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印发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意见》指出
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案、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专业人员,为促进档案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意见》完善了评价标准
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
根据档案工作特点,将档案专业人员分为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两大类。
对于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
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
推行代表作制度,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意见》创新了评价机制
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要求畅通非公领域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确保非公领域档案专业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的权利。
《意见》提出
为弘扬档案工匠精神,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限制性条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为鼓励档案专业人员扎根基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
《意见》强调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明确改革进度和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档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请简要介绍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职称制度改革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要求在3至5年内完成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制定《意见》,对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行部署和谋划。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提出的新要求。1986年建立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问题,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要求,2019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启动了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意见》研究起草工作,两部门专门研究制定了改革工作方案,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调研论证,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两部门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4月,《意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意见》在档案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
答: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围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一是在评价标准方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分类评价。根据档案工作特点,将档案专业人员分为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两大类。对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推行代表作制度,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二是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根据档案专业人员的类别,综合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领域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确保非公领域档案专业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的权利,同时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兜底机制,为其提供职称评价服务。为弘扬档案工匠精神,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限制性条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为鼓励档案专业人员扎根基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适当下放至符合条件的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省级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
三是在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方面,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把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机衔接。
四是在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方面。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档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档案职称评审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探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
对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有关方面支持、参与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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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微信号:rsbzw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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