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跨省贩毒!主犯缘何被一审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6月10日下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喜柱、刘江、王连兵、侯建斌、刘凤梅、陈会涛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王磊、张冬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喜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喜柱限制减刑。
对其余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刘江欲前往安徽找被告人李喜柱购买毒品海洛因,经与被告人李喜柱、李喜柱的妻子刘凤梅商定之后,2018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一同驾车前往安徽购买毒品,在河南省新蔡县境内李喜柱与刘江具体完成毒品交易。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返回晋城至焦作服务区时,王连兵、侯建斌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30.98克。
被告人张冬梅明知其丈夫刘江因涉嫌毒品犯罪正被公安机关抓捕,包庇被告人刘江躲避抓捕。
被告人王磊明知刘江涉嫌毒品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仍租赁日租房供刘江藏匿,直至被抓获。其间,被告人王磊与刘江共同居住,并出面支付房租、购买食物及毒品等,包庇被告人刘江。
被告人李喜柱于2016年初至2018年3月间,分多次贩卖给吴强(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至少700克,贩卖给被告人刘江毒品海洛因100克。
被告人刘江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多次到安徽省临泉县向被告人李喜柱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后分多次贩卖给他人,并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克。
被告人侯建斌受刘江指使贩卖给陈会涛毒品海洛因9克。
被告人王连兵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分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4.95克。
被告人陈会涛于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间,分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7.56克。
晋城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喜柱、刘凤梅、陈会涛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喜柱、刘江系主犯,被告人王连兵、侯建斌、刘凤梅系从犯。
被告人王磊、张冬梅包庇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刘江,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系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喜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喜柱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喜柱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喜柱限制减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被告人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三十余人参与了旁听。
此案是晋城中院继张正武等23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转移毒赃一案之后,又一件贩毒案件公开宣判。为了更好了解案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霍敏翔:
1、贩卖毒品多少克就会被判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李喜柱为什么被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本案被告人李喜柱系累犯,在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被告人李喜柱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喜柱限制减刑。
3、哪些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本罪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出于贪图钱物,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是明知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编辑:梁慧杰
投稿:晋城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