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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刊 |法院遇到的“奇葩案件”,编剧都不敢这么编
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一提到3·15大家首先会想到
“打假”
疫情发生以来
口罩变成必需品药店、商店不是限购就是脱销然而让人气愤的是,不少人花了很多心力结果发现自己买到的口罩,是假的!近期高平法院对一起
贩卖假冒“飘安” 医用口罩案当庭宣判
“打假”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一些“奇葩”案件“假的”连编剧都不敢这么编下面我们来一起盘点“年度奇葩案件”(排名不分先后)↓↓↓↓
No.1
原告提交假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No.2
假冒“女军官”实施诈骗
法官寄语
网络有风险,恋爱需谨慎,一不小心就可能沦为骗子眼中的“猎物”。在此类情感类诈骗中,骗子们往往虚构自己的身份,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虚构各种事实,通过少量多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网络属于虚拟世界,不能轻信对方的言语,否则将后悔终生,无法弥补。
No.3
为了能再婚涂改判决
法官寄语
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的行为,都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法院判决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非法修改将触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蔑视法律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No.4
冒充环保督察招摇撞骗
法官寄语
这种冒充机关人员的敲诈对象一般是煤矿、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发生不当行为的政府和执法部门、各种事故的当事人和单位的法人。以媒体曝光、行政处罚为要挟。为此,法官告诫大家,要提高警惕,在奉公守法的同时加强防骗意识,识破骗子招摇撞骗的伎俩,这样才能打压不法分子为非作歹的空间。
No.5
假冒包装销售假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看完“奇葩案件”盘点
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
假的不会变成真 真的不会变成假
谎言不可取 终究有被揭穿的时候
编辑:任路
来源:晋城中院、忻州中院、太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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