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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锁定后不得投标!

来源:杭州市城建委

近日,杭州建设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具体表现在: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调整修订依据。删除已失效的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增加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等2个文件。

2、调整适用范围。由“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调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市项目经理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3、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一是项目经理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的变更负责,项目经理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企业应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证明、更换原因证明材料、原项目经理和更换后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授权书、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项目经理变更登记。二是建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留存现场供监管部门检查。

4、强化项目经理合同履约管理。对于项目经理不能严格按合同履约需要变更的,一方面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另一方面更换项目经理的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同时对于频繁更换项目经理以及中标后立即更换项目经理的同样纳入信用评价。

5、调整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标准。一是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18分时,由施工企业组织项目经理开展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市建委在信用平台公布项目经理信用扣分情况。二是调整部分信用记分条款以及信用记分会值,使信用评价更加合理。

6、调整项目经理竣工销号权限。按照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竣工销号由相应监督机构负责办理。

7、强化项目经理到岗履职。项目经理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经理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经理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8、删除不适用条款。一是删除执业卡相关条款,今后均使用身份证进行统一管理。二是删除暂离加锁、完工销号等与省诚信监管平台不相适应条款。

9、调整项目经理锁定状态。结合工作实际,删除不适用的锁定状态,锁定状态主要有:入围加锁、中标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加锁等,处于锁定状态的项目经理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以下是正文内容: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对《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传真或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的方式反馈市建委市场处,并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联系人:谢坤

联系方式:0571-87020712,0571-87021901(传真)

邮箱:jwscc@sina.cn

附件:

1、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主要修订内容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属地范围内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授权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在职项目经理的有关资料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项目经理工作单位调动或者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注册建造师级别、专业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对信用平台的信息进行变更,确保项目经理信息准确。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平台将自动予以锁定。施工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平台方可解锁。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经理市场活动情况实施加锁制度,锁定状态主要有:入围加锁、中标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加锁等,处于锁定状态的项目经理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项目经理在职证明。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开标时锁定项目经理;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入围后锁定项目经理。

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区(县、市)招标办签署履职承诺书(附后),并录入信用平台,限监管部门查阅。

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招标办签署履职承诺书,并录入信用平台。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企业需提出申请,并征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经理。

(一)项目经理长期缺岗和缺位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二)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四)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的;

(五)项目经理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因第(一)、(三)、(四)、(五)情形更换项目经理的,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处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1%。

第十八条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项目经理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企业应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证明、更换原因证明材料、原项目经理和更换后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授权书、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项目经理变更登记,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相应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项目经理竣工销号手续,解除项目经理锁定。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经理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经理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留存现场供监管部门检查。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及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联动信用管理。凡项目经理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施工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四条  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情形因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平台,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一定分值时,由施工企业组织项目经理开展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同时,市建委在信用平台公布项目经理信用扣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委托市质安监总站开展市本级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委托市建管站开展市本级项目的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委托市招投标办开展市本级理项目的项目经理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经理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 月 1 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经理履职承诺书

(施工企业) :

为切实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全面工作。对现场的施工人员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依法行使签字权。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五、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在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不调离本项目经理岗位,若确实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则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经理及其从业单位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信用信息行为形式

1

项目经理个人承担工程业务

2

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个人行为扣个人,企业行为扣企业)

3

注册于注册单位的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

4

在注册单位以外重复缴纳社会保险的

5

项目经理工作单位调动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1个月内,施工企业未将信息变更情况输入信用平台的

6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不配合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注册的

7

项目经理与注册所在施工企业没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之一的

8

资格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在开标时变更项目经理

9

中标施工企业无故拖延建设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的

10

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工作时间的80%

11

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

12

第十七条第(三)、(四)、(五)情形因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

13

同一个项目更换项目经理2次(含)以上的

14

中标后3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的

15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个工作日内未向建设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的

16

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3个月内,施工企业未更换项目经理的

17

项目经理变更后未及时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

备注:信用记分分值根据信用记分标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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