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冕宁司法档案中的“夷兵”及其功能考察|马靖然
清代冕宁司法档案中的“夷兵”及其功能考察
马靖然|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载于《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清代冕宁县作为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国家治理开始深入基层社会,为了适应当地民族社会管理的特别需要,当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是通过招募当地“夷民”到流官衙署中充当“夷兵”,作为地方流官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辅助人员,保证国家在处理当地少数民族民政、治安、司法等事务时有熟悉当地“夷俗”的衙吏。由于“夷兵”实行定期轮换,所以称为“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的核心是“夷兵”,“夷兵”从职能上看,最初是作为地方治安保安人员,但在现实中往往成为流官和夷民之间在民政、治安、司法事务管理中的中介,具有沟通官方与民间信息、促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融合与互动、弥补外来官吏地方民族事务管理能力不足等功能。总之,“夷兵换班制”是清代地方流官衙署在西南地区治理时针对特定地区设置的一种变通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治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冕宁县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凉山彝族自治州北部,自汉代开始,中央王朝就开始在冕宁行使管辖权。清代时在当地主要居住着彝、藏、汉三个民族。冕宁司法档案对当地的改土归流情况有较详细的记载。“以上土千百户共十四员,均系西番苗裔,康熙四十九年报明招抚土司番蛮等事案内,投诚归顺授职。原属营员管辖,于雍正六年,为仰仗天威等事案内改土归流,所有应纳粮石,招于各土千百户名下,赴冕山营完纳。雍正十二年改土归流,夷粮请归文员征收案内,将各土千百户粮石详归文员管理。其部落户口仍听各土司约束。”清改土归流后,地方事务交由流官衙署管辖,而清代地方流官采用的是回避及异地为官制度。从当时冕宁县职官档案记载看,当地从知县到典吏,分别来自湖南、河南、贵州、山西、顺天府、浙江、江西、江苏、广西、直隶、山东等地,没有一人是当地人员。这样带来一个问题,外来官员如何治理一个与自己生长所在地文化差异较大,民间习俗迥异,语言文字不通的陌生地区?冕宁司法档案呈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夷兵”事实上对外来流官在冕宁地方的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此,学术界鲜有研究。本文将依据相关档案材料,对“夷兵”在流官衙署中的作用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以求教于学界。
一、 “夷兵”的含义
