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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选择

黄风 楞个想 2022-09-24

本文节选自「论犯罪与刑罚」导读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 1 版,原标题:「犯罪——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选择」,作者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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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的刑法学说有一个特点,它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也就是说,它不是根据当时存在的刑法的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系统地注释其条文。


贝卡里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刑法哲学,它根据哲学原理探讨并解释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需要刑罚等刑法范畴的基本概念和问题,这种哲学解释由于综合了大量人类认识的新发现,因而比纯粹的法律解释要深刻得多。


另一部分是刑事政策,它根据对基本刑法概念和问题的哲学探讨和解释提出犯罪控制的法律对策,比如,根据对刑罚本质的哲学认识,提出为发挥其效能在立法和司法中所应当遵循的规则。


贝卡里亚从唯物主义的感觉论出发,认为人的意志是受物质生活需求支配的,因而人同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一样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自然物体所遵循的力学规律也同样影响着人的意志和行为。


他写道:“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个人之所以为自己的享乐而破坏社会契约,是因为支配其行为的是“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


注意到贝卡里亚在解释人为什么犯罪时的决定论倾向,约翰·哈根指出: 


贝卡里亚注重犯罪的两个首要原因——经济条件和坏法律。一方面他指出财产犯罪主要是由穷人实施的,并主要出于必然性。另一方面他认为对某一犯罪的过于严厉的刑罚可以遏止一些人犯罪,但同时却使另一些犯罪在对比中具有吸引力。因而他认为,严酷的法律可以通过减少人道精神来促使人犯罪。


哈根的论述是有充分根据的,的确,贝卡里亚并不是简单地以意志自由论来回避对犯罪原因的探讨,相反,他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


虽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没有设专章探讨这一问题,但如果把分散在各章中的论述集中起来,人们可以发现贝卡里亚的解释贯穿着统一的机械决定论观点。




为什么会出现强盗和杀人犯?

贝卡里亚借犯罪人之口说,是因为穷人和富人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富人对穷人不但一毛不拔,而且还使他们遭受着空前的痛苦,“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面对这种巨大的不平等,一些人就决心以自己的勇敢和冒险去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获得自由愉快的生活。


他们以自己的行为“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得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的人面前,面如土色、丧魂落魄”。




为什么会出现偷窃活动?

这同样是由于财产的不平等所造成的。一无所有的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必然会采取一切手段满足生活的需求。


因此,“一般说来,盗窃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所有权 可怕的、也许是不必需的权利 为他们保留的只是一贫如洗的地位”。




为什么会出现走私活动?

关税越高,渔利就越大;随着警戒范围的扩大和商品体积的缩小,人们走私的欲望和走私本身的便利性都在增长,走私成了比盗窃更加安全、可靠并能获得更多“油水”的牟利活动。人们这种冒险活动的规模是同他们“侥幸获取的利益”成正比关系的。




为什么会出现通奸现象?

因为“在一些地方,世袭的偏见维系着婚姻关系,家庭的权威使人结合和分离”;另一方面,人的性需求却是“先天的”,“甚至是社会的奠基石”,异性间的吸引力像是“宇宙的重心力”,它往往随着阻力的增长,变得更加强烈和旺盛。


因此,在那些没有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地方,性需求的满足就采取通奸这一非法的形式实现,“脉脉秋波就悄悄地切断了婚姻关系,而世俗道德对此也无能为力”。




为什么妇女会犯溺婴罪?

这也是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作出的必然性选择。溺婴的妇女一般都是未婚的母亲,私生子会给母亲以至整个家庭带来耻辱。妇女“在面临或者蒙受耻辱或者杀死一个还不能感知灾难的生命这一抉择时,怎么会不选择后者,而选择那条必将使她自己和不幸的婴儿都遭受痛苦的道路呢?”


…… 


贝卡里亚还注意到,人的欲望、性格和风俗同所在国的气候、人口及地理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他认为人的性欲“在相同的气候条件下,保持着一个稳定的恒量”,法律如果违背这一自然规律,性欲的满足就会采取非法的途径实现。


犯罪同国家地域的扩大成正比关系,由于帝国是通过对其他国家的征服来扩张自己的领土,因而“越轨行为是随着帝国疆土的扩大而增长的。由于民族感情被随之削弱,个人能从自己的越轨行为中捞到好处,增强了犯罪的推动力”。


人口的增加也常常是导致犯罪率提高的因素,因为一个国家的人口越多,私人利益就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就越难以使它们直接同公共利益相结合,“每个成员变成了整体中越来越小的一部分。如果法律不注重增进共和国情感,这种情感将随之减退。


社会,就像人的身体一样,也有一定的发展限度,超越了这些限度,必然会引起经济上的紊乱”。


贝卡里亚相信人的行为受环境影响的另一个证明是他特别注重教育的作用。他同爱尔维修一样认为教育是万能的。


贝卡里亚明确指出,完善教育这个问题“同政府的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愚昧野蛮的社会里,固陋的迷信压迫着人道;吝啬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着少数人的金柜和王位;到处发生着隐蔽的背叛和公开的残杀;贵族成了平民的暴君;福音真理的牧师每天都用沾满鲜血的双手抚摸慈善的上帝。这一切都只能教人以虚伪、奸诈和残暴。


国家依靠酷刑维持其统治,实际上是在树立残暴的榜样,纵容人类流血,并使人的心灵变得麻木不仁。在这种残酷的环境下人们得到的教育是什么呢?


他们也许会这样想: 


杀人被说成是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实施它。这一事例使我们获益匪浅。过去,我们根据一些描述,把暴力致死看做一种可怕的场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做是一瞬间的事情。对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而几乎尝不到死亡痛苦的人来说,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


因此,刑罚最残酷的年代和国家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年代和国家。犯罪往往是社会自己教给人们的,是社会的野蛮和蒙昧状态的自身产物。


既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以及文明状况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贝卡里亚看来,铲除犯罪的根本办法就是改善这些条件和环境。


国家应该用民主取代专制,使法律不是为某些阶层服务,而是为全体人民服务;努力提高同每个公民密切相关的福利,使福利资金的雄厚程度成为周围国家所无与伦比的;采取一切办法消灭或减少可能引起动乱的社会因素···


同这些预防犯罪的积极措施相比,刑罚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措施,它只不过是通过“易感触的力量”给人以肌肤之苦来抵消犯罪的促动力,它不可能消除犯罪的根源,甚至如果使用不当还可能成为新的动乱的原因。


贝卡里亚写道:


我并不希望减少对上述犯罪所应当施加的正当威慑。然而,当我指出它们的根源时,坚信能从中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 即必要的 。




﹣End﹣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伏尔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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