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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今日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诉讼服务的意见
1
对因疫情防控当事人确实形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可向法院提供单位、街办、社区、村委会等相关证明,申请缓、减、免交一审或二审诉讼费用。
2
积极引导和方便复工复产企业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减少企业诉累。
3
对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防疫、必要生活保障等物品以及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提出对一审或二审缓、减交诉讼费用申请。
4
对于生产经营疾控、医疗、防护物资以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需要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财产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
5
因疫情防控住院治疗、隔离、观察的人员,客观上无法及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
6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期间客观上不能及时申报、移交财产或有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不认定为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不宜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7
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采取执行措施的,按程序审批后可暂缓执行。
编辑:梁慧杰
来源:太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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