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人!又一起重大涉黑案件二审宣判!
8月27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原同亮等2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等罪一案进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原同亮、张晋宁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发放高利贷,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原同亮、张晋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尚兵兵、闫宁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侯龙庆、袁志宏、董艳奇、张鹏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闫浩、王佳进、赵明明等8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讨要高利贷过程中,采取电话滋扰、喷漆、贴大字报、跟踪、殴打等方式恐吓、威胁被害人;强迫被害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房产,强占被害人房屋,敲诈勒索被害人其他财产;长期在被害人家中吃住,更换被害人门锁,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极端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原同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晋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其余7名被告人(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除判决没收被告人原同亮、张晋宁个人全部财产外,还对其他被告人判决没收财产、判处罚金共计95.9万元,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犯罪所得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原同亮、张晋宁等15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供稿:刘鹏
摄影:张沁萍
编辑:武文静
投稿:晋城中院
来源:山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