依据有限的文献资料,“夷兵”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少数民族士兵,如两汉三国时期“以夷制夷”策略下的“夷兵”。洪廷彦认为:“汉朝统治者招募各族人民为兵,可以说从高祖时已开其端”,“夷兵在边兵中占绝大比例,成为帝国的主要劲旅”。上官绪智对两汉时期涉及“以夷制夷”内容的史料进行了梳理,认为“两汉政权运用‘以夷制夷’策略的时间长,次数多,地域广,使用‘夷兵’的范围亦大”,“无论是制匈奴、西域、西羌,还是制南粤、西南夷、乌恒、鲜卑等,除使用汉兵外,通常都使用‘夷兵’”。这里的“夷兵”即指被征召作战的少数民族士兵,其主要功能是作战。二是指清末入侵中国的西方列强军队,如魏源在《海国图志》中提出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清代官员张维屏的《三将军歌并序》中的诗句:“夷犯定海公守城,手轰巨炮烧夷兵。夷兵入城公步战,炮洞公胸刀劈面。”“英夷犯上海,公守西炮台。以炮击夷兵,夷兵多伤摧。”上述的“夷”和“夷兵”均指外国人和外国士兵。冕宁“夷兵换班制”中的“夷兵”不同于上述两种含义,其功能不在于作战,而在于协助官府维持治安、处理官府差役等,本质上是一种特别性质的官府衙吏。
在冕宁的地方档案中还出现了一个与“夷兵”相似但不同的概念,即“土兵”。如咸丰《冕宁县志》中有记载:“各土职有设土兵者如白路、虚郎,多者四名,少者二名。”同治二年九月十四日一份札文中记载:“札仰该土百户,查照来札事理,即速带领干练土兵,在于昆连西昌路交界处所要隘防堵,俾免窜越,是为至要。”可见,土兵是指大小土司、土目的兵。土兵需要服从于大小土司、土目的命令,而“夷兵”是“赴县充当”“沐恩教泽,体恩办公”“办理夷务”,是受命于流官县衙,主要职责是处理与夷民相关的事务,是到流官衙门供职服役的特别的少数民族衙役。
“夷兵”也不同于“汛兵”,“汛兵”属绿营兵,即汉兵。在清代兵制中,“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所属皆为‘汛’,是军营的基层组织”。清政府在冕宁置县设学,“四营卫其内,土职捍其外”,设有冕山、靖远、怀远、泸宁四营,有千总、把总、外委等34员,其所管士兵皆称为“汛兵”,其功能主要是驻守边防关隘,避免野夷生番来犯,稳定地方治安,以保地方安宁。如《冕宁县志》记载“雍正五年征剿夷人,既平,设泸宁营镇之”。故“夷兵换班制”中的“夷兵”也不同于“汛兵”。
在对“夷兵换班制”进行考证的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个需要鉴别的概念,即“番役”。据张德泽先生介绍,雍正四年设管辖番役处,乾隆二十四年曾一度裁撤,旋又设立,但此处的“番役”与本文的“夷兵”还是有着根本的区别。依据张德泽先生的考证,番役处“其官员有值年司员二人。以内务府官兼充,以下有笔帖式四人,番役(捕役)四十人,正副头目各四人,掌缉捕之事”。据此,“番役”并非指少数民族在衙门当差的衙役,而是番役处的捕役,承担缉捕的职能,属于清朝廷的正式官员。
综上所述,冕宁“夷兵换班制”中的“夷兵”不是指具有作战功能的少数民族士兵,而是指清改土归流后,流官衙署为了便于管理民族地区而设置的,由当地少数民族主要是彝族充任的,协助当地衙署管理地方民族事务,发挥着上接流官衙署下承地方少数民族群众功能的一个特殊群体。“夷兵”任职期限很短,“夷兵换班,历有定章,一月一换,有案可考”,故称其为“夷兵换班制”。
二、清代冕宁“夷兵”的产生和发展
由于资料的限制,对于“夷兵”何时产生,尚无明确史料加以佐证,不过从咸丰十一年二月初九(公历1861年3月19日)的一份“夷兵”约租、日列等的诉状中,似可看出“夷兵”产生于咸丰六年以后(公历1856年)。该诉状有这样一段称述:“为诉明电察事。情夷自祖遗业,守分苦耕,毫不滋非。因咸丰六年,越西、普雄各处野夷出巢滋扰掳掠,前任李县主请兵剿贼。平息之后,恐夷匪复来扰害,沐恩招夷兵十人,在案办公。” 这是一份“夷兵”约租、日列等因王千户妄告其等串通熟夷掳劫而提出的诉状,其中可以看到咸丰六年,李县主平息了越西、普雄各处的野夷滋扰掳掠后,特招募夷兵十人“在案办公”。这份材料明确提出了“夷兵”这一概念,并且指明了“夷兵”产生的原因和大致时间。同治二年,在流官县衙修建了单独的“夷兵房”,“署知县徐灼于大堂前添修过厅三间,头门内东旁夷兵房三间”。这说明,“夷兵”应该产生于咸丰六年至同治二年之间较早的时候。
