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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幸福生活权的比例逻辑与传播效能——基于幸福生活权与个人自由权的比较

 摘  要:当今时代是人权逻辑与人权保障的比例时代。然而,一些西方国家仍以个人自由权优先甚至绝对的人权观来评判他国人权逻辑与人权实践。个人自由权优先将超越比例甚至绝对的个人自由托付与之不相匹配的有限个人理性之上,造成社会不可逆转地分裂与分化,使社会负担难以承受的成本,是一种比例畸形的人权观。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保障不仅依赖于税收,更依赖于建立在不公正的国际政治与经济秩序上的对外掠夺。与之相反,幸福生活权诉诸于人们的世俗理性与当然偏好,建立在比例逻辑之上,具有更为明显的传播效能。幸福生活权对内有利于一国人权目标实现的最大化,对外有利于解构国际人权实践中西方主导的侵权解释权、判断权及相应干预权。


关键词:幸福生活权;比例原则;积极人权;传播经济


作者:涂少彬 中南民族大学

 

 

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信《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时提出了一个重大人权命题,即“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1]。从语义上来,这一命题展示出“幸福生活权”这一人权形式,其中,“人民”是权利主体,“最大”是权利位阶。国内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幸福生活权进行了建构性论证,本文则试图对其比例逻辑展开分析与建构。“谈人权即是谈比例”[2],当今时代是人权逻辑与人权保障的比例时代[3]。由于人权的保障与实现受到资源稀缺性的制约,且不同人权、人权与公共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与冲突,因此只有合乎比例的人权保障才有利于一国人权目标的优化与最大化。然而,一些西方国家仍持传统自由主义人权意识形态——其主要内容是个人自由权理论,其核心观点是个人自由权优先,甚至压倒其他人权与公共利益处于绝对优先地位,并以此来评判他国的人权逻辑与人权实践,进而建构对他国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预的人权议题与压制支点。基于人权与比例之间的紧密关系,本文对幸福生活权的比例逻辑展开分析与建构,并以人权的比例逻辑来归谬西方个人自由权理论的逻辑与实践问题,以提升幸福生活权和中国人权话语的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

一、比例逻辑下幸福生活权的证立

1.幸福生活权的界定与证立挑战。

一般而言,幸福是主体人的需要得到满足的状态。人的需要得到满足需各种资源的支撑。然而“资源的稀缺性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问题,它与人类社会共存亡。”[4]基于这一原因,对竞争与冲突的不同人权、人权与公共利益实行基于不同比例的保障以优化与最大化实现人权便是人权保障的理性选择。由此,幸福生活权是在权利保障与实现的资源一般性地处于稀缺性与竞争性的条件下,在给定资源条件下,一种个人或/及其所在共同体的需要基于优化与最大化实现的条件下得到比例满足的权利。

从权利内容的构成来讲,幸福生活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主要包括追求、享有以及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5]。幸福生活权的这种复合性使得它包含所有的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前者为主体的幸福生活排除障碍,后者为主体的幸福生活提供条件。然而,由于不同人权、人权与公共利益的实现所需的资源存在着稀缺性与竞争性,幸福生活权既不是所有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的简单相加,亦不能假定所有其他人权的实现就能实现幸福生活权;幸福生活权特别强调一国政府在资源存在稀缺性与竞争性的条件下,基于一国国情变量与资源给定,对各种人权尤其是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进行基于科学比例的保障,以促进幸福生活实现的最大化。

然而,在传统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中,只有消极人权才被认为是所谓“真正的人权”[6]。即使在当代西方人权文献中,如果没有特别所指,人权一般是指以消极自由为核心价值的个人自由权,极少甚至完全不包含积极人权。即使在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西方对积极人权仍持怀疑、忽视甚至否定的态度[7]857,并指其在权利保障的资源供给、边界幅度、执行操作以及权利推进对个人自由权产生威胁等多层面存在问题。

由于幸福生活权包括积极人权,如果上述挑战得不到有力回应,则其权利属性在国际人权话语中存在学理上的争议,进而影响其说服力与传播力。从人权话语传播的角度来看,幸福生活权证立的关键不仅在其权利属性的正面证立,更重要的是要用通约的人权方法与人权逻辑来赢得来自传统自由主义人权逻辑的挑战。

