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看这里:宋喆犯的职务侵占罪,你也有可能惹祸上身!
近日,据@平安朝阳 消息,针对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其工作室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的情况,2017年9月12日,朝阳警方将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9月26日,宋某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此事一出,引来舆论一片哗然。据北情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该宋某正是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而其中提到的工作室,据知情人披露,正是王宝强在2012年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Strong Baby Studio(强宝贝工作室)”。
在此期间,不免有很多朋友小窗询问?李律师,到底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若宋喆真的是触犯了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他将面临最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个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李爽律师
财富传承资深顾问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7亚太财富论坛薪火奖优秀私人财富规划师
国内多家银行私人银行总行法律顾问
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宋喆作为公司的高管,如果确实在参与公司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包中囊,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话,刑事处罚是可想而知的了。同时,这也为广大高管再次敲响了警钟,拒绝一时私心,远离职务侵占……
其实,也千万别以为职务侵占罪只是高管的事儿?其实我们的企业家也是高危人群。远离职务侵占也是每个企业家必须要有的心理防线。
笔者常年担任企业家的私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中国民营企业家对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企业财产这三种完全的不同的财产类型,有时候傻傻分不清楚,所以就会出现,“一不小心”把企业的钱自己“用了用”然后被司法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进行追责……
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给大家提供五个不同情形的职务侵占小案例。这些案例希望能引起企业家、高管朋友们的重视,并尽可能的减少相应的风险发生。
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老张、老李、老王三人合伙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老张占股比例最大,作为总经理,平时参与公司经营较多。一次,老张嘱咐公司客户,把本应打到公司账户的业务款打到自己所控制的账户上。而老李、老王对此完全不知情。后东窗事发,老李、老王掌握证据后去公安机关举报说老张涉嫌职务侵占。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企业所有的财产,不是股东个人财产,而是企业自有资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
所以老张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的业务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我曾经服务过的一个能源类的企业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赵经理和吴经理是该公司的不同业务部门高管,此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其管理的公司货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擅自将财物带出公司、占为己有。
由于此能源公司设有保安员,财物出入均要登记,赵经理和吴经理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私下给给保安员各种好处,使其违法行为不受阻。因此,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3.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内部员工勾结
王强和张力是好朋友。张力是某钢材厂的副总经理,而王强时常开车去钢材厂找张力去喝酒。一来二去,王强就对钢铁厂周围的环境了如指掌,并且知道他们把炼废的钢材放在哪里。
有一次,王强与张力商量用他的车把废钢材拉出来卖,由于张力保管存放废钢材,其认为反正都已经作废了,便禁不住诱惑与王强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把废钢材运出后,卖了十几万元,致使公司财产受到损失。
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这样的勾结行为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孙经理是某药材有限公司的采购主管,由于其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为了多增加收入,便时常多报差旅费。有时还伪造涂改购销单据;有时与供货单位职员相互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公司的货款虚假增多,把多余货款占为己有;孙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成立职务侵占罪。
5.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荣丰电商运营公司的销售主管周总,经常将总部分配给他销售的家用电器,比如电视、微波炉、烤箱、饮水机、空气净化器等带回家里,送给家人、朋友使用。他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部门经理等要职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所以,贪心一起,特别容易触犯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
我要提醒企业家朋友们,无论您经营的是哪种性质的额公司,上述风险我们一定要尽可能的规避,不要触犯这些情形。
由于笔者常年提供私人律师服务,现在给大家提三点建议,让我们远离职务侵占的风险。
1.家企分明,股东切不可擅自把企业资产占为己有
家庭资产是家庭资产,企业资产是企业资产,千万不要认为您是企业股东,我就可以把企业资产随便占为己有,擅自处置公司资产,若没有这个风险意识的话,在您把资产占为己有后,若被知情人员举报,指责您是职务侵占,到时候您可就百口莫辩了。
2.公司内部要对高管有明确、严格的监督
公司除了要对管理层、高管层进行放权,全力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同时,也一定要对这些身居要职的高管设立日常的监管机制,而不能只给权利,没有约束,甚至完全不管。如若这样,只能助长权利泛滥,最后不仅仅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更是让这些昔日的高管一失足成千古恨。
3.加强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培训
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公司实际的运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他们的法律知识淡薄,会导致他们自己以及企业管理、运营、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法律风险和漏洞,所以企业一定要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加强全员相关法律知识普及,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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