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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 | 香港公司法实务入门(一)

Legal Road Legal Road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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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冬天到来之际,Legal Road管理组邀请到了在香港公司法领域有经验和心得的H学长,以“香港公司法实务入门”为主题进行了内部语音分享会。本次分享会介绍了香港公司法的学习、阅读、检索的方法,并以实务为核心展开了对香港公司法各方面的分析和解读。

针对本次分享会的具体内容,Legal Road将分两次进行推送,本次将集中于公司法基本情况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等各项内容进行分享总结。


一、香港公司法的主要法源


1. 成文法


公司条例(Cap. 622)(Companies Ordinance, “CO”)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Cap.32[Winding-up and Miscellaneous Ordinance, "CWUMPO"])

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Cap.622H)(Model Articles, "MA", 模板章程


2. 判例法


HKLII(https://www.hklii.hk/chi/) (Hong Kong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二、法条阅读


1. 定义


由于香港法法条比较难懂,如果要找法条的定义,首先要去找headings上面的定义,例如,如果此法条在次分部就找次分部上的定义,在分部就找分部上的定义。例如:公司条例第3分部写到467条在本分部中,然后介绍这个条文的定义,如果能找到我们就以它为准。


如果这里面没有定义的话,再去整个法条的定义来找。一般短的法条会在第2条把整个法条的条文全部定义一遍。


接下来,可以去释义及通则条例(Cap.1)中寻找定义,一些比较general的定义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如果还没有,再去寻找法条注解(annotated legislation),一些比较重要的法条的下面就会有一些editor的注解,还可能会提供一些判例法和解释。(Westlaw等数据库)


如果法条注解中还没有,就需要到案例中去寻找了。如果case中都没有,那就可能是这个法条没有在法庭上出现什么争议。


三、基本概念


1. 商业主体分类(Business Entity)


如果是一个人开公司就是独资企业,也就是sole proprietorship。如果是合伙企业就是partnership,分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这个和内地的概念差不多。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主要是有一个弥偿条款和保险条款比较少见,在有些律所会用到。可以看它的英文缩写,如果是LLP就基本上是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来成立的一个有限法律责任合伙。香港今年8月份刚刚通过了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就是可以设立新的合伙形式和合伙基金,但这个不是重点。


2. 公司(Company)


根据公司条例Cap.622成立的公司有以下几种:无限公司,顾名思义就是有无限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逃不了的。有限公司,也分为好几种。首先要看他有没有股本,没有股本的话它是一个担保有限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慈善机构,比如说香港赛马会(Hong Kong Jockey Club),就是一个担保有限公司。我们的重点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是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这个里面还分两种不同的公司。如果公司人数少于50人,还限制公司股权的出让,那么它就是一个私人公司。如果不在这个定义里就是一个公众公司。


香港的商业主体非常庞大,我们今天也只能覆盖到其中一小部分,但也是比较常见的一部分,就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其他类别有兴趣的话大家也可以自己去看一下。


四、设立公司


1. 公司注册


设立公司的步骤就在第67条里面,首先,要向公司注册处填写表格NNC1,交1500多元的费用。公司名称的话,如果要注册有限公司的话必须要有这个“Limited”,不是“Ltd”也不是美国“Inc”这些,也就是说要全称的“Limited”字样。但有一些例外规则,包括一些慈善机构以及银行之类的。然后还有一些禁止注册同名的、犯罪的、违反公众利益、和政府有联系的名称的要求。


2. 公司章程细则


一定要有公司章程细则,也就是我们所称的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其中第80条规定,如果公司对于某些方面没有规定,或者干脆没有章程细则的话,我们这个Cap.622H模板章程就自动适用了。


它既然是模板章程,它就是可以改的,那么我们还要学这个模板章程有两个原因:第一,我们首先要知道它的法律依据是在哪里,如果是在Company Ordinance的,你就可以知道它是法定的,就可能不是很有自由修改,那如果它是一个根据 Model Article也就是模板章程来规定的,我们就可以认定公司有一些权利可以自己修改章程。第二,有很多人为了方便起见,会自动适用模板章程,所以模板章程是有学习的必要的。


3. 公司秘书


公司一定要有一个公司秘书,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公司,但是现在一般来说都是由秘书服务公司。


4. 商业登记条例


商业登记主要是为了税务目的。现在因为有一站式公司注册,所以通知书是和NNC1一起交给公司注册处,由公司注册处来帮我们转递。根据这个一站式公司注册,连IRBR1的费用,大概两千多元,都可以免掉。


五、董事会


公司里面股东有董事,我们先讲董事,因为董事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


1. 董事资格


什么人可以当董事呢?首先年龄一定要大于18岁,人数的话,公众公司、担保公司至少两名董事,而且必须都是自然人而不可以是法人团体。但私人公司就是至少有一名董事,如果只有一名董事的话,那个人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有其他的,那么其他董事是法人团体也可以。


