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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诉讼保证书》,来啦!

薛志海 山西高院 2022-04-05
“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

保证人XXX”


 
庭审安静肃穆。


5月7日上午9时,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综合审判二团队正在以威严的仪式让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并要求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该保证书于5月7日起正式推行。这是该审判团队积极主动作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保障高质量庭审,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权威的创新之举。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正当行使诉权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不负责任的信口开河、做虚假陈述、伪证等行为时有发生,既侵害了诚信当事人的利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



吕梁中院综合审判二团队努力在如何达到最优的庭审效果上下功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之规定和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保证书样式制作《诚信诉讼保证书》,要求当事人严肃对待庭审,认真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同时告知“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治公开课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作用,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完善和补充。


新规第71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该条规定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具结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1条对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作出规定。通过对《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仅签署保证书这种具结方式并不能使当事人产生足够的内心威慑。审判实践经验表明,当事人、证人以大声朗读的方式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能够更好地起到具结效果。

为此,新规规定,人民法院在询问时,当事人不仅应当签署保证书,还应当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由此构成完整的具结;当事人拒绝具结,或者拒绝完整具结的,如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编辑:任路


来源:吕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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