2.比例逻辑解构个人自由权的优先性。

所谓比例逻辑,是指以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与技术构造为基础,并结合其背后的目标追求、哲学渊源与方法论,来处理不同人权、人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竞争与冲突关系的分析框架[8]。比例逻辑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不同人权、人权与公共利益如何比例配置以实现冲突的双方及其所在共同体的目标——尤其是人权目标,如幸福生活权——优化与最大化实现。

在传统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下,个人自由权被赋予了特殊的神魅或道德修辞,并置于特殊的核心与优先地位,这构成了包含积极人权的幸福生活权权利属性证立的巨大障碍。

在西方所谓“最好的人权哲学”[9]1中,人权——主要是个人自由权——首先被认为是(1)源于上帝的赋予[9]3-4,或者是(2)建立在康德式的个人超验道德能力之上,这种道德能力能逆人的每一种经验冲动、倾向、情绪与利己因素而动,使人按道德法则行事[10]。个人自由权及其优先地位则是这种超验道德能力及其内含的尊严、自治与自由被保护的需要。由于上述人权观的实证性与解释力都存在巨大的争议,当代人权哲学家德沃金、罗尔斯与拉兹等人主张一种更世俗而直观的政治人权观,即(3)人权是个人反对国家或政府的权利[11]。这一论断实际上仍然暗中承接了前述(1)和(2)中两种人权叙事的价值与基础,并以之为前提,与前述两种人权观形成心照不宣的相互支撑关系,共同支撑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人权主张。

然而,上述人权叙事都存在根本性的缺陷:上帝赋予个人自由是典型的地方性宗教话语,康德将人神化的超验道德能力明显与常识和人的有限理性[12]相冲突,而将人权简化为个人反抗国家的个人自由权,亦存在着诸多逻辑与实践问题。

与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不同,比例逻辑将人权渊源与逻辑导向社会实证,并包含两个关键判断:第一,人权渊源与服务于其所在社会共同体更好的生存、发展与幸福,而非渊源于神造、神秘的道德能力或与国家及政府对抗;第二,不同人权、人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应以其主体及所在社会共同体的人权实现最大化为目标进行比例选择与配置,而传统自由主义漏洞百出的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人权叙事不仅难以实现前述目标,甚至导致保障这种人权主张的宪法成为“自杀的契约”[13]

在比例逻辑下,个人自由权的神魅与道德修辞被去除,并被还原成一般利益,与其他人权及利益甚至政策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从而丧失了优先性[14]。加拿大知名教授大卫·比蒂认为,“不相信有不可撼动的‘权利’,而只相信‘利益’。”[15]德国著名学者阿列克西则认为,“权利是一种优化原则”,“应尽可能实现相互冲突的原则,而次优决策应该被避免”[16],这间接否定了个人自由权的优先性与不可权衡性。以色列前最高法院院长巴拉克认为,“宪法不是自杀的单据,人权不是灭国的处方,……一国人权应以该国能够续存的方式来解释。”[17]163而“比例(原则)代表个人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是社会的一部分”[17]165。巴拉克以一国续存的必要与比例原则为个人自由权的限制提供了理由。

总体而言,在比例逻辑之下,权利只是表面与初步的权利[18],其最终保障要经过基于比例原则的分析才能确定,传统自由主义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人权叙事“只是修辞上的繁荣”[19]171。当被神魅化的个人自由权在比例逻辑下降格为普通利益,下一步的问题便是构建冲突的利益的权衡基础与目标。

3.比例逻辑下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的逻辑统一。

在法理上,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主要是围绕自由与平等两个核心价值展开设置的,大卫·比蒂为二者的冲突建立了统一的比例逻辑。比蒂认为,比例逻辑是一种普遍的分配正义原则,它消除了权利对立的概念,所有的权利及其冲突都可以简化在比例分析的框架内得到评估,包括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19]116-117。而“自由和平等共享了一个相同的比例结构,作为一个实际问题,二者意味着一回事。”[19]116

比蒂的观点具有重要启发性与说服力:一方面,在比例逻辑之下,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意味着一回事”,这一论断去除了传统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对消极人权的推崇与积极人权的贬抑;另一方面,既然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意味着一回事”,二者都只是不同利益需要的权利表达,则不存在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下个人自由权优先的问题,而应根据冲突双方及其所在共同体利益的优化与最大化来进行基于比例原则的分析与配置。

