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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印发《通告》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山西高院 2021-05-02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平陆县人民法院、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平陆县公安局、平陆县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将依法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平陆县人民法院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平陆县公安局

平陆县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各项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从湖北等疫区来(返)平陆的人员(含我县在湖北省等疫区学习、务工、出差、探亲等人员,下同),必须第一时间电话告知所在地村委会、社区进行登记备案,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用工单位、出租房屋、旅馆要主动排查,对发现湖北省等疫区往返人员及时主动向村委会、社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履行报告情况的义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从湖北等疫区来(返)平陆的人员,未按规定主动报告、未主动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学留观或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从湖北等疫区来(返)平陆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隐瞒事实情况,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或者其密切接触者,包括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者,明知自己不履行报告、隔离等防疫义务可能导致病毒传播,却仍然出入公共场所,甚至向他人或餐厅、食堂饭菜吐口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患者或者其亲属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疫情防控物资,情节严重的;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平陆县人民法院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平陆县公安局平陆县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编辑:梁慧杰



来源:平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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