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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生活馆的不“妙”纠纷

山西高院 2022-05-31





导语: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2021年度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本期推出典型案例四: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及销售动漫卡通系列产品为一体的专业品牌公司,曾于2018年推出魔幻陀螺系列4“魔幻陀螺之聚能引擎”动画片,掀起一股陀螺热潮,以动画片为原型,该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弹射玩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专利号为“ZL 2018 2 0300245.X”。该公司通过调查发现某网购平台上名为“淼淼生活馆5”的店铺销售、许诺销售名为“4代3佗铊锣蛇驼罗跎骡坨螺四代儿童玩具4枪陀螺盘玩具儿童”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张某某,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 2018 2 0300245.X)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万元。


【裁判内容】


太原中院一审认为,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上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一致,故应该认定张某某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张某某应停止侵权并对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 2018 2 0300245.X名称为“一种弹射玩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1000元。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推广,中国数字内容产业持续稳定发展,产业实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手段、数量大幅增加,其中利用网络平台售卖侵权产品的现象较为突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的销售经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违法经营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和约束。面对销售者通过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应当依法对侵权责任、损失赔偿进行认定,依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严格保护,从而有效打击个别通过网络销售的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要求网络销售的经营者诚信守法。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网上在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如果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则要与网络销售的经营者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销售的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而未采取上述必要措施的,亦应当与电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销售的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共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尊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判决,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和决心,营造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社会氛围,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编辑:苏艳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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