问题是,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涉及不同性质的利益,它们之间如何取得通约并进行比例权衡呢?比蒂没有解释原因。利益可被界定为一切能够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对象,如物质、精神、行为、数据等等,其内容十分广泛。作为对象的利益,只有主体人的存在及对它的需要,才是有意义的,不存在脱离主体人的需要与满足的利益衡量标准。因此,不同权利及其背后实质利益的通约性是由主体的需要与满足来决定与衡量的:无论是消极人权还是积极人权,都可以还原为权利主体的需要与满足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主体的需要与满足可以对不同的利益对象起着主导、决定、权衡与通约的作用,并基于科学的比例配置,以实现主体的满足优化与最大化。

人有哪些需要呢?根据马斯洛需求原理,人的需要可被分为生理、安全、归属、尊重与自我实现五个层次,这五个层次的重要性是有位阶的。“一个需求的出现通常取决于另一个更重要的需求的事先满足。”[20]2“一个食物、安全、归属和尊重都缺乏的人,他很可能更强烈地渴望食物。如果所有的需求都不能被满足,人就会被生理需求所支配,所有其他需求都可能变得根本不存在或被推入背景。”[20]4比蒂的人权论断与马斯洛的论断相互呼应,比蒂认为,“如果一个人的基本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第一代人权和自由实际上是毫无价值的。”[19]117在建立了基于主体需要与满足的通约性后,比例逻辑即可根据权利主体及其所在共同体的满足最大化来对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进行权衡与比例配置,使得后两者实现基于比例逻辑的统一。

4.比例逻辑下个人自由权优先的理论与实践缺陷。

德沃金是个人自由权优先甚至绝对的主张的代表人物。德沃金认为,基本宪法权利是代表个人反对政府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可以被任何社会利益所平衡,“一旦确立了某项基本权利,社会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集体成本 ”,即使大多数人同意“为了获得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这些利益”也是错误的[21]31。然而“9.11”事件后,德沃金的奢侈人权观日益式微。有学者认为,德沃金的权利王牌论明显违背直觉[22],而美国法律几个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制度因“9.11”袭击而过时了[21]27。德沃金权利理论的最大问题在于他没有考虑到权利冲突问题——如个人自由权与公共安全权的冲突。“一部宪法如果没有为固有的权利冲突提供解决的原则,那么这部宪法不仅是毫无逻辑的,甚至是毫无意义的。”而“比例是每一部宪法不可或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一个民族国家的最高法律。”[19]163尽管如此,由于西方人权意识形态与宪制的原因,个人自由权优先仍然是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论证与传播目标。然而,由于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人权理论粗糙且科学性不足,严重违反比例逻辑,其局限性在当今社会日趋明显。

首先,个人自由权优先与主体有限理性不匹配。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等人的自由理论诉诸个人偏好自由的自然性,将幸福寄托于个人消极自由之上,强调越自由越幸福,这看似符合常识,也易俘获人心,但密尔的观点建立在主体人的完美理性之上,而实证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若以超越比例之个人消极甚至绝对自由托付与之不匹配的个人有限理性,于个人常使大量权利主体陷入生存、发展与幸福的不自由境况,于社会常造成对其他主体的人权或公共利益超越比例的强制与损害。

其次,个人自由权优先以消极自由混淆甚至替代积极自由,遮蔽了自由的本质含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自由意味着权利主体有更多的选择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如果没有选择或者选择有限,则意味着自由受限甚至不自由。积极自由意味着主体的需要有更多选择来给予满足,这必然要求政府积极作为,也是政府保护人权不可推卸的义务。个人自由权优先将政府视为敌人,以“消极自由”来指代“自由”,强调自由放任优先甚至绝对,将自由限缩为所谓抵抗政府的消极自由,遮蔽了自由的本质含义。

