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这是谁的小手?被“粉丝”举报了:赣AD81355、赣M49551.....

文明交通编辑部 南昌交警
2024-11-12

点蓝色字关注“南昌交警”

“嗖”

一张餐巾纸从车窗里飞出


“天上掉馅饼”是好事发生

但是

车窗抛物

只会引来祸事


  一辆黑色小车在行驶过程中,副驾驶位乘坐人员向车窗外随意丢弃一个矿泉水瓶,导致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避让不及,轮胎碾压水瓶造成车辆打滑,电动车自行驾驶员倒地受伤


车窗抛物

是“十大不文明交通行为”之一扔掉的不仅仅是垃圾

更是您的文明素质

以为背着交警干“坏事”
不会被发现?
咱粉丝“随手拍”已完整记录下来

你已经被摄录举报

1

网友举报


违法地点:昌东大道杭州路口

违法车牌:赣A2V805



2

网友举报


违法地点:高新南大道洪腾高架下面

违法车牌:赣A3CS12



3

网友举报

违法地点:国泰路

违法车牌:赣M49551



4

网友举报

违法地点:高新南大道

违法车牌:赣AD81355



5

网友举报

违法地点:北京东路

违法车牌:赣ADC3108


为什么要对车窗抛物这么“较真”?
因为危害真的很大

甚至会造成生命危险



后车发现前车抛物时,后车驾驶人可能会受到惊吓或为躲避垃圾紧急换道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前车突然扔出矿泉水瓶等硬质垃圾时,极有可能因风速和加速度等原因直接撞击后车,如砸到后车挡风玻璃,这时这些垃圾就可能变成一个个“炸弹”。

如果是类似垃圾袋、纸张之类的软垃圾则随着风速会飘起来,瞬间阻挡后车视线,导致追尾或刮擦事故的发生,甚至有可能车毁人亡。




车窗抛物

法律链接


从法律角度来说,随意抛物其实是一种故意行为,明知会产生严重后果而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可能会触犯交通肇事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如果你在路面看到车窗抛物
“小手手”
记得举报!举报!举报!

“车窗抛物”举报!速来!



市民发现“车窗抛物”行为,可采取拍照或录视频方式记录,并发送到邮箱zdccpwjb@163.com进行举报。有效举报内容包括图片、视频画面清晰、能连续完整反映违法全过程,同时需在邮件里注明违法时间、地点、被举报车辆号牌信息等具体情况。经核实后,给予50元奖励。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告别“任性”车窗抛物

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



荐阅读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南昌交警

核发:陈默    审核:周国庆 

校稿:谢莉娜 编辑&排版:金凤

戴上头盔你最美,争做南昌文明人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南昌交警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