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案例发布(40)丨长沙县依法查处某电镀作坊涉嫌污染环境案
利剑出鞘扬正气 部门联动强合力
日前,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与长沙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发布了一起部门联动,依法查处某非法电镀作坊违法排放生产废水,污染周边环境的案例。
案例回顾
2023年3月20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沙县某村一处民房内有疑似非法作坊,排出的水为黄色,可能是有害物质”。接报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长沙市、长沙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迅速会同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经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
户外露天沉淀池(右下方软管为应急转移抽水管)
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唐某某租用隐蔽的老旧民房开设金属电镀加工作坊。该作坊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保手续,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操作间设有盐酸池、镀锌槽、清洗池等,清洗废水及滴漏废水从房屋北墙底部小孔经户外白色PVC管道汇入离操作间约2.5米远的一处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露天沉淀池,池满后废水自然溢流至周边林地。
依法查处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检测
调查组工作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取证,对涉案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并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水和土壤采样检测,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机构对沉淀池废水等危险废物进行应急收集、转运处置。检测报告显示:该作坊沉淀池废水总铅超标1倍,总铬超标31.8倍,总锌超标569.7倍。
联合公安部门对涉案生产设备现场实施查封扣押
经认定,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等相关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当事人已被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目前,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及评估专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该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照《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案例评析
近年来,长沙市生态环境执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企业直排违法问题已基本实现动态清零,但地点隐蔽的城郊和农村废旧民房作为违法企业藏身之处已成新的趋势,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本案中,长沙县深入推进行刑无缝衔接+多部门联动机制,通过群众举报线索,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协同作战,有效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果断处置,联合属地街道迅速转移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查封取缔非法加工场所,消除污染源,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即时兑现举报奖励,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的积极性,切实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丨李江 周磊 李嘉 蒋志明
来源丨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长沙市环境应急与调查中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编辑丨周吉发
校对丨曹志远
审核丨文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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