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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民航局印发意见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航局印发《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民航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意见》指出

  深化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畅通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飞行技术人员,为推进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

  要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飞行员。


  要完善飞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飞行技术人员的首位。充分体现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破除“四唯”倾向,注重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论文不作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淡化学历、奖项等要求,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要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要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飞行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要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

《意见》指出

  要充分认识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民航局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要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指导意见》制定的思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畅通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飞行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符合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推进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四条:

  一是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二是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

  三是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

  四是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主要明确民航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范围、层级设置等。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飞行员,初级只设三级飞行员、取消了四级飞行员职称。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这是整个改革意见的核心。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反“四唯”精神,科学设置评审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飞行技术人员的首位;对外语和计算机条件不做统一要求;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探索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建立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四是改进服务方式。包括探索建立社会化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强化职称评审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民航专家管理办公室作用,推进信息化建设。


《指导意见》制定的重点难点问题是什么?


  主要是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评价标准问题

  自1988年国家建立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以来,飞行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历经1996、2004、2008年多次修订,每次修订均体现了飞行技术实际和时代特点。

  进入新时代,对于民航飞行技术人员的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和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本次研究制定了《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主要突出了以下四方面的要求

  一是注重职业素质、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敬业精神,以德为先,践行当代民航精神。

  二是注重技术能力和工作实绩,不过分强调学历、论文、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等。

  三是注重安全飞行经历,鼓励一线飞行技术人员安全精飞,提升实践操作能力。

  四是注重对低级别飞行人员的指导和检查能力,要求二级飞行员以上职称的飞行人员要在培养和提高低级别飞行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安全管理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职业培训方面发挥作用。


  二是评聘方式问题。

  对于一级飞行员及以下职称,在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众多民航企事业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单位不限定指标,鼓励具备条件的飞行人员全部参评。在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和职务聘用。正高级飞行员评审数量国家实行结构比例和总量控制。


  三是评审权限问题

  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民航飞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限,根据飞行技术专业特点和安全要求,正高级和一级飞行员仍统一由民航局负责组织评审,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二级飞行员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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