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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请看这场新闻发布会

山西高院 2021-08-01

2月28日,运城中院召开了今年首场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情况。运城中院新闻发言人姚运兴主持发布会并通报工作。发布会特邀运城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丽珍,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赵武平,运城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张勇,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张丽让,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詹荐轩接受了记者提问。











姚运兴通报了运城中院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情况。



他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山西省委、运城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运城中院始终坚持疫情防控和审执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依法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全力维护运城社会大局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疫情发生后,运城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从1月26日以来,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的预案》《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及职责》《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告》等多份指导性文件,确保了运城两级法院的疫情防控不松懈和审执工作不停摆。



2月15日,围绕运城市委中心工作和社会大局稳定,运城中院召开了专题审判委员会,研究出台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12条。运城市委丁小强书记,运城市委常委、政法委邓雁平书记分别对《意见》作了批示。

(点击图片,查看批示原文)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运城新闻网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切实从源头上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合同履行、公司治理、房屋租赁、公益捐赠、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帮助企业和人民群众防范法律风险,本周内,运城中院连续两次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就涉“疫”可能引发的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出台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提示》50条、《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庭审的工作规程(暂行)》,供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决策参考,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疫情扩散,依法为经济平稳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优良的司法环境。



通报结束后,记者们对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提问,运城中院5位民商事审判一线庭长对记者提问进行了回答。姚运兴还对《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庭审的工作规程(暂行)》进行了解释说明。


答记者问



问: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目前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料性,属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但是否应当免责或者解除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问:疫情防控人员人格权遭受损害的,如何处理?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城镇、乡村、社区等人员和大量志愿者积极主动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他们为防止疫情扩散尽职尽责,付出了辛勤劳动。在防控期间,个别人员不服从管理,造成防控人员人身损害因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快审快结。审理中,除赔偿权利人递交的证据外,人民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以保护防控人员的合法权益。


问:疫情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否认定工伤?


答:应当认定,根据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通知作出时间在本次疫情防控初期,通知体现了三部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特殊贡献人群权益保障,采取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优先处理原则,开辟了医护及相关人员劳动保障的绿色通道。


问:疫情期间,如何把握破产重整的期限?


答: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若因疫情原因,致使重整投资人无法招募或重整计划草案无法作出,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时间,尽力确保重整成功。


问:疫情期间,如何把握民商事纠纷的处理原则?


答:在当前疫情的特殊形势下,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特别是民商事合同类案件,应正确把握以下几方面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区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2)坚持鼓励交易原则。严格合同解除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损害守约方利益;(3)坚持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因素等公平处理矛盾纠纷;(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既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强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山西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晚报、黄河新闻网、网易新闻、今日头条、运城电视台、运城日报、运城晚报、运城新闻网等11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编辑:任路


来源:运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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