同治年间,“夷兵”的功能进一步丰富,还承当了人质的功能,即政府要求各支猓夷在投诚后,须派一至两人到县城充当“夷兵”,以避免夷人投诚后叛变。在同治二年三月初一日的一份正堂李的饬文中记载:“饬调黑夷约租等赴县充当夷兵保路由。”根据三月初二县刑房的一份点名单,“夷兵”赴县后归属于刑房当差。根据同治年间一份时间不详的清册记载“□□□□(虚缺号代表文中的缺字或无法辨识的字,一号一字,全文同此。)用知县为造报事,遵将奉查冕宁县夷兵所,受管夷兵所投诚为质猓夷花名清册赍呈”可以看出:第一,冕宁县当时设有专门的“夷兵所”;第二,“夷兵”主要是因“投诚”而被“为质”。在花名清册中可以看到来自六个地方(城北马安山、城东百浸水坝、城东北茶园、城东热咱、城北小路拉马房、城北小路拖乌)、六个不同家支(马安山谢家支、戈吉支、大堡支、罗乌支、铁黑支、拖乌谢家支)的为质“夷兵”,其中黑夷15名,白夷11名。根据清册还可以看出,各家支的“夷兵”可以只出自黑夷,或者由黑夷和白夷组成,没有只出自白夷的“夷兵”。这可能与“夷兵”不但是各投诚夷支的人质,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夷务的职能有关,单纯依靠白夷无法发挥管理夷务的功能。
遗憾的是,所能看到的同治年间的史料并无有关“夷兵”选任条件或标准的内容。也许是因为年代更近,档案史料保存相对较为完整,光绪年间关于“夷兵”的史料较为翔实。在下面两份光绪年间的史料中,可以看到选择“夷兵”的两个基本条件或标准,据此,可以将“夷兵”分为两种最基本的类型:夷支首领的儿子或侄儿,夷支中较为能干的人。
材料一:光绪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保状
具保状。文生丁玉涵、贡生赵殿香、王敬成、陈志士,文生陆志端、陆廷佐、叶世荣、赵绪经、邓文衡,武生陆启俊、陈源彪、赵绪鉁,团首邓启俊、王三超、陈志彪,总团赵绪淮,团首贾世礼,文生赵绪珖,满吏姜鸿京,地保赵定邦,粮民周建亭、丁之恒、赵绪亮、王兴、周两班,领役蔡升、张贵、王泰、叚云、吴春、王俸、李云、金坤等,为据情禀明恳请察夺事。缘黑夷蝉都等投称等情前来,立出承认更换夷兵,保境清平,永不滋事文约。罗洪一支黑夷蝉都,住牧小格达纳粮。落马一支当家使娃宜贵,住牧街街纳粮,汉呷儿住牧巴堡纳粮,乔长命住牧可家落纳粮,木哩住牧杀叶马纳粮,呼雀老三住牧和尚冲纳粮。落洪一支黑夷兵呷耳住牧野鸡洞,谢家一支黑夷兵落密住牧羊落。情落乌一支黑夷合都在案羁縻食粮,至今数载,未曾更换。现今年已衰迈,旧疾时发,诚恐一旦身故,无从着落。夷等思维合都支属甚众,其亲支等更多得力,伊胞兄义着有子八人,长子名姑鸡子,年三十二岁,岳家□□□;次子依乌,年二十九岁,岳□□□;三子依咧,年二十六岁,岳家则□;四子阿牛,年二十一岁,岳家戈鸡天呷;五子鸡鸡,年十六岁。小婆子所生大子咡哒,年二十九岁;二子依雀,年二十三岁;三子色拉,年十六岁。岳家撒他呷呷之子,大子鸡铁子,年三十八岁,岳家嗡支;次子黑呼,年二十八岁。合都有子五人,长子阿和子,年二十七岁,岳家戈鸡撒他;次子卜姑,年二十四岁,岳家阿彻撒□,□□□□,年二十二岁,岳家领土司一支;四子卜拉,年十六岁,无岳家;五子年幼。皆已年富力强,恳照原案轮流更换,以保阖邑大小两路并四乡抢劫偷盗,夷等相商明确,众皆悦服。是以公请阖邑绅粮转恳父台,将合都令伊亲丁子侄夷等引赴来城,并请喇嘛房、拖乌、大盐井、大桥等处当事首人,以及恩案领役,眼同认识,一并请阖邑绅粮验明,其中并无白夷他支虚冒顶替情弊。如蒙更换之后,所有四乡小偷,夷等原不能廉照,至偷牛盗马大小两路抢劫等事,一力有合都亲丁子侄承担。其伊如不认真办公,有蝉都等一力承担。其蝉都等如有推卸,有木哩、呼雀二人承担。公同连环认实担保,恳请阖邑绅粮俯允,以期汉夷相安,两好无猜。是以甘愿出具连环保约,呈付阖邑绅粮公同存照为据。生等当集阖邑绅粮人等,在城隍祠会同商议,词实情真,以少壮更换老弱,较为得力。况连环认识,自与差役等私相换替,更属稳妥。似此地方得以清平,大小两路得以通畅,实为公便。伏乞大老爷台前俯赐察夺施行。
批:既据该绅等公议,准其连环保结更换,认真办公,以期地方安静。此谕。
