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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在整治行动中,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获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承诺。对通过告知承诺、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在获证后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和后置现场审查,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督促获证企业完善管理机制依法合规生产。对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和认证机构撤销其资质证书。对不再从事重要工业品生产的企业,及时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探索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合法举报质量违法行为。对故意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严惩重罚。督促销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求重要工业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抓紧建立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健全销售台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无生产许可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和不合格、假冒产品进入市场。
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强化风险监测预警
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办理撤销生产许可证手续。
对于无证生产、拒不整改、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企业,依法严厉惩处。
对在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违法行为。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依法将违法企业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及时推送相关数据,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