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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先生的一张新式征婚启事

夏晓虹 楞个想 2022-09-24

 

蔡元培先生的一张新式征婚启事
(本文摘自夏晓虹老师《晚清文人妇女观》)转载自博雅讲坛


蔡元培于1902年新年与黄世振在杭州结婚。


此前,因媒人纷集,蔡乃提出择偶条件:(一)女子须不缠足者;(二)须识字者;(三)男子不取妾;(四)男死后,女可再嫁;(五)夫妇如不相合,可离婚。而“媒者无一合格,且以后两条为可骇” 。


其中第一条,亦见于《夫妇公约》:“保身之术,第一禁缠足。” 第三条《公约》虽未明论,但“夫妇”对举,已包含一夫一妻之意。征婚时特别标举男子不娶妾,以与对女子不缠足的规定相应,更突出了男女平等意识。至于最可骇怪的四、五两条,不过是前引《公约》之五、六则的嗣响。蔡元培作为男子一方既可再娶,女子当然也可再嫁;离婚不同于男子单方面的休妻,也可以是女子的“自去”。这种体现男女平权的婚姻观,与礼教中的女子“从一而终”及男子的“七出”特权完全相左,难怪不见容于流俗。


在蔡元培征婚的当年,这般条件已是悬的极高,故“久不得当” 。幸好有黄炽昌这样一位“官僚中不可多得之人物”,使“其子女皆受相当教育,女子不缠足” ,而蔡氏又有幸于余杭叶祖芗家中观赏到黄世振颇有功力的字画,始由叶作媒,喜结良缘。结婚之日,也改行新礼,“不循浙俗挂三星画轴,而以一红幛子缀‘孔子’两大字”,以拜孔为大礼。最新潮的还是“开演说会,云,以代闹房” 。而演说的中心话题,又是男女平权:“来宾陈介石引经据典,畅说男女平权理论;宋平子更主张男女应以学行相较。蔡则于答词中,表示学行固有先后之分,就人格言,总是平等。” 其中关于宋恕的演讲,详述内容则为:宋与陈相反对,“主张实事求是,反对平等之说,因戏曰:‘倘黄夫人学行高于蔡先生,则蔡先生应以师礼视之,何止平等?倘黄夫人学行不及蔡先生,则蔡先生当以弟子视之,又何从平等?’”由此才引出蔡氏关于人格平等的答言 。


从选择西历元旦为结婚日,到整个婚礼的进行,无不现出刻意营造的新意,与蔡元培的新人物身份正相称。无怪乎其“独摈绝俗礼”的做法,在“风气尚塞”的当时,会引起“人以为异”的反响 。


时髦的西式结婚照

而无论征婚还是结婚,蔡元培所要标举的新风尚,都以男女平权为宗旨。不过,从其悬挂孔子之名,以及“虽治新学,然崇拜孔子之旧习,守之甚笃” 的自述,不难看出蔡氏的出新并非完全不顾及传统伦理。尽管他择偶一定要列出男女双方有离婚的权利,然而实际上,蔡元培自己从未将其付诸实行;并且,在征婚同年写作的《家道论》中,他还发表了“与齐不改、从一而终为男女应守之公义”的截然不同的议论。但既有“尤不可不慎之于始,当视为极正大极紧要之事” 诸语在,蔡氏的苛求于前,正保证了婚后“与齐不改、从一而终”的实现。甚至十年后,当他就任中华民国教育总长之时,提倡在“新教育”中加入“公民道德”一项,以法国大革命所标揭的“自由”、“平等”、“亲爱”为基本要义,也仍袭用儒家术语一一作解。如谓:


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毋加诸人。《礼·大学》记曰: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平等之谓也。古者盖谓之恕。


这使我们明了,起码在蔡元培与黄世振结婚时,男女平等仍然归属于道德修养范畴,作为一种个人美德而被肯定。陈独秀所说“其实男子如果实行男女平权,是需要强毅的自制力之道德的” ,正可提供有力的证明。


 妇女解放运动到今天为止,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两性平等、两性平权和两性同格。早期的女性主义者与最初的女权运动通常被称为“第一波女性主义”(the first-wave),而1960年之后的女性主义被称为“第二波女性主义”(the second-wave)。也有第三波女性主义(the third-wave),三个“波”之所以如此称呼,是因为就像海浪般,一个接一个永不间断,后来者运用了前行者的贡献与资源。

