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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接触就没有责任?不!
案件回顾
经查,三轮车驾驶员陈某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于10月31日被查获。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导致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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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接触事故
顾名思义,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
例如在路上,前方车辆在没有打任何转向灯的情况下忽然变道或加塞,后方车辆为了避免与前方车辆碰撞,猛踩刹车或打方向造成后方车辆事故,前方车辆也要负事故责任。这就是无接触事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案例
根据监控视频和双方当事人描述:两车虽未直接发生碰撞,但大货车左转弯通过路口,与直行通过路口的银色轿车避让举动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大型货车驾驶人李某左转弯通过路口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主要责任;银色轿车驾驶人刘某因通过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2
“非接触交通事故”如何来划分责任?
8月15日7时48分,刘某驾驶的鲁R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菏泽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与人民路口时,为躲避由北向西右转弯的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后,吴某认为双方车辆并未发生接触,与他无关,便驾车驶离现场。经查,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吴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来源:山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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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交警
核发:陈默
审核:李欢
编辑&排版:周国庆 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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