然后有一些情况下是不可以担任董事,比如说被颁布个人破产了,或者是根据这个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Cap.32的规则被取消资格了,也是不可以担任董事的。


2. 委任及罢免董事


委任董事的权利肯定是在股东会了。股东会采用普通决议,就可以委任董事。但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董事在中间的时候,任期满了之前出缺了,这个时候要补任一个董事,就可以用董事会决议来补任董事,但补任董事的任期在下一任董事生成之前就结束了。任命董事,我们需要填ND2A这个表格。


3. 董事义务


下面我们看一下董事义务。董事义务包括三大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义务。


成文法义务,比如公司有持续合规的要求,一般董事都是有责任的确保公司的重点申报表、审计报告这些材料的提交的。如果不交的话,董事自己是要负不交的义务的。Section.465还特地规定董事有谨慎、技巧、努力义务,就是我们所谓的"CSD"义务,就是说董事必须满足一个最低限度的、主观客观双标准的谨慎、技巧和努力的义务。其他的义务大家可以去看法条。一般比如公司条例有规定说公司有什么样的义务,后面都会跟一个责任条款,而这个责任条款一般都是董事来负责。


普通法义务,顾名思义就是这个法院规定的义务。主要大概包括两大类,首先是最兜底的诚信义务,就是董事在代表公司形式的时候,无论任何时候都要 in good faith并且for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董事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来行事的。还有正当目的义务,但正当目的义务只在一种情况下使用,就是在增发股份的时候,在反收购、增发股份,用毒丸计划来防御别人收购的时候,就把敌意收购人的股东稀释了,但是做稀释这个动作的时候必须满足正当义务的要求。如果违反了这个要求,一般来说就是会董事担责,因为这个东西会损害现有股东的这个股价,因为总股份多了。所以这种情况下就是有一个觉得自己股价被压低的股东就把公司告了,然后法院就说董事在行使Poison Pill这个毒丸计划的时候一定要满足这个正当目的的义务。


还有衡平法义务。这个很厉害,基本上是董事是最严格的一个责任,俗称我们中文所说的信义义务或者受信义务。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不可以和公司的利益有利益冲突,第二,不可以利用董事的身份来做一些秘密的收入。


4. 董事三种义务的区别


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三个义务有什么区别,区别就是这个三个义务一般救济方式是不一样的,惩罚救济是法条规定的,可以规定有民事责任,也可以规定有刑事责任。大家注意普通法地区是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他可以在任何条例里面列刑事责任。比如说你如果在Cap.622的话,用Control+F或者Command+F来检索“民事后果”或者“属犯罪”的话,你就可以检索到很多董事应该担的责任。


比如我们再打开这个Cap.622搜索“属犯罪”。公司违反第一款公司及每名责任人,每名责任人一般都是董事,均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一般就是几万块钱吧,或者检索“监禁”,可以看到违反一些义务是可以判刑的。比如:关于偿付能力的陈述,如果没有满足法律要求的话,可处罚款15万港币及监禁两年或者简易程序的话就是监禁6个月。香港没有罪刑法定原则,在几乎任何条例内都可以创设新的类型的犯罪,这可能对于大陆法系的同学会有点难以理解。


普通法救济就只有一种了,就是我们所说的损害赔偿。


衡平法救济,给大家举一个信托的例子。比如说我一个人要创立一个信托,I, A, give the property to B to hold on trust for the benefit of C。根据信托成立的三确定规则:(1) 确定意图:hold on trust,就说明他要确定一个信托;(2) 确定标的物,give my property就是标的物的确定; (3) 受益人的确定:for the benefit of C,那么这个时候这个 property的物权就分开了:因为是A把这个Property给了B,所以它的法定权益就是B,我们一般叫做Legal Owner。但是因为是hold on trust for the benefit of C就是说呢这个实益权益的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就是C。在普通法物权双轨制,如果你创立了一个信托,就会把物权分成两个不同的部分,可以分别授予两个不同的人。这个是民事信托,那么在董事里面呢,因为有一些判例法规定了董事和公司之间是有产生了一个推定的信托:就是你不一定要有这句话,也会默认认为trustee受托人就是 hold on trust的这个人就是董事,然后受益人就是for the benefit的这个人,就是公司。所以如果把它变成民事信托的话,Director holds on trust for the benefit of the company,大概是这个意思。


然后呢对于衡平法,法院只要认为公平合理,就可以做出任何它想要的救济,包括赔偿、撤销、清算、利润追踪、禁制令、冻结令、强制执行等等,就是基本上你可以想到的、想象不到的,它都可以。而且衡平法救济最厉害的地方就是它没有相对性。因为前面我们衡平法,如果是合同或者侵权,一般都有特定的一个受害人,只能你犯了这个错误的这个人可以让他追责,但是在这里有三种人即使并不在这个信托关系里面,也可以被追究责任。