在当日,能够接受蔡元培征婚条件的人,也算得上新女性了。不过,如同新人物蔡氏的仍尊奉孔子,新女性黄世振也曾有割肌疗父之举。蔡元培1919年自述生平时,讲到与黄氏结合一段,除谓其“天足,工书画”,还特意道及“孝于亲(曾因父病刲臂)” ,表明蔡对此点其实极看重。蔡元培所要寻找的,并非是反抗“三纲”的女革命家,而是在家为孝女、出嫁为贤妻、生子为良母的才媛淑女。尽管在与黄结婚同年开办的爱国女学校中,他“不取贤母良妻主义”,乃是因为激于革命思想,欲借女校“造成虚无党一派之女子” ,如家庭观念重,显然会妨碍暗杀计划的实施;但更好的办法还是二者合一,并且也存在可能性。蔡氏后来表彰赵声之妹赵芬夫人“出则为革命党,处则为良妻贤母,尤与寻常女子不同” ,可视为其理想的女性典范。因此,1913年在上海城东女学演讲中,蔡元培才会表示养成“贤母良妻”,亦是女子教育的紧要内容:“有良妻则可令丈夫成好丈夫,有贤母可令子女成贤子女,是贤母良妻亦大有益于世界。” 直到1927年发表的文章仍然认为,“良妻贤母,不得不认为对于现代女子最主要(手稿作“最正当”)的要求” 。实际上,在家庭范围内,蔡元培从未放弃过贤妻良母的主张。


人类社会史上,人权的概念已有了200多年的历史,但人权概念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不包括女权。1791年法国大革命的妇女领袖奥兰普·德古热发表《女权与女公民权宣言》,女性主义运动拉开序幕。“宣言”开宗明义,认为“妇女生来就是自由人,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两年后这个宣言的作者就被她过去的男性同党推上了断头台。

蔡元培“慎之于始”选中的黄世振与周峻,确都是完全合格的意中人。黄去世后,蔡撰《祭亡妻黄仲玉》文,情词并茂,对黄氏的品德多有表彰。既谓“汝孝于亲,睦于弟妹,慈于子女”,又云:“汝自幼受妇德之教育,居恒慕古烈妇人之所为。自与我结婚以后,见我多病而常冒危险,常与我约,我死则汝必以身殉。” 在一个开明家庭长大的黄世振,照样自觉恪守传统妇德对女子的基本要求,直至贞烈观念。


女权主义在中国最初由李大钊、陈独秀等男性推动和倡导。图为晚清的女子学堂。

而如果说蔡元培的第一次征婚尚属悬格以求,颇具浪漫色彩,第二次的择偶条件——(一)原有相当认识;(二)年龄略大;(三)须熟谙英文而能为先生之助者 ——便更为现实,乃因人而设。蔡氏先已属意于爱国女学校时期的学生周峻(养浩),因请关系人介绍,于1923年7月在苏州成婚。周氏的家庭与黄家不无相似处,周母甚或比黄父更开通。她“自少喜读书,明大义,不屑屑注意于女工、烹饪等事”。在一般人尚不信任新式教育之时,她不顾家庭的经济困难,毅然迁居上海,分送子女入爱国学社与爱国女学校读书。儿女婚嫁,周母也“一听其自由,不加以强迫也”,故周峻到三十三岁始与蔡元培结婚,这在当时极为少见 。周峻同意与蔡结合,自然是接受了做工作助手的条件。不过,从结婚之日始,蔡便以朋友待周。婚后十日,蔡元培即携周峻及子女出国赴欧洲。在结婚照上,蔡氏题诗一首曰:


忘年新结闺中契,劝学将为海外游。

鲽泳鹣飞常互助,相期各自有千秋。 


以后文中也每称其为“养友” ,得其助力不少。



从王昭到黄世振再到周峻,蔡元培的身份不断改变,先为导师,继为夫君,终为朋友,家庭中双方的地位确乎越来越平等。这与蔡氏晚年对男女平权的认识加深不无关系。平等不再只是男性对夫权意识的自我克制,显示了个人品德的完善,而已与更深层的社会改造联系在一起。在前一种状况下,“平权”充其量只能做到如蔡元培对于王昭的“使君一切申其意”,在家庭问题上有同等的发言权,却无法改变“夫为一家之主,而妻其辅佐也”、男主外女主内的旧格局。蔡氏先前就夫妻关系所作的论述之所以仅限于人格平等,而为事实上的不能平等留下诸多空隙,原因在此。



戎马书生马叙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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