材料一中详细叙明合都家支各子侄的情况,并且表明各子侄“皆已年富力强,恳照原案轮流更换”,“将合都令伊亲丁子侄夷等引赴来城”以便各处“当事首人”“恩案领役”能够“眼同认识”,同时也请“阖邑绅粮”们查验是否有“白夷他支”“虚冒顶替”的情形。据此可知“夷兵”是从各支系首领的儿子或侄儿中选择的,其作为人质更具担保价值。
材料二:光绪二十三年团总赵以域禀状
具禀。清乡六甲团总从九赵以域为缕陈时务恳恩□采而靖地方事。缘冕夷地极边幅,居民堡落半多埃山,汉夷杂处,夷风强盛。虽蒙周抚军办后,将得力黑夷坐质换班,事有责成。然冕邑夷人支数不一,兼首甲地方辽阔,居夷并无亲房子侄轮换供差。每守此劫彼,难保无抢劫之虞,幸仁天荣任,关心民瘼,振□团务,若不缕晰沾呈,饬各支□管百户暨各支招主,勒令伊等来城质换,地方何以肃清,首实仰体仁天,顾恤地方起见,所陈当否,伏乞大父台前俯赐,察□施行。
材料二显示在“周抚军办后”,是选择“得力黑夷坐质换班”,而此地“居夷并无亲房子侄轮换供差”,因此,赵团总才禀明县衙,要求各百户招选黑夷“来城质换”。从这份材料看,这里坐质换班的“得力黑夷”不能确定是夷支首领的子侄辈,而极有可能是当地有能力或有威信的黑夷。
需要注意的是,冕宁县地方档案中,“夷兵”并未出现在官方记载的官制或兵制当中,下面是根据咸丰冕宁县志对当时的官制和兵制进行的梳理:
材料三:冕宁流官县衙的官制(文)知县 | 典吏8名 | 抚番 县丞 1员 | 典吏2名 | 教谕 1员 | 攒典1名 | 典吏 1员 | 攒典1名 |
民壮20名 | 民壮6名 | ||||||
快役8名 | 快役4名 | ||||||
捕役2名 | |||||||
门子2名 | 门子1名 | 门斗1名 | 门子1名 | ||||
皂隶10名 | 皂隶6名 | 皂隶4名 | |||||
轿伞扇夫7名 | 马夫1名 | 膳夫1名 | 马夫1名 | ||||
仓夫2名 | |||||||
斗级1名 | |||||||
正身仵作1名 | 正身仵作1名 | ||||||
习学仵作2名 | 习学仵作2名 | ||||||
禁卒8名 | |||||||
更夫5名 | |||||||
铺司68名 | |||||||
水手4名 |
武秩 | ||
千总 5员 | 把总 10员 | 外委额外19员 |
外委千总5员 | 顶汛外委把总9员 | 额外外委5名 |
前述已知“夷兵”归属于刑房管理,但在对流官县衙的官方官制的记载中却没有“夷兵”的存在,这说明“夷兵”并不是国家在民族地区设置的体制内人员,而是基层地方政府官员基于管理的需要而自己设置的一类体制外人员。根据一份为查宁远府所属州县有无设官私卡房的会禀中记载:“惟另有夷兵所一处,高墙壁厚,在署内二堂西侧,内有夷兵二十八名,轮流常川上班当差,以保地方。该处有事,令其禀报严拿,口食米盐均由地方官捐廉支应,并无刑具,系权为羁縻夷人之所。”这段史料寥寥数语,却将“夷兵换班制”表达得较为完整,当时“夷兵”有28人,轮流上班当差,主要目的是“保地方”,主要工作是“禀报严拿”,但其“口食米盐”却是由地方官“捐廉支应”的。
三、清代冕宁“夷兵”的功能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治地方官僚的腐败,引进了“南北更调制”,规定“北人官南,南人官北”,此后逐渐形成“回避制”,一直延续至清朝。根据咸丰《冕宁县志》中的衙门清册和冕宁档案中的衙门清册可以清楚地看到,清代冕宁流官县衙,上自知县,下至典吏,全部是来自异地。这个完全由外来官吏组成的地方政府,在对一个彝、藏、汉杂居的、民族关系复杂的地区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有着其无法克服的困难:不通夷语、不懂夷俗。“夷兵”成为其在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人员,发挥着外来官吏无法替代的多种功能。
(一)“夷兵”是官方与民间信息沟通的重要桥梁
因为冕宁县的地方官吏全部是外来官吏,不通夷语、不懂夷俗是其在进行地方管理时的天然障碍,而当地夷民懂汉话的也为数不多。夷兵本身就通晓夷俗夷语,在当差过程中又了解了衙役的官方语言和国家的政令告示,因此,通过“夷兵”,实现了官方与民间在信息上的沟通,使得信息得以上下传递。
