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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果很严重……

山西高院 2021-05-03


近日,交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由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公益诉讼案件。



该公益诉讼案由交城检察院检察长薛金生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由交城法院院长杨海兵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按照先刑后民的顺序进行,在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详细向法庭出示证据,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尹某向水峪贯村吴安村民小组承包了吴家沟一块地拟用于发展养殖业。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尹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机械在吴家沟的“煤窑亩”挖地施工,改变林地用途,造成27.90亩林地大量毁坏,其中纯林13.40亩、混交林14.50亩。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毁坏的27.9亩林地均为国有林地,林地属性为一般公益林。据山西小班农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植被恢复工程预算作业设计方案估算,恢复该林地植被所需要的费用约为198574元。2019年10月17日,尹某委托其家属向交城县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198574元。


合议庭综合考虑尹某认罪认罚和具有主动赔偿的良好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即判决被告人尹某承担恢复林地植被原状所需要的费用198574元。



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所涉非法行为,毁坏了国有林地,破坏了生态环境。法院不仅要通过刑事审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要通过民事审判,追究违法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武文静


来源: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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