第一个trustee de son tort,这是一个法语,就是擅自挪用信托财产的人。举个例子,董事利用他的董事关系做了一个有利益冲突的收入,那么这个收入现在Legal Owner就是法定用有人了,就是董事,因为钱在他手里。但是呢这个实益权益是谁呢?因为他们两个有信托关系,所以实益权益就是公司。如果这个时候有第三个人,不在这个信托关系里面,擅自把这个钱挪用了,他就是trustee de son tort,你就可以把这个钱追回来,因为救济里面有撤销,就是可以撤销交易,可以追踪财产,就是这个财产不管去到哪里,都可以追踪到最终目的地,然后你还可以order一个强制履行令,让他把钱还回来,或者如果觉得董事有可能把钱卷跑,你可以发一个冻结令,Mareva Injuction,就是把他的用户冻结了,也可以保证财产的安全。


第二个dishonest assistance,就是如果你帮助一个人做违反信托的事情,那么他也是会被追责的。


第三个knowing receipt,你明知道这个钱是违反信托权信托关系而付的钱你却收了,那这个东西你也是要担责的。所以说衡平法救济非常厉害,而且衡平法的举证标准非常低。因为在普通法系里面,董事对于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是非常高的,你必须要对公司非常的忠诚,所以如果你是这个公司的董事,就不可以再用这个董事名义去做其他的一些秘密收入。


5. 董事会


本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均由董事管理,董事可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利。就是说公司大小事务基本上都是董事会来管理的,董事会开会的要求就非常松。注意以下这里全部都是Model Article,就是说如果不违反法定要求的话,这都是可以修改的。


董事会的召开,任何时间、任何通知方式、任何地点都可以召开。就比如说一个人在大陆一个人在香港可以召开,用zoom用腾讯会议都可以召开,法定人数2个人可以随便改。当然了如果你公司只有一个董事那就是一人了,投票方式是与会人数的简单多数,要备存会议记录10年,如果开会有程序瑕疵,比如说什么通知时间短了,或者发通知的时候发漏了一个人,这个一般是不影响董事会的效力,后面追认就可以了,这个跟内地应该也是差不多的。


六、股东会


1. 股东的权利


股东有很多权利。股东可以改章程、改宗旨、改名,但这三个东西必须要用特别决议。特别决议跟内地的不太一样,我们等一会后面会讲。股东还可以增加股本,要求董事开特别成员大会,罢免董事、查阅资料、自愿清盘,指示董事会、委任董事、决定董事薪酬,这个就基本上是股东的权利。如果有空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自己把法条点开来看。


2. 股东会 VS 董事会


股东会和董事会如果有权利冲突了怎么办?首先要看公司是什么时候注册的。因为以前的模板章程和现在的长得不一样。如果是2003年之前注册,股东会的普通决议就可以限制董事的一些权利,这个是有case规定的。2003年模板章程改了,改成我们现在这个样子。2003年之后和2014年就根据新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其实是一样的,因为它们的模板章程是一样的。董事拥有日常经营决策权,股东会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干预。但是股东会如果通过了一个特别决议,就可以指示或者禁止董事会做一些事情,但是呢这个是没有追溯力的,除非是违反了一些法律规定。当然大家一定要记住,法定是优先的,模板章程只是在这一部分里面规定的,而且是可以自行修改的。


3. 周年成员大会


股东大会在香港这边叫做成员大会,就是general meeting。一般有两种:周年成员大会 (AGM),就是每年都必须开一次的,一般是在这个 accounting period,也就是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之内就要开,有一些小公司或者非活动公司,或者全体股东都同意不开这个周年成员大会,就可以不开。如果大多数股东决定不开,但是少数股东觉得要开,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命令他们召开周年成员大会。


4. 特别成员大会


除了周年成员大会,还有特别成员大会,简称EGM,一般是董事会可以召集,然后5%的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召开,但这情况下召集人还是董事而非股东。如果公司没有董事,当然公司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没有董事的,但可能由于特殊原因公司突然没有董事了,这个时候两名股东或者10%持股的股东就可以自行召开这个EGM。


5. 成员大会的通知期


有关通知期的规定,AGM要提前21天通知,EGM要提前14天通知,章程可以改,但只可以延长通知期,不能缩短。

如果通知期过短,可以由AGM全体出席的股东或者EGM出席95%的表决权的股东进行追认。人数不足,如果是董事召开的话,要及时散会,或者可以决定延期另找时间来开成员大会。


6. 表决


成员大会表决是允许让别人帮你投票的,就是我们所谓的proxy voting。默认表决方式一般是show of hands,举手表决默认就是一人一票。如果双方人数均等,主席就可以再投决定性的一票,就算他之前投过了。