据咸丰《冕宁县志》记载,(冕宁)“东至小相岭二百里交越嶲厅界,西至糯居四百九十里交木礼刻吗界,南至黄土坡一百二十里交西昌县界,北至竹木河口二百五十里交明正土司界,东南至如昆一百八十里交凉山界,西南至虚郎二百里交西昌界,东北至铁宰宰一百五十里交越嶲界,西北至七儿堡一百六十里交木礼刻吗界”,其地势“枕长河而控吐蕃”“接建昌而锁边隅”。由于地势的原因,清代冕宁县常常出现“野夷”犯境的情形,当地少数民族常常采用挖断往来道路的方式阻碍“野夷犯境”。咸丰七年,“夷兵”日列、各角承保路径,至咸丰十一年,“野夷扰害地方”。正月二十三日,日列和各角“禀恳恩案”,要求“掘挖灵山寺背后山路”并“沐恩签唤”。但土职地保似乎并未遵从,因此被流官县衙“审讯”。土职未遵从流官县衙命令挖断出入路径的原因是“恐其山高路多,难以挖断”;而地保的理由是“(头人)刘成富所管三堡花户抗不去挖。”后“夷兵日列们承保土职回家,商同周元和(地保)等约就日子,派齐团众,一同去挖”。土百户马兴贵和地保周元和承诺“限三日内”“把野夷出入路径尽行挖断”。正月二十九日,马兴贵和周元和再次禀明:“灵山寺背后系越西地界,山宽路多,难以挖掘,为此禀明。”这项命令显然没有得以完成,因此,在二月十二日,两份甘结状再次将治理“野夷扰害地方”的重任交由“夷兵”承担。
材料五:保守路径切实甘结
保守路径切实甘结。夷兵汉家,今于老爷台前为甘结事。实结得夷兵承认看守路径,上至长乡五甲呷斯,与日列承认看守路径交界,下至长乡又三甲,高枧槽、年瓦热咱、浸水坝、桃园后山一带,不致再有野夷复出滋扰。兹夷承认保守之后,若有生熟夷匪在境滋事,一概唯夷是问,夷自认割首之咎。中间不虚,出具切实甘结是实。
县正堂批:准保结,如再有抢劫之事,定惟尔等是责。
甘结夷兵汉家
另一份甘结书为“夷兵”别租、曲列所为,与前述甘结书的内容大同小异,只是承保的路径范围不同而已。
在咸丰十一年关于“野夷滋扰地方”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夷兵”在流官衙署和土职之间上下连接的桥梁作用,首先“野夷滋扰地方”的情况及 “挖断出入路径”的处理办法由“夷兵”通报给流官衙署,由流官衙署“签唤”地方土职和团保,使这种处理方式具备了国家的强制力,因此,土职和团保未完成任务是要受到流官衙署审讯的。在此过程中,“夷兵”又“承保”土职和团保回家执行命令,有效缓解了流官衙署和地方土职、团保之间的张力,事件没有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尽管土职、团保终未完成任务,但也不是因为抗拒流官衙署,而是因为“路多人少”等客观原因。而最终防止“野夷复出滋扰”的重任还是交由“夷兵”来承担,“夷兵”通过制作甘结状的方式为整个事件作了一个了结。在这个过程中,“夷兵”起到了有效的衔接和缓冲作用,使得国家权力和地方势力之间的紧张关系得到缓和,没有形成剑拔弩张的对抗状态,在这个过程中,信息也在官方和民间通过“夷兵”得到了有效的传递。
(二)“夷兵”实现了国家法与民族习惯的融合与互动
光绪年间,冕宁流官衙署要求各夷支投诚(呈)换班,其原意应是为防止夷民叛乱,各夷支投诚后需要写立投诚结状或保状,兹举一例如下:
材料六:光绪三十一年卜提一支黑夷罗完明投诚结状
具投诚结。卜提一支黑夷罗完明,今于大老爷台前,为投诚事实结得。夷投诚,甘愿来衙上班当差,以后夷之使娃来往过路,恐汉番人阻拦。恳恩作主:其以前一切案件,恳恩免究。以后轮流换班当差,中间不虚,投诚结状是实。
结状(保状)是“夷兵”对流官衙署写立的,表示其所属夷支承认和服从中央王朝对地方的管理,它既是一份保证书,也是一份证明文件,如同给地方流官衙署的一颗定心丸,因此,流官衙署也尤为重视各夷支的投诚当班,这在下面这份冕宁县正堂吴的告示中可以看出。
材料七:冕宁县正堂吴的告示
县正堂吴示:谕尔凹堡夷人,速来投诚换班。说前老案不究,保尔身家安然。更有前模吮依,当知保家为先。何必阳奉阴违,用那推诿机关。就是缺斤短少,赌咒可以见穿。若是迟延抗叛,本县调进兵团。今差刘郑李来,再为告诫一番。投顺换班与否,立等音信回还。
