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首例“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近日,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胡某某、赵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以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山西法院宣判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赵某二人共同长期向众多吸毒人员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2021年3月1日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被告人赵某提供的微信账号收取贩毒所得42440元,二人将其中部分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再从银行卡转至被告人赵某支付宝后用于个人消费。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资金和来源,使用微信收取毒资并实施提现、转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主审本案的法官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洗钱罪仅指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五种方式为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他洗钱”,而对于将自己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通过转帐及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则基于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视为被告人对赃款的处置,不定性为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行为人自己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自洗钱”成为独立的犯罪,与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适用范围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的重大修改,因《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所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仅对被告人胡某某、赵某在2021年3月1日之后通过转账转移贩毒所得的行为定性为洗钱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省高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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