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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举办山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山西高院 2021-08-02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3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翟瑞卿副院长向社会公开发布《山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5.1-2019.12)》(以下简称白皮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凌宇发布山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凌宇和四级高级法官刘涌回答了记者提问。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山西日报、山西广播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等30余家新闻单位参加了发布会,会议由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处长丁国华主持。







翟瑞卿介绍,五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291件,其中刑事案件255件、行政案件2件、民事案件5034件。案件呈逐年加速递增态势,反映了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的趋势。从案件类型看,我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维权类侵权纠纷,其中又以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为主,占比达到了84.18%,而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纠纷数量较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省知识产权仍属于欠发达地区,专利授权数量较少,本地企业技术优势相对较弱等现状。从维权主体看,全省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多为外地企业或个人,本地权利人诉讼维权案件较少,商业化维权现象突出,说明本地企业对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优势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尚未培育树立起争名牌、创名牌的意识和氛围。翟瑞卿介绍,山西知识产权审判严格执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省高院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权威性。探索确立符合山西知识产权特点的保护思路和标准,下发《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的通知》,明确知识产权案件分类施策的裁判思路。强化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严厉惩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激励创新、促进全省品牌经济发展和维护全省公平竞争秩序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此次发布的《意见》,是为了适应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体形势,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进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及要求,实现我省深化转型综改发展战略目标,提出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举措新要求。

《意见》共七部分30条内容,从知识产权审判总体要求、健全完善诉讼证据规则、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突出重点精准审理、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完善“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等方面,为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创新发展提供了具体指引。



发布会上公布了山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凌宇介绍,这些典型案例,是从我省法院2018年、2019年已生效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来的,覆盖煤炭化工、生物科技、植物新品种等技术领域。通过典型案例的公布,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向社会广泛宣传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彰显人民法院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环境。






记者问答环节:

人民日报记者 乔栋提问:如何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有效配合的衔接机制?省高院四级高级法官 刘涌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司法审判则处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二者职责不同,各有优势,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近年来,省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的协同联动,不断强化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优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资源和行政执法资源的协同对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形成合力,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营造我省激励创新、保护竞争、丰富大众文化生活,为我省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8年,省法院与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预防和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共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9年,壶关法院受理的“圣城家园网”侵权盗版案件,系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督办的全国重点案件。该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涉案侵权金额巨大,违法情节极其严重。省法院与省版权局及时互通信息,统一执法理念和标准,相互协作,共同谋划,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及时协调推进该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被评为“剑网2019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并以公众关注度高、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被检察日报明镜周刊《烙印2019-十大刑案点评》收录。

因此,在今后审判实践中,省法院与行政机关仍会继续加大合作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信息共享、会商协作等机制。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事关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受到阻滞,或者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等法律手段,促使相关行政部门及时堵塞漏洞,健全制度,有效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进一步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法制日报记者 王志堂提问:山西高院出台的《意见》18条,提出准确把握侵权赔偿数额的四种计算方式,如何把握?


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凌宇
两个导向:一是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二是坚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要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作为参照,注重侵权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两个指引:一是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及群体侵权的案件,要显著提高赔偿数额,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让权利人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二是对以规制侵权为手段、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类型化商业维权案件,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和价值指引,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或者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的方式及时解决。一个把握:准确把握侵权赔偿数额的四种计算方式,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依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商标许可使用费、著作权合理报酬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三种方式均难以确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采用法定赔偿方式自由裁量合理确定。现有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证据,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公开发布的经营信息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侵权人已经公开发布的商品销售或服务经营状况、纳税记录、营业收入或获利状况,以及其他经营业绩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明其侵权规模、经营业绩或获利状况等确定赔偿数额的相关依据。此次发布的山西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威海华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山西瑞芝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其因侵权所受到损失的证据,但向法院提交予以证明侵权方销售以及盈利的充分证据。法院根据山西瑞芝公司的年平均利润率以及威海华芝食用菌公司、烟台圣芝公司的销售额,以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最保守的销售数额为基础,最终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1080万元。该案为我省法院一个标杆性的案件,向社会宣誓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侵权行为、让侵权者付出必要侵权代价的司法主导。



摄影:李岗

编辑:任路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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