再次,个人自由权优先制造了大量难解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分裂。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主张易使权利主体将个人的价值观与利益优先与最大化,使社会日益不可逆转地分裂为基于不同价值观与利益的群体,并陷入囚徒困境,增大了社会必要合作的成本。“在后柏林墙时代,权利革命席卷了全球。在一些国家,人权成为助长社会和政治冲突的工具,当社会正沿着道德、政治和宗教等路线分裂,而人权倡导者却无法弥合这些冲突,更不用说消除导致这些冲突的各种因素。”[23](2)社会分化。当个人自由权被视为排斥与反对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权利,西方社会枪支与毒品泛滥、无家可归等严重损害权利主体生存、发展与幸福的状态却被认为合乎人权;反之,若有政府对某些消极权利进行合乎比例的限制,以帮助权利主体摆脱恶劣生存、发展与幸福的状态反被认为是侵犯人权。由此,这种比例畸形的人权主张制造了以个人自由权为表,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为里,抛弃与淘汰掉社会弱势者,同时赋予社会强势者以凌驾他人人权与公共利益的特权的实质。

二、幸福生活权的法理与法律功能

有西方学者认为幸福生活权不必要,认为“如果我们有权利享受美好或幸福生活,那么权利的语言就会变得多余。”[24]34这一判断可以转换为,幸福生活权存在的法理与法律功能何在呢?依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来看,因幸福生活权很难建构可诉性,亦难具有司法上的可执行性,因而,它容易流于一种权利宣示而难有实际意义。但实际上,幸福生活权具有其重要法理与法律功能。

1.幸福生活权的标识、促进、指引与整合功能。

权利是利益的标识。即使德沃金也认为,“政治权利标识与保护那些特别重要的利益。”[21]31但如果权利只是利益的标识,那为何要权利这一概念呢?西方学界认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相对于利益,权利这一概念在西方语境中内含强烈的道德修辞,“具有更简洁、明确与令人难忘的吸引力和战斗性,因而,它具有很强的继续使用的理由。”[24]34第二,自西方中世纪晚期使用权利概念以来,全球已形成了广泛普及的表达习惯,要摆脱这一概念将导致“语义实践的交易成本非常高”[25]

实际上,权利理论以权利来标识利益,还有更为深刻的经济逻辑,即它拥有建立社会预期,促进社会交换,降低交换成本的功能。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的常态,有社会分工则需要社会交换,如果交换成本过高,则影响交换的意愿与能力。在社会交换相对简单的传统社会,以权利概念来标识利益的需要并不强烈;但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近现代社会,社会交换日益复杂,且包含非传统市场的交换要素,如政治利益、人格利益等等,因而,以权利来区别与标识不同的重要利益成为必要。权利对利益的标识意味着这些利益是相对重要的利益,它得到法律保护的特别承诺,其交换安全也得到法律的特别保障,进而激励潜在的交换者进行积极的生产与交换。

相对于权利的一般标识功能,幸福生活权还具有不同的标识意义。对国内法而言,幸福生活权意味着权力主体应对公民幸福生活承担更多的积极义务和责任,并基于这种义务和责任不断促进社会资源的科学配置与高效供给;与此同时,幸福生活权有利于权利主体加强对权利设置的科学理解与判断,促进权利主体积极有效配置其自身资源,实现幸福生活。对国际法而言,以幸福生活权作为国际人权公约的奋斗目标与解释方向,引导国际人权议程正确发展,对修正被西方以个人自由权导偏的国际人权话语与人权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不仅如此,幸福生活权的比例逻辑强调权利共同体的整体性人权关系,其主体既包括个人,更指称人权所在共同体这一集体与整体,尤其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的幸福最大化;而且,人民的幸福生活权不仅仅是人权目标,它还是最大人权,在不同人权中处于最高的位阶,是整合不同人权之间竞争与冲突之决策与裁判的标准、原则与依据。

2.幸福生活权的侵权认定重塑功能。

幸福生活权作为最大人权不仅关涉人权学理,更关涉国际人权实践中侵权解释与判断的话语权。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代表人物德沃金、罗尔斯与拉兹将人权界定为个人反对国家或政府的权利,这种界定篡夺了国际人权实践中侵权解释与判断的话语权。罗尔斯与拉兹则进一步引申出所谓国际干预权。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社会不尊重人权,那么它就不能抱怨外部势力通过经济或政治制裁,甚至是武力干涉其内政[26]。拉兹也认为,人权对内是个人反对国家或政府的权利,对外是否定主权并使得外来干预合法化的权利[27]