在这份告示中,为了敦促尔凹堡夷人投诚换班,县正堂可以说是恩威并施,如投诚,“前老案不究”,若不投诚,将“调进兵团”。可见地方流官县衙对夷人投诚换班的重视。
虽然流官县衙采用夷支投诚后选派“夷兵”换班轮流当差的方式以保证“夷兵”所属夷支不再反叛地方政府,但其实“夷兵换班制”还带来另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功能,即促使国家法和民间习惯的融合和互动。首先,“夷兵”来源于夷人,其本身对本民族的民族习惯非常熟悉;其次,“夷兵”换班到流官县衙当差后,需要熟悉国家法的律令和程序规定,在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夷兵”其实是知晓国家和民族习惯两种规则体系的,在处理具体夷务时,“夷兵”会在自己可以掌控的范围内融合国家法律和民族习惯,因时因事因人做出妥当的处置,这种处置一定程度上也会得到流官县衙的认可,从而起到促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的互相交融和互动的作用。见下面这份“夷兵”的禀文。
材料八:光绪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夷兵”苟福等禀
为禀恳施恩事。情租租一支使娃那兹六人,今岁五月在新堡子刘家吃酒口角,杀伤魏姓,被汉团将六人送泸沽汛,转送案下。至文月,租租一支拉挡,捆去七屯汉民九人,沐恩饬夷兵等会同四甲夷兵陈长毛查办。因兹呢一支在汉甲置有田业,夷多汉少,恐酿巨祸。夷兵等说好,捆去汉民九人今已办回,兹呢一支吃血酒,认保地方不遭抢劫。沐恩谕夷等保回五人,留一人押案,夷等恐租租一支不悦,不敢承保。日后有事,不干夷涉,为此察明作主。
从这份禀文可以看到,租租一支夷民因吃酒引发口角并引起了刑事案件,六人被捕,但由于夷多汉少,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巨祸”,而实际上租租一支也已经“捆去七屯汉民九人”作为威胁。为了不激化双方矛盾,妥善处理冲突,流官衙署派“夷兵”前去处置。从“夷兵”处置的情况看,其为平息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竭尽全力周旋于国家法与民族习惯之间,不仅与夷人说和将被捆汉人放回,还采用“吃血酒”这种民族习惯使夷支“认保地方不遭抢劫”。依据此禀文所载,对于汉团转送的六名使娃,流官衙署要求“夷兵”要“保回五人,留一人押案”,而“夷兵”因“恐租租一支不悦”而“不敢承保”,通过立此禀文,希望“日后有事,不干夷涉”。从这份材料中也可以看到民族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状态,“杀伤魏姓”是触犯刑律的案件,因此流官衙署不能完全放回租租一支使娃,需要留下一人押案,但这显然不能得到租租一支的同意,“夷兵”深知民族习惯和清楚租租一支的想法,因此作出不能承保的决定。“吃血酒”和“留一人押案”充分体现了在整个刑事纠纷的处置过程中民族习惯与国家法之间互相冲突与调适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通过当差“夷兵”来实现的。
(三)“夷兵”弥补了外来官吏管理能力上的诸多不足
在冕宁一些史料中我们看到了汉族官吏在一个彝、藏、汉杂居的地方进行地方管理时的无可奈何和无能为力,如这份来自光绪四年九月初三的禀状。
材料九:光绪四年九月初三日的禀状
刑领役韩升、刘廷、陈荣、陈超为禀恳作主查办事。情屈先明等具报无□□□□一案,票差役等遵,即派差陈德、王斌、杨智前往缉拿。不料,八月二十九日,在喇妈房地□□□□夷,将陈德等三人一并掳入夷巢。役等只得禀明作主,恳饬夷兵查办,顶感无涯,为此禀乞大老爷台前赏准作主施行。批注:“雇饬夷兵查办”。
在这份禀状中,陈、王、杨三人本是缉凶办案的公差人员,却依然被“掳入夷巢”,不但不能履行公务,连性命都可能堪忧。面对此情此景,衙门的差役显得无可奈何和无能为力,因此只能禀明流官衙署求助“夷兵”帮忙,衙门大老爷也只能特批“雇饬夷兵查办”。
