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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入湖中溺亡,家属怪公园没提醒,法院这样判……

郭永会 山西高院 2021-05-03

近年来

公共场所安全事件频发,

如拥挤踩踏、

失足落水、

设备砸伤游客等

这其中责任是由个人承担还是公共管理者承担?

法院又是根据什么来进行判决的呢?




去年底晋城市发生一起案件

一名男子落入儿童公园湖中

不幸死亡

男子的亲属把儿童公园告上了法庭,

这起案件会如何判决?

儿童公园要不要承担责任?

一起来看——



2018年11月10日晚正值下雨,9时许,陈某从儿童公园东南口入园,3分钟后陈某落水,又过4分钟后,被现场群众救到岸上,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


此后,陈某家属认领了尸体,未要求对死者进行死亡鉴定,并在之后进行了火化。



陈某家属认为


被告晋城市儿童公园未按规定安装护栏,也没有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夜间巡逻,形同虚设的警示标识在雨夜根本看不清,被告晋城市儿童公园、晋城市园林局对陈某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晋城市儿童公园辩称


陈某存在过错

1

陈某当晚属于饮酒状态,但步行时意志清晰。

2

陈某步行进入公园、主动跳入湖中,在湖中游泳最终被拉上岸且均有人证。

儿童公园没有责任

1

儿童公园作为晋城市城区内一座供游乐玩耍的场地,湖面水深不超过50厘米。

2

儿童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无需设置护栏。

3

儿童公园设置有明显可辨的警示牌。


晋城市园林局辩称


园林局主要负责全市园林与城市绿化,并非儿童公园直接管理机构。


一审认为


陈某事发当晚儿童公园保安员并未及时察觉、阻止和施救。当晚园内行人不多,如照明充足,保安尽责,是不难发现行人的违章行为的。因此,晋城市儿童公园的警示和巡检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并未全面真正地落实到位。


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雨夜进入公共场所,根据现场对其施救的群众证明,是自己跳入湖里,其行为实属违反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极大漠视。因此,陈某对其死亡存在着直接的、主要的过错。


晋城市园林局对陈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

晋城市儿童公园承担40%的责任,赔偿316516元。

晋城市园林局不承担责任。


儿童公园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由上诉人儿童公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而非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儿童公园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湖岸边虽未设置护栏,但不存在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情形。儿童公园是开放性、公益性的活动场所,本案事发时已经是晚上9时许,不能要求公园的保安工作人员一直在湖边看守。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其饮酒后进入湖中活动的危险性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其自行进入湖中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一审判决儿童公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审中,儿童公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付被上诉人70000元的经济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编辑:武文静

投稿:晋城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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