德沃金、罗尔斯、拉兹等人对人权的界定与西方三权分立制相互配合,离散西方国家内部中左翼群体的政治凝聚力,压制与解构他们对积极人权的正当要求,以维持其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人权体系。与此同时,西方通过政治、经济甚至军事干预,将这种违反比例的人权逻辑强行推行到发展中国家去,利用个人自由权中的非理性因素,制造和扩大非西方国家内部的结构性分裂,削弱非西方国家内部的凝聚力,使其根本无法形成稳定的对抗西方统治的国内结构性力量,瓦解发展中国家建立比例科学的人权发展与保障策略的可能;在前述基础上,西方利用人权侵权解释与判断的话语权及因此而自认的干预权,对全球建构以所谓人权问题为杠杆的统治秩序,并从中掠夺资源,维持甚至扩大相对于非西方国家的生活水平差异,压制与安抚国内中左翼群体对积极人权的主张,维持其违反比例逻辑的畸形人权意识形态与实践。

基于上述原因,一方面,幸福生活权的界定不仅能够解构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下人权侵权的解释权与判断权,它还有助于建立基于比例逻辑的政府侵权判断:仅仅放任公民消极自由,不成比例地不承担或者少承担政府积极义务,是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幸福生活权的界定从根本上解构了罗尔斯与拉兹等人的干预论理论基础,进而瓦解西方自任的人权干预的正当性,它还可进一步认定西方国家动辄基于干预论颠覆甚至摧毁他国政府,进而误导这些政府为人民提供幸福生活权的保障能力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3.幸福生活权破解权利救济话语陷阱。

当今西方人权保障最主流的思路就是权利的司法救济,西方学界甚至认为,一种权利只有具有可诉性,才可被认定为真正的权利。这种权利救济模式以三权分立制衡为背景机制,立法权与行政权固然被赋予了权利保障功能,但它们更多地被视为权利的威胁,如德沃金、罗尔斯与拉兹等人所认为的那样,将国家与政府视为权利的威胁,而权利救济的终极性权力被托付于最高司法机关。

然而,对积极人权的保障而言,权利救济的司法中心主义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司法权能力不能。积极人权的保障要求权力主体拥有对一国资源进行整体了解、掌握与优化配置的能力,但司法权的权限、组织与资源等配置明显不具有这些能力。第二,司法权权力不能。在现代国家中,司法权是裁判权,并不具有一国整体资源优化配置的权力。第三,司法权执行不能。消极人权易通过司法裁判得到救济,但积极人权的司法裁判难以实现普遍性的保障。有美国学者以实际数据说明,美国法院在对积极人权的裁判与执行上都极不成功[7]886

任何权利保障都需要国家支付资源,而任何国家的资源都存在稀缺性,因而人权保障要以最优化的方式来使得给定资源获得尽可能大的效能。被一些西方学者盛赞的南非宪法法院对积极人权——如住房权——保障的裁判,最后还是由法院转托南非政府基于裁量权来进行渐进实施,这种制度上的迂回无疑增加了人权保障的制度、时间与资源成本。反观中国积极人权保障的实例与路径,中国政府立足中国国情,把握减贫规律,出台一系列超常规政策举措,构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制度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减贫道路[28],使贫困人口免于贫困的人权得到高效保障。中国如果仿效西方,以司法裁判的方式来进行上述人权保障,则无论从能力、权力与执行力上来看,都存在巨大的机制困难与难以接受的时间成本,甚至最终陷人权保障于低效或不能。

三、幸福生活权的传播效能

既然西方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人权逻辑与实践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何其人权话语在全球仍然具有广泛影响力呢?这与人权的传播经济有较大关联。所谓人权传播经济,是指人权话语主体充分利用话语传播规律,在给定资源投入的条件下,实现人权话语传播效能的最大化。

1.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传播严重依赖修辞。

在中西人权话语竞争中,人权逻辑只是其传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非决定性的,人权修辞在人权话语传播中占有重要地位。所谓修辞,是指修辞者通过诉诸受众的非理性因素,并利用自然语言(相对于形式逻辑尤其是数学语言)的模糊性与延展性,以及受众的接受惰性,通过精心选择论述主题,并将主题与受众进行所谓粘连,进而达到说明或说服的一门艺术[29]。德沃金“权利即王牌”的论断就是直接与完全的修辞。从修辞学上来讲,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人权观,它诉诸于人偏好超越比例的自由的非理性,以获得传播效能,但其逻辑性与真理性远远低于修辞性。正因为修辞并不追求科学与严密的逻辑,它降低甚至去除了话语的专业性与受众的接受门槛,故此具有强大的表达与传播经济,但与此同时,修辞力强大的话语并不意味着必然的真理性。

