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交保费?看过来,保险“宽限期”中80%的人所不知道的秘密···
保险保费,需要定期缴纳。有的是年交,有的也可以月付。但是有时候,投保人会因为工作繁忙、外出等原因忘记缴纳,或者因为疾病、经济拮据而暂时没有能力交费。
如果因投保人短时间内延迟付款而直接认定保险合同失效的话,对投保人、受益人明显是不公平的。
所幸,《保险法》给了投保人一个宽限期,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即使没有及时结清当期保费,保险公司也应当赔付。
我们从下面这个案例来看一下保险的“宽限期”究竟有多久?还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2019年2月12日,龙先生因一场意外不幸摔伤,先后入住广州华侨医院、南方医院太和分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双侧额顶部及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等疾病。
2019年2月25日,龙先生因救治无效死亡。家属得知龙先生生前购买了一份两全险附加长期意外险,龙先生为被保险人,在悲伤之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本次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为由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
于是,龙先生的妻子、孩子和年迈的老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身故保险金30万。
法院查明:本案中被保险人龙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为分期按月支付保险费的长期保险合同,交费年限为10年,龙先生依照约定需按月交纳保险费至2018年12月22日止。
因保险公司没能证明自己催告过龙先生交纳当期保险费,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本案保险宽限期应确定为60日,也就是从2018年12月23日到2019年2月22日。虽然龙先生的死亡结果发生在宽限期之后,但龙先生意外摔伤发生在2019年2月12日,在保险的宽限期之内。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向龙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赔付保险金。
宽限期怎么用?
从上文的案例中我们了解到,保险的“宽限期”有两种计算方法。
如果保险人能够证明催告过投保人交费,宽限期就是从催告之日起30天;
如果保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催告行为,宽限期就是约定交费时间起的60天。
在这期间内,保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发生了保险事故也可以得到理赔,不过保险人还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的。
可以看出,宽限期的存在对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家可以任意利用宽限期延迟交费,毕竟宽限期这个保护性条款针对的是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况,比如寿险、重疾险,但像意外险之类的险种,一般是一次性交清费用,所以不适用宽限期的规定。
过了宽限期怎么办?
如果宽限期已经过了,也不是说合同就一定无效了,而是进入了保险中的“中止期”。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中止期为两年,在此期间内,保险合同并非失效,而是进入了一种“冻结”或者说“待定”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无权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期满两年后,保险人才有解除的权利。
在两年的中止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恢复效力的申请,且在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拒绝的权利。
在投保人提出申请后,保险人需要在三十日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投保人,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那么就认定其同意恢复合同效力。这个时候只要保险人补交了保费,合同就可以恢复效力。
通过以上阅读可以发现,法律还是非常“偏袒”投保人的,在我们对宽限期和中止期有了一定的了解后,适当地利用保险法律知识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然,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间交纳保费甚至不愿意给钱,发生了保险事故还想回头的话,可能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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