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罚!

任超 山西高院 2021-05-03

他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

到法院起诉维权

但是,却被法院罚款5000元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


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杨某立案时提交了一份盖有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公章”的证明,该证明显示“杨某从2017年1月份至今在太原市迎泽区X街X宿舍X号楼X单元XXX居住”,迎泽区法院根据该证明对杨某起诉马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定了管辖权,对该案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提出原告杨某有篡改合同原件的嫌疑,承办法官经仔细审查亦发现杨某提供的上述证明中加盖的“公章”与平时接触到的社区公章在大小、颜色和字体上均有部分差异,遂前往社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和杨某的实际住址情况进行了核实。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证明并非该社区出具,证明上的“公章”也系伪造,且证明中载明的“XX宿舍”并不在该社区辖区范围,社区居委会主任在杨某提供的上述证明尾部注明“此证明非我社区开具”,并加盖了真实的社区公章。对比上述证明中原有“公章”,能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至此,查明原告杨某存在提供伪造的社区居住证明,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经询问杨某本人,其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仍支支吾吾、不反映客观事实。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杨某伪造证据的情节严重程度,并经院长批准后,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杨某于当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后如数缴纳了罚款。

本案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案中,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影响程序性审查的伪证,虽未对案件的实体审理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仍然恶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伪造证据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性、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价值观的挑战。在国家层面,严重妨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审判活动,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在社会层面,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长违法诉讼之风,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构筑;在个人层面,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对方诉讼成本,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因此,伪造证据是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和道德的谴责。本院依法决定对杨某罚款,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了社会诚信底线,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编辑:梁慧杰



投稿:太原市迎泽区法院

来源:山西高院


她们带着国徽去田间开庭

这“四类官员” 被点名,中纪委机关报给出解析

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4分36秒, 我们来管

最新精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二、三、五

从优秀辅警中招警!完善职业保障五大机制

最高院裴显鼎专委深入山西法院调研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