2.个人自由权优先传播经济的其他因素。

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传播经济还建立在另外两个支点上。第一个支点是全球散布的受众结构。西方基于殖民以及近代科技与工业革命的先发优势,建立起了全球散布的以基督教文明为背景的接受个人自由权优先的受众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圈层:第一个圈层是基于语言、种族、文化与传统紧密关联的联盟,即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体、以个人自由权优先的人权价值同盟,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五国。第二个圈层是美国在欧洲的主要盟国,这些盟国在人权话语上与前述五国具有高度同质性。尽管如此,人权话语毕竟非物理性与强制性的力量,它最直接最核心的竞争力还是要建立在吸引力与传播力之上。因而,个人自由权优先的成功传播还依赖第二个支点,即吸引力与传播力。西方人权话语借助自由这一概念之于受众的宗教性、通俗性与广泛性,诉诸人的自然属性及其本能偏好,并将对个人自由权优先的异议贬低为限制自由,进而展开广泛、立体、反复与持久的修辞建构,因而形成了强大的传播效能。

3.幸福生活权的传播与竞争优势。

尽管个人自由权优先在人权传播上具有先发优势,并具有一定的传播优势,但幸福生活权至少具有同样的传播优势。首先,幸福生活权诉诸于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当然偏好,具有超越地域与文化差异的普遍性,这使得它具有修辞优势,对幸福生活权异议必然要承担繁复与反常识的论证义务,论证成本高,因而反对幸福生活权的话语容易传播受限而导致传播不经济。其次,当今时代是人权的比例时代,人权话语传播固然依赖修辞,但最终和根本上还是要建立在比例逻辑的说服力之上。相对于个人自由权优先违反比例逻辑,幸福生活权具有符合比例逻辑的优势;在比例逻辑之上,幸福生活权能够实现修辞与逻辑的一体化,具有更强的话语竞争力。

4.建立以幸福生活权为最大人权的立体话语传播体系。

在既往国际人权话语传播中,我国一般性主张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我国基本人权体系奠定了一个更具普遍性的人权形式与目标,形成了结构更为完善的基本人权体系,这对提升我国人权话语的国际竞争力并取得优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对于个人自由权话语,中国的人权话语传播与竞争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人权话语自信,既要构建人权话语主体性,又要构建人权话语通约性,防止人权话语自我边缘化。相对于西方将人权话语建立在基督教教义或/与唯心主义及形而上学之上,马克思主义哲学之于人权理论有着明显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优势,加之比例逻辑对西方人权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侵入,其传统自由主义人权理论被结构性削弱,中国应有充分的人权理论与实践自信,与西方展开人权话语竞争。我们完全可以利用人权的比例逻辑,建构起人权话语的主体性与通约性,防止自说自话,自我边缘化。

第二,针对西方的人权话语攻击,建构与解构并举,赢得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传播优势。尽管西方统治阶层利用个人自由权优先的话语压制其社会内部对幸福生活权的追求,但幸福生活权在西方社会的左翼中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我国外交领域可将幸福生活权的理论与实践作为人权话语传播的重要内容,以促进西方社会内部对幸福生活权的理解与主张,进而破解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形象的贬低性建构,还可对这些国家以个人自由权为借口试图压制中国的社会动员产生解构作用。

第三,建立基于幸福生活权的生活水平优势,最终赢得人权话语竞争。西方个人自由权优先甚至绝对的主张违反比例逻辑,其实践必然要背负超越其收益的巨大社会成本,因而其保障不仅仅依赖于税收,更依赖于基于不公正国际经济、政治与军事秩序的资源掠夺,并通过相对于非西方国家的生活水平优势来“论证”其合理性与优越性。在不依赖国际掠夺而依靠自身力量的条件下,中国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人权,以幸福生活权为最大人权,并在这种人权体系下实现各种人权的优化与最大化实现,在给定资源的条件下,不断提高人权主体的生活水平,建立基于这种人权体系的生活水平优势,是最终赢得人权话语竞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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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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