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奉先 文
截止到第13届全国人代会,建国以来,中国已出现过7位国家主席、一任共和国名誉主席。他们分别是:
1、毛泽东(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2、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
1982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则是:
3、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4、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5、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6、胡锦涛(2003年3月15日—2013年3月14日)
7.习近平(201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自1954年开始设立。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国家。
根据共和国宪法,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按宪法,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的元首。如果主席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杨尚昆开始,国家主席一般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或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国家副主席继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至新的国家正副主席人选产生为止。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
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设置国家主席则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
二、国家主席制度正常运转时期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
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
三、取消国家主席时期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
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四、国家主席制度恢复与发展时期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
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5年4月经过了四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以确立。
此次换届选举,是“82宪法”实施后的第7次。“82宪法”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同时,也确定了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国家领导人的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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