同治二年,百户金得禄,军功李华山要赴紫打地一代剿贼,因此需要“夷兵”租约“回家将伊落洪支夷调集使哇(娃)千余名,至青岗坪听候查点”,带赴紫打地一同剿贼,因此特向县太爷出具保状,保证租约完成调集任务后依然赴县当差。可见“夷兵”不仅对于地方流官衙署管理民族事务发挥重要作用,其在夷支中也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强的号召力,从这个层面来看也是流官县衙十分依赖“夷兵”处理地方夷务的原因所在。要在短时间调集大量夷人协同官府剿贼,也是这些外来官吏难以完成的任务,只能依靠“夷兵”来实现。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孙拉别等忽入马房沟场,致使铺户客商失落货物。后经汛团会同,拿获孙拉别等17人。此案经“夷兵”施滋说和后,“孙拉别等承认具结,保守清乡三甲乡街地方后不偷抢,两相悦服”。在冕宁的地方治理中,夷汉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经常发生纠纷,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造成较大范围的夷汉混战。光绪二十四年的两河口地方发生的较大规模的彝汉纷争和械斗,就是因为一些小事没有处理好而导致民族间的矛盾加剧。勒摹夷支在波罗汛属滋事,“途次截抢”,被龙华华击毙其中1人。勒摹夷支也杀害2名汉人,捆去多人,并且烧毁龙姓房屋一间,于是引发了勒摹夷支和龙姓族人相互间的报复行为,对当地造成了不小的困扰:“河口一带人民,男丁在家拒守房屋,妇女概已逃匿别支堡内;其大堡子之民被夷密守要隘,民人均皆无路外逸”。在解决两河口夷务中,“夷兵”的功能也充分显现出来,如协调双方“理说人命”;因“勒摹之夷不法,限期理说,该夷爽约”“又饬土目夷兵前往引诱出巢理说”;在对勒摹支夷人进行追剿时,汛团兵“跟追至公塘,林箐深密,兵单团少,不敢深入冒险,又饬外班夷人前往阻退”。(根据光绪三十一年的一份保状可知,外班夷人的功能与“夷兵”相同,疑为另一种形式的“夷兵”。兹引正文如下:“具保状。朗格一支黑夷沈长贵和切沈全福等,今于大老爷台前实保得拉妈一支。因伊人少,不能更班内班,承允外班,日后地方有事,协依铁支夷办理。倘有疏懈,惟夷等是问,中间不虚,出具保状是实。”从这份材料中可知,拉妈一支因为人少不能更班内班,而承允外班。外班可以不在县衙固定轮班当差,但遇有事,同样需要听从衙门调遣。)这些材料都显示了在管理夷务方面,“夷兵”能行衙门官吏所不能行之事,从而弥补了外来官吏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时的能力不足。
结 论
总之,“夷兵换班制”并非国家在民族地方建构的普遍制度,而是冕宁县基层政府为了便于地方管理而特别建构的一种特殊制度,“夷兵换班制”发挥了“夷兵”在地方夷务管理上的重要辅助功能。这里强调其辅助功能是由于这些“夷务”并未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的控制,仍然要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强调其重要性,是由于作为一个基本上由外来官吏所组成的地方政府,在对一个彝、藏、汉民族关系复杂的地区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有着其无法克服的困难。这些困难导致外来官吏无法单靠自己的力量实现对地方事务的良好治理。克服这些困难,实现冕宁的良好治理无疑非常重要和关键,在这方面出现于咸丰年间的“夷兵”及其所代表的“夷兵换班制”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夷兵换班制”是清代政府在西南地区进行有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