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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丨继母子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继子为继承房产,将继母告上法庭,继母则向继子讨要赡养费。一对母子、两场官司。继子女是否拥有继承权?是否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与赡养关系。

案情速递

一对母子 两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上,一对继母子对簿公堂。继子斯某的生母去世后,生父于1997年与继母陈女士结婚,8岁的斯某由他们二人共同抚养。期间,生父和继母结婚以后又生了一个女儿。
2020年6月,斯某生父突发意外离世。在生父去世5个月后,陈女士将斯某告上法院索要过去10年的赡养费20多万元,以及今后每月的赡养费1900余元。陈女士提交起诉状的两周后,斯某也将继母和妹妹告上法院,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


继承的优先级


本案中,斯某生父并未留下遗嘱,按照《民法典》继承篇关于继承的继承方式,没有遗嘱的按法定来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母子之间的赡养关系由抚养关系决定


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主要取决于和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未成年的继子女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他的权利义务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等同于亲生子女。


一般判断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主要参考以下几种情形,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受对方教育抚育的程度,家庭身份关系融合的程度。


  

《民法典》第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判决

深层矛盾


1997年斯某的父亲分到了朝阳区芍药居附近一套68平米的房子,20多年来一家4口一直生活在这里,斯某视陈女士为生母,直到两件事导致了母子二人关系的恶化。
一是陈女士对斯某的新婚妻子非常不满意。女方娘家人要彩礼钱,这让本就经济拮据的陈女士非常尴尬;而且二人在谈恋爱时,女方根本没登过门,这让陈女士认为对方非常没礼貌。二是2020年6月,斯某生父生病住院时,陈女士没给斯某打过一个电话,等到父亲濒危,才通知斯某,斯某急忙赶到医院,却没能见到父亲最后一面。
最终,原本关系融洽的一家走到了法庭相见的地步。 

析产继承案件先判定遗产的范围


这是一个析产和继承复合案由的案子,析产继承案件要先判定遗产的范围。斯某生父名下的这套房子是购买于继母和生父的婚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归继母所有,剩下50%才是属于斯某生父的遗产。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判定遗产范围之后再去找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斯某生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父母已经去世,继承人只剩配偶和子女。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当事人情况可不均分份额


一般的分配原则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均等分配,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一是有一些生活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的可以予以照顾;二是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三是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是少分或不分,跟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是尽了较多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每个案子根据不同案情具体来判定,但大原则还是均分,有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来。所以,我们有个原则叫均分,调整为例外。



《民法典》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实际情况裁量的遗产分割判决


综合考虑各方经济条件,陈女士有退休金,身体没有重大疾病,有房居住,且生父突发疾病,去世的时候年龄不大,继子斯某实际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法官最后按照均等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本案。


基于各方暂时都拿不出钱进行实物分割,在当事人都同意按照分份额这种方式来处理的情况下,最后判决继母得房产2/3的份额,继子得1/6的份额,女儿得1/6的份额。


份额多的一方可现金补偿份额少的一方


在实践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更希望拿份额更多的那一方补偿给份额少的那一方现金,哪怕拆借或者许诺一个时间把这钱补给另一方,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落地。本案是基于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在一种按份共有状态下共同持有,达成了一致。但是实际上房子是由继母女居住,斯某不可能进来住,继子的权利很难兑现。


律师提醒,类似官司有条件兑现的一定要兑现,最好不要弄成按份共有的状态,会引发后续一系列纠纷。各方当事人需要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这件事情才可能得以实现。


赡养案的判决


赡养案的判决结果为从起诉月,即2020年的10月份开始,基于对陈女士经济状况,身体条件,居住条件以及继子的经济状况考虑,继子斯某每个月支付陈女士800元的赡养费。


两个案子一审结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赡养案件的矛盾

赡养案件多由情感诉求引起

赡养是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的:经济帮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很多子女由于工作忙碌,加上疏于体会老人的心情,对老人没有尽到照料慰藉的赡养义务。其实儿女在多安抚父母的情况下,能减少很多类似的矛盾。



《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亲儿不赡养 老太起诉继子女


牛老太是刘氏兄妹的继母,自从老伴去世后,她就将两个继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提高赡养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变为每人每月给付2800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刘氏兄妹每人每月支付继母赡养费500元。


父母未抚养的 继子女有权不赡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继父或者继母没有抚养教育过未成年的孩子,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形成紧密的抚养关系,那么继父继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来赡养自己。


这个案例中,牛老太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年迈时要求继子女赡养,在法律意义上很难胜诉。从继子女的角度,在道德上可以为继父母提供适当的赡养帮助。但这不是法律约束,而是大家自觉自愿履行。


抚养关系与继承权


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没有继承权。
继子女可以继承亲生父亲或母亲一方的财产。

来源: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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