辖、起诉条件、起诉期限等规定;要搞清是否需要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裁决等。
所谓合理,就是要合乎常理的行使诉权。如,在确定诉讼请求时,要直指自己的核心诉求,不要绕圈子,不要“一事多诉”和“能诉尽诉”。在确定补偿或赔偿的请求额度时,要参照补偿方案的标准或相关市场行情进行,不要提出过高要求。
编辑:梁慧杰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