当然了股东大会的主席可以不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但如果他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他就有权投票,否则就没有。如果他既是公司股东又是主席,那么在他投了一票之后,在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还可以再投出决定性的一票。主席、两名股东或者持股5%的股东可要求投票表决,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看到举手表决的,因为持股5%的股东一般会要求投票表决。


7. 决议及记录


一般开了成员大会就会通过一个决议。这里的OR就是ordinary resolution普通决议,然后SR就是特别决议的意思。如果没有另行规定就默认产生普通决议,就算是过了特别决议的门槛,产生的还是普通决议,除非在开会的时候明确表示会议议程包括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才可以用特别决议来通过。会议的记录要保存,股东有权付费查阅。


8. 法庭命令开会


法庭命令开会就是前面提到的少部分股东可以向法庭申请命令。但是它的前置条件是已经不可能自行召开了。一般是股东人一直达不到法定人数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主体方面,董事和股东都可以申请。


如果公司只有两个股东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有一个人不参加,你可以向法法庭申请命令开会吗?要分情况讨论。如果他拒绝参加的话,就属于自行召开不可行的情况,那就可以让法庭来把他抓过来开会。但是如果他是因为某些原因失去了股东的资格,比如他的股票设立了抵押,然后被执行了或者之类的情况,此时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就要根据Section 585一人公司规定可以自己开会。如果第二个股东死了,那如果有遗嘱就是executor代替他的位置,没有遗嘱就是administrator来代替,因为股东是没有capacity的要求的。


9. 股东决议


开完会之后就要通过决议,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特别决议的门槛是75%,而不是我们内地的2/3。有一些是法定要用special resolution通过的,在章程里面不可以改的,比如说改章程、改宗旨、改名,这个我们之前提过了,但股份上限是个例外,比如发新股,这个等一会后面会讲。减资,因为减资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一个要求,清盘,你把公司弄没了,肯定是要求特别决议的。


普通决议就是50%,这个跟内地是一样的。法定要求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这我不是很确定,我只找到一个关于罢免董事的规定,就是说章程不能规定,股东会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罢免董事,这条是无效的。就是你一定要只能通过普通决议来罢免董事,否则董事就什么都可以干了。


10. 股东救济


股东救济方式有很多,我挑了三种比较常见的给大家讲。


首先,派生诉讼这个跟内地的股东代位诉讼其实有点像,受害人是公司,一般是董事违反了义务,让公司受到损害。有控制权的董事欺诈公司的条件必不可少,首先有控制权,第二他是董事,第三是欺诈,第四受害人是公司,几个要件都不能少。成文法规定的派生诉讼,它的适格申请人是股东或者是有联系的公司都可以申请,然后一定要法庭批准,就是要首先满足表面上的要求,才会批准。但是法庭是有自由裁量权的,一般法院不是很愿意干涉公司内部的事务。需要满足什么要件呢?Appears to be the company’s interest,就是说看起来是符合公司利益的,那么一般来说就可以考虑批准派生诉讼。当然这只是第一步,批准之后你还要进入实体程序,然后法院还可以继续决定。其实就是因为原告是公司,公司受到他人损害后根据一般原则所进行的实体法判断程序。


不公平损害呈请,这我觉得是普通法系里面股东救济的一个大法宝,很多时候都可以用。诉讼主体是股东或者前股东,适格被告是香港公司或者非香港公司。厉不厉害?基本上全宇宙都被你管了。要件是公司曾经做出的、现在做出的或者将来要做出的事务,以及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于成员的权益呢产生了不公平的损害,那么就可以告了。它的救济也很厉害:做出任何法庭认为合适的命令,包括禁制令,禁止公司做某事或者要求公司做某事,让公司赔钱,或者指定一个receiver来接管这个公司,或者直接把这个公司弄没了都可以。具体法律程序大家可以看这个 Cap.622L的法律程序规则。


知情权诉讼,很好理解。一般来说股东是没有权利查阅内部文件的,除非有以下情况法律允许查了:就比如规定要求他要交给公司注册数据登记的一些文件,或者是董事授权、股东决议授权,抑或是法庭命令都可以。法庭命令就在Section.740,有2.5%的表决权的股东呢或者是5名的股东就可以申请。


但是因为股东一般来说是无权查阅的,如果要申请例外规则,举证责任肯定是在股东。而且必须是真诚提出的。比如说你可能在竞争公司有股份,想看一下这个公司的business一些秘密,这种情况下公司一般会提出抗辩,也就是说这个不属于正当目的,也不是真诚提出的。真诚提出和正当目的这两个会有点互相覆盖。还有很多股东的其他救济大家有兴趣可以打开Cap.622自行检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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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H同学 Y6

编辑、排版 | 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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